导图社区 买卖合同2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图从风险承担、特种买卖等方面进行了概述。
编辑于2023-03-22 11:21:45 陕西买卖合同
风险承担
东西没了,能不能要,要不要给
3特殊问题
种类物:不存在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不能:出卖人承担风险
违约无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基本原则
占有转移→风险转移
直接易手,“无中间人”
有约从约
无约
买卖合同+交货=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迟延受领=风险转移
适用于买受人委托的第三人,“买方第三人”
间接易手:未向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直接交货的情形
代办托运,“包邮,卖方第三人”
①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承运人货交收货人,风险转移
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不发生转移
②买卖双方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
第三承运人正在运输的途中货物出卖给买受人的交易
合同生效→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
特种买卖
试用合同(不是买卖合同)
界定:(1)有要约无承担,合同未成立(2)买受人最终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其自愿
试用期:(1)有约从约(2)无约→出卖人指定
买受人是否购买的表示方法
试用期内:“积极”方式表示购买或拒绝
试用期届满:“积极”方式表示拒绝,不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问题:买受人一旦表示购买→构成承诺,合同成立→简易交付,所有权转移→“合同+交货”,风险转移
分期付款买卖
概念:(1)当事人约定(2)分期为3/3+次(3)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买卖
出卖人价金债权的特殊保护,同时也会受到一般债权人的保护
买受人迟延付款
(1)出卖人根据一般违约责任,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迟延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1/5+经催告仍未支付
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不需要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取货退钱)、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租金)、毁损可请求赔偿
使用费、赔偿金可以从价款中扣除
保留所有权买卖
(1)仅适用于动产(2)”保留所有权买卖规则”既适用所有权买卖规则,也适用分期付款买卖规则(3)适用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担保功能
出卖人的取回权(担保功能的体现)
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但已经履行75%的不可取回
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买受人不当处分标的物,但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除外
无需以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
买受人的回赎权
回赎期间: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
买受人应当消除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出卖人的再卖权
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原买受人未清偿的价金
有剩余→返还原买受人
不足→有权要求原买受人继续清偿,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的除外
凭样品买卖
含义:存在质量条款→样品+对样品的文字说明
样品与文字说明不一致:(1)样品靠得住→样品(2)样品靠不住→文字说明
具有隐藏瑕疵的样品→此时,合同的质量条款为“通常标准”
商品房买卖
一手房买卖
合同效力
“预售许可证”:无证售房,合同无效→取得“证”的时间看“起诉前”,而不是合同订立时
“预售备案登记”
原则上:管理性强制效力,不影响合同效力,承担行政责任
当事人约定进行登记→性质变更为:要式合同
认购书与认购金
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1)该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2)认购金→购房款
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1)认购书→预约;合同→本约
(2)认购金→预约定金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适用定金罚则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不适用
供用电合同(供水/气/热力)
消费合同,以下情形,供电人均不享有解除权
履行地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中断供电-“停电”
主动停电→供电人负“事先通知义务”
被动停电→供电人负“及时抢修义务”
中止供电-“掐电”
条件: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
性质:供电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对供电人债权的保护: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2)满足条件,可以掐电
买卖合同
风险承担
东西没了,能不能要,要不要给
3特殊问题
种类物:不存在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不能:出卖人承担风险
违约无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基本原则
占有转移→风险转移
直接易手,“无中间人”
有约从约
无约
买卖合同+交货=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迟延受领=风险转移
适用于买受人委托的第三人,“买方第三人”
间接易手:未向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直接交货的情形
代办托运,“包邮,卖方第三人”
①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承运人货交收货人,风险转移
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不发生转移
②买卖双方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
第三承运人正在运输的途中货物出卖给买受人的交易
合同生效→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
特种买卖
试用合同(不是买卖合同)
界定:(1)有要约无承担,合同未成立(2)买受人最终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其自愿
试用期:(1)有约从约(2)无约→出卖人指定
买受人是否购买的表示方法
试用期内:“积极”方式表示购买或拒绝
试用期届满:“积极”方式表示拒绝,不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问题:买受人一旦表示购买→构成承诺,合同成立→简易交付,所有权转移→“合同+交货”,风险转移
分期付款买卖
概念:(1)当事人约定(2)分期为3/3+次(3)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买卖
出卖人价金债权的特殊保护,同时也会受到一般债权人的保护
买受人迟延付款
(1)出卖人根据一般违约责任,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迟延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1/5+经催告仍未支付
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不需要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取货退钱)、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租金)、毁损可请求赔偿
使用费、赔偿金可以从价款中扣除
保留所有权买卖
(1)仅适用于动产(2)”保留所有权买卖规则”既适用所有权买卖规则,也适用分期付款买卖规则(3)适用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担保功能
出卖人的取回权(担保功能的体现)
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但已经履行75%的不可取回
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买受人不当处分标的物,但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除外
无需以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
买受人的回赎权
回赎期间: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
买受人应当消除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出卖人的再卖权
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原买受人未清偿的价金
有剩余→返还原买受人
不足→有权要求原买受人继续清偿,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的除外
凭样品买卖
含义:存在质量条款→样品+对样品的文字说明
样品与文字说明不一致:(1)样品靠得住→样品(2)样品靠不住→文字说明
具有隐藏瑕疵的样品→此时,合同的质量条款为“通常标准”
商品房买卖
一手房买卖
合同效力
“预售许可证”:无证售房,合同无效→取得“证”的时间看“起诉前”,而不是合同订立时
“预售备案登记”
原则上:管理性强制效力,不影响合同效力,承担行政责任
当事人约定进行登记→性质变更为:要式合同
认购书与认购金
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1)该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2)认购金→购房款
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1)认购书→预约;合同→本约
(2)认购金→预约定金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适用定金罚则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不适用
供用电合同(供水/气/热力)
消费合同,以下情形,供电人均不享有解除权
履行地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中断供电-“停电”
主动停电→供电人负“事先通知义务”
被动停电→供电人负“及时抢修义务”
中止供电-“掐电”
条件: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
性质:供电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对供电人债权的保护: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2)满足条件,可以掐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