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买卖合同1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图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等方面进行了概述。
编辑于2023-03-22 11:22:13 陕西买卖合同
含义:当事人一方(买受人)支付价款,交换对方当事人(出卖人)标的物所有权(动产、不动产、无形的物)的合同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下的任何强制公示类型
债权合同有效
受让人取得两条路:(1)权利人追认(2)善意取得
【解释3】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有效
不谈所有权人追认或拒绝
买受人未取得→追究违约责任
交付、登记效力待定
追认→继受取得(不问善意,对价有偿)
拒绝→不可继受取得≠不可取得,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善意取得
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1)一物多卖(2)债权的相容性(3)追求一物多卖者的违约责任
普通动产
合法占有者→先(不看多少)支付价款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挖掘机
交通运输工具
合法占有者→过户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注意:占有优先于登记→原因:交通工具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交付
车辆、船舶、航空器
交权:出卖人的转移所有权义务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物权变动问题)
公示完成的时间
例外:保留所有权→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之时
“孳息收取权”转移的时间
买卖标的物
特殊规则:不看所有看占有
不动产、动产中完成现实/简易交付的时间
租赁物/保管物
一般规则:原物归谁、孳息归谁
占有改定(保管关系)、指示交付(租赁关系)
所有权转移&知识产权转移
所有权转移,知识产权不转移
但(1)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之转移(2)双方另行合意,转让知识产权
出卖人违反“转移所有权义务”,标的物被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规则
原则→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主观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可能享有权利的
注意
合同订立时,买受人主观不知道第三人可能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合同履行是,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价款(不安抗辩权)
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交货:品质(质量、数量)瑕疵担保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的检验标准→P205
买受人的品质瑕疵异议
期间
原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例外
(1)约定过短的,约定期间为“外观瑕疵”异议期间;“隐蔽瑕疵”异议期间,为“合理期间”
(2)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短于法定期间的,以法定期间为准
无约
(1)主观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瑕疵)“合理期间”→<=2年
(2)客观标准(收货)2年
(3)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除有相反证据外,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并予以认可
注意“未约定检验期”的前提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挂号)&品质瑕疵违约责任诉讼时效(解决问题)
效力
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1)出卖人履行不合格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事实,不构成买受人放弃异议权
买受人未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
(1)出卖人的履行合格(法律上的合格)
(2)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异议期间经过为由反悔
排除
卖方“知假买假”,买方不受异议期间限制,就“诉讼时效”行使权利
责任→本质为“违约责任”
买受人
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解除合同
可以请求出卖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
关于“出卖人免除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有约从约
例外:知假买假(出卖人恶意)
知假买家(买受人愿意)
出卖人不再承担责任
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依然有权提出异议
买卖合同
含义:当事人一方(买受人)支付价款,交换对方当事人(出卖人)标的物所有权(动产、不动产、无形的物)的合同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下的任何强制公示类型
债权合同有效
受让人取得两条路:(1)权利人追认(2)善意取得
【解释3】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有效
不谈所有权人追认或拒绝
买受人未取得→追究违约责任
交付、登记效力待定
追认→继受取得(不问善意,对价有偿)
拒绝→不可继受取得≠不可取得,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善意取得
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1)一物多卖(2)债权的相容性(3)追求一物多卖者的违约责任
普通动产
合法占有者→先(不看多少)支付价款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挖掘机
交通运输工具
合法占有者→过户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注意:占有优先于登记→原因:交通工具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交付
车辆、船舶、航空器
交权:出卖人的转移所有权义务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物权变动问题)
公示完成的时间
例外:保留所有权→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之时
“孳息收取权”转移的时间
买卖标的物
特殊规则:不看所有看占有
不动产、动产中完成现实/简易交付的时间
租赁物/保管物
一般规则:原物归谁、孳息归谁
占有改定(保管关系)、指示交付(租赁关系)
所有权转移&知识产权转移
所有权转移,知识产权不转移
但(1)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之转移(2)双方另行合意,转让知识产权
出卖人违反“转移所有权义务”,标的物被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规则
原则→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主观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可能享有权利的
注意
合同订立时,买受人主观不知道第三人可能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合同履行是,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价款(不安抗辩权)
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交货:品质(质量、数量)瑕疵担保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的检验标准→P205
买受人的品质瑕疵异议
期间
原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例外
(1)约定过短的,约定期间为“外观瑕疵”异议期间;“隐蔽瑕疵”异议期间,为“合理期间”
(2)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短于法定期间的,以法定期间为准
无约
(1)主观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瑕疵)“合理期间”→<=2年
(2)客观标准(收货)2年
(3)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除有相反证据外,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并予以认可
注意“未约定检验期”的前提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挂号)&品质瑕疵违约责任诉讼时效(解决问题)
效力
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1)出卖人履行不合格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事实,不构成买受人放弃异议权
买受人未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
(1)出卖人的履行合格(法律上的合格)
(2)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异议期间经过为由反悔
排除
卖方“知假买假”,买方不受异议期间限制,就“诉讼时效”行使权利
责任→本质为“违约责任”
买受人
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解除合同
可以请求出卖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
关于“出卖人免除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有约从约
例外:知假买假(出卖人恶意)
知假买家(买受人愿意)
出卖人不再承担责任
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依然有权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