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6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
根据国际法杨帆视频及讲义整理,内容有 国际私法概述、冲突规范和准据法、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起来看吧!
编辑于2023-03-30 22:02:41 湖南国际私法
概述
调整对象
私法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
私法主体
自然人
经常居所地认定(中国)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
例外
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况
法人
三要素
国籍——登记设立地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所地——主要营业地
营业地积极冲突(多个营业地),主营业地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营业地
法律渊源
国际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渊源
国内立法
司法解释
国内判例
在普通法国家构成国际私法渊源,在中国非法律渊源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冲突规范
概念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
关联词
侵权——冲突规范的范围
侵权行为地法——冲突规范的系属
侵权行为地——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系属公式7’
属人法
英美法系——住所地法
大陆法系——国籍国法
我国——经常居住地法
类型
冲突规范中连接点不同
单边冲突规范
系属直接规定使用某国法律法律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系属有一个抽象的连接点,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只有一个连结点,区别在于是否明示国别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系属中连接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须同时适用才能确定准据法
中国仅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
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系属中连接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需选择其一,就能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根据法条,是否按顺序选择
有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4'
无条件先暂时用冲突规范
39'
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适用法》6’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的法律
区分冲突规范与管辖权规范
管辖权规范
民事诉讼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的管辖权规范问题
管辖权规范解决法院能否受理案件的问题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法律的适用问题
解决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作出判决的问题
准据法
概念
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识别/归类)
概念
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
即对案件的性质认定过程
依据
《法律适用法》8’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解13
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识别分割制
反致
转致
直接反致
间接反致
包含反致的转致
《法律适用法》9'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禁止转致/反致
外国法的查明
根据外国法被适用的原因
当事人选择
当事人查明
非当事人选择
审理案件的机关查明(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
无法查明→适用中国法
认定无法查明
应当当事人查明的,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
应当审案机关查明的,用尽各种可能的途径未查明或查明的法律未规定
当家机协使领馆,外驻我领非途径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有异议,审案机关应当审查认定、确保无误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
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
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会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法律适用法》5'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规避
概念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事实,以避开本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1故意
行为
2制造或改变连接点
后果
3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
司解11
进一步限制——避开本应适用的中国强制性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4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得以适用
直接适用的法
为强化/提升某一些强制性规定在涉外纠纷中适用的效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司解 10’→限缩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中原则性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
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意思自治的规定是一种授权性规定
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的,不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达成/变更
允许以行为方式达成意思自治—援引相同的法+无异议
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
确定准据法的兜底性原则
原因
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规定不完善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涉外民事关系规定
基本规定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自然人有关问题原则上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但婚姻家庭继承问题除外
与自然人密切相关问题
自然人权利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
例外
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票据法(特别法)优于法律适用法(普通法)
《票据法》96'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其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票据活动,依照其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
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法人的登记地法,若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或登记地法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
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
特殊问题法律适用
时效
时效的准据法与其所属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时效基础同一法
代理
类型
委托代理—允许意思自治优先
法定/指定代理—禁止意思自治
纠纷
无意思自治/禁止意思自治
代理内部关系—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外部关系—代理行为地法
代理外部关系—代理行为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纠纷
信托
适用顺序
意思自治优先→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具体规定
物权
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权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纠纷
适用顺序
1当事人双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意思自治优先
2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法律事实发生时
特指被诉方获得该争议性动产的法律事实发生时
不考虑原告方丧失该物事实
例外
船舶
原则上适用船旗国法
例外
船舶优先权纠纷适用法院地法
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定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
光船—未挂船旗
民用航空器
原则上适用登记国法
例外
优先权纠纷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的动产
意思自治→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兑现地)/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法律
债权
合同之债
基本原则
顺序
1当事人双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意思自治优先
2最密切联系地法
例外
禁止意思自治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标注
单边冲突规范
适用《中国外商投资法》结果
要点
在中国境内履行
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中方
适用中国法律
劳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
能否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
能确定,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
不能确定,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务派遣合同
能否确定劳务派遣工作地的
能确定,适用工作地法/劳务派出地法
劳务派出地—从哪里派出
不能确定,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出地法
劳动合同中保护劳动者权益问题
适用中国强制性规定
限制意思自治
消费者合同
允许消费者选择,但
只允许消费者选择,不允许合意意思自治
只能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地法
消费者未选择法律
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是否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有经营—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商品或服务提供地法
侵权之债
基本原则
顺序
1当事人双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意思自治优先
2原被告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同一国家
3侵权行为地发
例外
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
适用船旗国法
共同船旗
侵权行为地法
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于内水/领海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
法院地法
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纠纷的最高赔偿限额
船舶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撞在领水侵权地,撞在领海法院地,碰撞限额要注意,只能适用法院地
产品责任侵权
允许被侵权人选择,但
只允许消费者选择,不允许合意意思自治
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
被侵权人未选择法律
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是否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有经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侵权人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法
侵害人格权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知识产权侵权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
1双方意思自治
2共同经常居所地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
家庭关系
婚姻和夫妻关系
结婚—涉外婚姻是否有效
实质要件—结婚条件
适用顺序
1结婚时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2结婚时共同国籍国法
3婚姻缔结地法(行为地)
程序要件(形式要件)—结婚手续
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结婚
协议结婚之诉
1意思自治
2结婚时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3结婚时共同国籍国法
4办理结婚手续所在地法(行为地)
诉讼结婚
法院地法
夫妻关系之争
最密切联系原则兜底
夫妻人身关系
1共同经常居所地
2共同国籍国
3最密切联系
夫妻财产关系
1意思自治
限制—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2共同居所地
3共同国籍国
4最密切联系
结婚手续任你意,诉讼结婚法院地,协离财产自治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家庭关系
扶养
监护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
概念
父母和子女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身关系
确定子女是否为婚生、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等
财产关系
父母能否为为成年子女代管财产
不同于扶养、监护,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法官自由裁量权
父母监扶重弱者,父母先用共居地
收养
程序要求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应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并提供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外国人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收养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转交申请、亲自、书面
法律适用
收养条件和手续适用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重叠冲突规范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送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法律鼓励跨国收养→保护收养人利益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法院地法
被收养人处于不利地位→保护弱者
收养程序转亲书,条件手续重叠局,收养条件收养居,解除被收法院地
继承
法定继承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继承
遗嘱效力认定
形式要件—遗嘱方式
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遗嘱行为地法均可
实质要件—遗嘱效力
适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
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有效认定
遗产管理直接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法定不动所在地,动产死亡经居地,遗嘱方式任你意,效力国籍或居地,立时亡时皆可用,管理绝产遗产地
国际私法
概述
调整对象
私法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
私法主体
自然人
经常居所地认定(中国)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
例外
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况
法人
三要素
国籍——登记设立地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所地——主要营业地
营业地积极冲突(多个营业地),主营业地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营业地
法律渊源
国际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渊源
国内立法
司法解释
国内判例
在普通法国家构成国际私法渊源,在中国非法律渊源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冲突规范
概念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
关联词
侵权——冲突规范的范围
侵权行为地法——冲突规范的系属
侵权行为地——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系属公式7’
属人法
英美法系——住所地法
大陆法系——国籍国法
我国——经常居住地法
类型
冲突规范中连接点不同
单边冲突规范
系属直接规定使用某国法律法律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系属有一个抽象的连接点,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只有一个连结点,区别在于是否明示国别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系属中连接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须同时适用才能确定准据法
中国仅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
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系属中连接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需选择其一,就能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根据法条,是否按顺序选择
有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4'
无条件先暂时用冲突规范
39'
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适用法》6’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的法律
区分冲突规范与管辖权规范
管辖权规范
民事诉讼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的管辖权规范问题
管辖权规范解决法院能否受理案件的问题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法律的适用问题
解决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作出判决的问题
准据法
概念
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识别/归类)
概念
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
即对案件的性质认定过程
依据
《法律适用法》8’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解13
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识别分割制
反致
转致
直接反致
间接反致
包含反致的转致
《法律适用法》9'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禁止转致/反致
外国法的查明
根据外国法被适用的原因
当事人选择
当事人查明
非当事人选择
审理案件的机关查明(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
无法查明→适用中国法
认定无法查明
应当当事人查明的,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
应当审案机关查明的,用尽各种可能的途径未查明或查明的法律未规定
当家机协使领馆,外驻我领非途径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有异议,审案机关应当审查认定、确保无误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
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
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会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法律适用法》5'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规避
概念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事实,以避开本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1故意
行为
2制造或改变连接点
后果
3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
司解11
进一步限制——避开本应适用的中国强制性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4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得以适用
直接适用的法
为强化/提升某一些强制性规定在涉外纠纷中适用的效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司解 10’→限缩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中原则性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
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意思自治的规定是一种授权性规定
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的,不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达成/变更
允许以行为方式达成意思自治—援引相同的法+无异议
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
确定准据法的兜底性原则
原因
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规定不完善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涉外民事关系规定
基本规定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自然人有关问题原则上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但婚姻家庭继承问题除外
与自然人密切相关问题
自然人权利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
例外
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票据法(特别法)优于法律适用法(普通法)
《票据法》96'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其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票据活动,依照其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
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法人的登记地法,若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或登记地法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
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
特殊问题法律适用
时效
时效的准据法与其所属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时效基础同一法
代理
类型
委托代理—允许意思自治优先
法定/指定代理—禁止意思自治
纠纷
无意思自治/禁止意思自治
代理内部关系—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外部关系—代理行为地法
代理外部关系—代理行为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纠纷
信托
适用顺序
意思自治优先→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具体规定
物权
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权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纠纷
适用顺序
1当事人双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意思自治优先
2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法律事实发生时
特指被诉方获得该争议性动产的法律事实发生时
不考虑原告方丧失该物事实
例外
船舶
原则上适用船旗国法
例外
船舶优先权纠纷适用法院地法
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定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
光船—未挂船旗
民用航空器
原则上适用登记国法
例外
优先权纠纷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的动产
意思自治→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兑现地)/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法律
债权
合同之债
基本原则
顺序
1当事人双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意思自治优先
2最密切联系地法
例外
禁止意思自治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标注
单边冲突规范
适用《中国外商投资法》结果
要点
在中国境内履行
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中方
适用中国法律
劳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
能否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
能确定,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
不能确定,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务派遣合同
能否确定劳务派遣工作地的
能确定,适用工作地法/劳务派出地法
劳务派出地—从哪里派出
不能确定,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出地法
劳动合同中保护劳动者权益问题
适用中国强制性规定
限制意思自治
消费者合同
允许消费者选择,但
只允许消费者选择,不允许合意意思自治
只能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地法
消费者未选择法律
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是否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有经营—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商品或服务提供地法
侵权之债
基本原则
顺序
1当事人双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意思自治优先
2原被告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同一国家
3侵权行为地发
例外
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
适用船旗国法
共同船旗
侵权行为地法
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于内水/领海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
法院地法
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纠纷的最高赔偿限额
船舶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撞在领水侵权地,撞在领海法院地,碰撞限额要注意,只能适用法院地
产品责任侵权
允许被侵权人选择,但
只允许消费者选择,不允许合意意思自治
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
被侵权人未选择法律
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是否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有经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无经营—侵权人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法
侵害人格权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知识产权侵权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
1双方意思自治
2共同经常居所地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
家庭关系
婚姻和夫妻关系
结婚—涉外婚姻是否有效
实质要件—结婚条件
适用顺序
1结婚时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2结婚时共同国籍国法
3婚姻缔结地法(行为地)
程序要件(形式要件)—结婚手续
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的均为有效
结婚
协议结婚之诉
1意思自治
2结婚时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3结婚时共同国籍国法
4办理结婚手续所在地法(行为地)
诉讼结婚
法院地法
夫妻关系之争
最密切联系原则兜底
夫妻人身关系
1共同经常居所地
2共同国籍国
3最密切联系
夫妻财产关系
1意思自治
限制—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2共同居所地
3共同国籍国
4最密切联系
结婚手续任你意,诉讼结婚法院地,协离财产自治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家庭关系
扶养
监护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
概念
父母和子女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身关系
确定子女是否为婚生、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等
财产关系
父母能否为为成年子女代管财产
不同于扶养、监护,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法官自由裁量权
父母监扶重弱者,父母先用共居地
收养
程序要求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应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并提供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外国人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收养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转交申请、亲自、书面
法律适用
收养条件和手续适用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重叠冲突规范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送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法律鼓励跨国收养→保护收养人利益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法院地法
被收养人处于不利地位→保护弱者
收养程序转亲书,条件手续重叠局,收养条件收养居,解除被收法院地
继承
法定继承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继承
遗嘱效力认定
形式要件—遗嘱方式
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遗嘱行为地法均可
实质要件—遗嘱效力
适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
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有效认定
遗产管理直接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法定不动所在地,动产死亡经居地,遗嘱方式任你意,效力国籍或居地,立时亡时皆可用,管理绝产遗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