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五章第二节-债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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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3-31 07:55:05 广东债券发行
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一、历史沿革
1.1988年以前,我国国债发行采用行政分配方式
2.1988年,财政部首次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国债
3.1991年,我国开始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国债
4.1996年起,公开招标方式被广泛采用
5.目前国债发行方式
储蓄国债发行采用代销方式
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二、竞争性招标方式
(一)利率格式
1.票面利率:保留2位小数
2.发行价格
(1) 一年以下(含)期限国债发行价格保留3位小数
(2)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期限国债发行价格保留2位小数
(二)竞标时间
招标日上午10:35~11:35
(三)招标方式
子主题
(四)投标限定
1.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招标0.01%
2.投标标位差:每一国债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不得大于当期(次)国债发行文件规定的投标标位差。
3.投标剔除: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4.中标剔除
(1)标的为利率: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2)标的为价格: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5.投标限额
(1)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5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2)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5%。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 最高投标限额为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25%。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中标原则
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 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六)追加投标
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次)国债。
(七)其他
三、 代销方式
由国债发行主体委托代销者代为向社会出售债券的方式。代销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代销者的网点,代销 者只是按预定的发行条件于约定日期内代为推销,代销期终止,若有未销出余额,则全部退给发行主体,代销者不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
储蓄国债(电子式)
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
基本代销额度:按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机动代销额度:在发行期内,由承销团成员竞争性抓取。
储蓄国债(凭证式)
发行额度按照代销额度比例分配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 出的发行额度注销。
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一、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一)招标发行:向有承销资格的机构发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证券交易所系统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
(二)分销
1.交易所市场分销
(1)承销商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一个自营账户托管记账式国债
(2)每一承销商确定当期国债各自的承销代码
(3)承销商按意愿确定挂牌卖出国债的数量和价格,进行分销
(4)投资者免缴佣金买入债券
(5)承销商将发行款一次性划入指定账户内
(6)财政部将国债发行手续费拨付至各承销商的指定银行账户
2.场外分销
(1)承销商在场外确定分销商或客户
(2)将原先注册在承销商托管账户中的国债依据承销商指定的数量过户至分销商或客户的账户内,完成债券的认购登记手续
(3)支付时间和方式由买卖双方在场外协商确定
二、 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
承销机构 资格每年确定一次,包括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承销数额 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
发售方式 承销商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采取向购买人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
发行期限 1 个 月
发行款 一次性缴款,国债发行手续费也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
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一 、国债销售的价格
1.传统情况下,国债按规定以面值出售。
2.现行招标方式下,财政部允许承销商在发行期内自定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发行。
二、 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一)市场利率
(二)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三)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四)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
(五)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
(六)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异同
一、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一)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的有关规定
一、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政策性银行
1.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发行申请: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
商业银行
1.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2.最近3年连续盈利
3.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 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2.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
3.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良资产率、净资产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
4.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2.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合格专业人员
3.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6.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申请金融债券发行应报送的文件
政策性银行
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3.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4.承销协议;
其他金融机构
1.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 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 级安排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三、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发行方式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
担保要求
商业银行: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
财务公司: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信用评级 由具有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发行组织 承销团,承销人可以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
其他相关事项
1.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2.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3.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 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
4.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另行申请
5.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 发行情况
6.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
7.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
商业银行
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 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 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保险公司
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 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次级债务为长期次级债务;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不含1年)的次级债务为 短期次级债务,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
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
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 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
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一、企业债券
(一)发行的基本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6.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1年的利 息,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二)募集资金的投向
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二 、公司债券
(一)发行的基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注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募集资金投向
1.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2.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3.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
一、短期融资券
( 一 )概念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发行注册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企业发 行短期融资券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二、 中期票据
1.概念: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发行注册: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3.承销的组织: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概念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 特点
(一)分别负债、集合发行
(二)发行期限灵活
(三)引入信用增进机制
三、 发行规模
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一次注册, 一次发行。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
四、 偿债保障措施
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五、 评级要求
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披露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进机构(若有)主体信用评级。
六、 投资者保护机制
企业应在集合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任一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或财务状况恶化、集合票据债项评级下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条件
一、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二、 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三、 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
四、 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的有关规定
一、相关概念
(一)国际开发机构
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二)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二、 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审批体制
(一)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
(二)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同意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与人民币债券发行和偿还有关的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跨境支付进行管理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与人民币债券发行和偿还有关的外汇专用账户及相关购汇、结汇进行管理
(六)财政部及国家有关外债、外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分工对发债所筹资金发放的贷款和投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