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第5节-投资者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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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5-20 19:34:17 广东投资者保护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和职责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2005年8月30日,保护基金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 亿元,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管理。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測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 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撒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 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 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
(一)证券公司被撒销、被关闭、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 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负责保护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财政部 负责保护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人民银行 负责对保护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使用
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 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投服中心的意义
(一)中国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 金融类公益机构,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于2014年12月在上海注册成立
(二)投服中心为公司制法人单位
(三)股东单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服中心的主要职责与主要业务
—、职责
(一)面向投资者幵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
(二)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
(三)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
(四)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
(五)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六)调查、监測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幵展战略研究与规划
(七)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
(八)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业务
(一)投资者教育
(二)持股行权
(三)纠纷调解
(四)维权服务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我国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方针
法制、监管、自律、规范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1保护投资者利益
2.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3.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证券市场监管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行政手段
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基他全国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 律管理体系。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的核心职责 为“两维护、一促进”,即维护市场公幵、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 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
《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披露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监測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八)依法幵展投资者教育
(九)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权限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 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 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 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 者查封,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组织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