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_法的本体
2023年司法考试理论法_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阐述法的概念、价值、要素及其渊源合法的效力、关系、责任等你内容。并分段进行讲解。
编辑于2023-04-03 11:59:09 甘肃现行有效规范税务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一条就开明宗义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即办法的权源来自《行政处罚法》。但《行政处罚法》业已修订,并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听证申请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笔录等方面的规定。因此,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试行了25年的试行办法应亟待修订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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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规范税务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一条就开明宗义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即办法的权源来自《行政处罚法》。但《行政处罚法》业已修订,并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听证申请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笔录等方面的规定。因此,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试行了25年的试行办法应亟待修订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法理学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非实证主义立场
法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
“恶法非法”;
道德是定义法的内容的正确性的唯一要素;
实证主义立场
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
“恶法亦法”;
分析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阶级性
法主要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机关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客观化正式化为具体规定才成为法;
物质制约性
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制约,最终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
法对物质基础由相对独立性;
法的定义
国法即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外延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种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程序的社会规范;
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法的功能
指引:本人(特定的人)的行为;
教育:一般人(不特定的人)的行为;
评价:他人的行为;
预测:人们之间的行为;
强制:违法犯罪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及其局限性
社会作用
三领域
社会经济生活;
政治生活;
思想文化生活;
两方向
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
法的局限性;
法的价值(价值即有用性)
含义
体现主客体间关系;
价值仅是正面意义;
须兼顾实然(现实存在的法)与应然(理想中的法、应当存在的法);
种类
秩序(秩序价值是法的基础价值);
自由(法的最本质价值、最高目标)
两种分类
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
三种限制
伤害原则;
道德主义原则;
家长主义原则;
人权;
正义
社会本位;
分配正义
平等原则或无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按贡献分配所得);
个人需求的原则;
法的价值的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
冲突的产生包括基本价值和非基本价值;
法的价值冲突在事实层面发生;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及其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核心部分)
可为模式;
应为模式;
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表彰、奖励)、违法后果(负责);
法律规则与语言:一切法律规范须以“法律语句”来表达;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法律规则的种类
根据内容不同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根据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
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概念
权利与义务
权力与义务的含义
法律权利:法律关系主体获得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自主决定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主体被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 基本权利义务:基于宪法; 普通权利义务:基于普通法律规定;
2. 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 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 个人权利义务:与公民个人(自然人)相关的权利义务; 集体(法人)权利义务: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相关的权利义务; 国家权利义务:与国际法和国内法上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相关的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联系
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律渊源:正式的法的表现形式,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即判决的依据;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非正式的法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即判决的参照;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不是判决依据)
法律(狭义的法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发优于旧法;
特殊情形;
位阶交叉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变通不出本辖区;
冲突裁决;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 判例; 政策;
我国主要的法的非正式渊源;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即使法的正式渊源没有规定,法官依然不得拒绝受理案件、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义务借助非正式渊源作出裁判;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公法
宪法;
刑法;
行政法;
程序法;
私法(民商法);
公私兼备
经济法;
社会法;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强制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采取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相结合;
属人主义:只适用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处何地; 属地主义:只适用该国管辖地区之内,若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保护主义: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到追究;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也包含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吾国际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各种国家机关②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营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物:法律关系主体可支配的客观实体; 人身; 精神产品:思维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 行为结果:指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过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①违法行为引起;②违约行为引起; 无过错责任:仅仅是法律特别规定引起;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竟:一个法律行为同时引起两种以上彼此冲突的法律责任; 合:在数个冲突的责任中择一重责;轻责已追究,可折抵重责;
归责与免责;
法的运行
法的演进
法与社会、经济、政治、道德、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