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权:世界卫生组织(WHO)明确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
知情同意权:所谓知情同意,是指在临床过程中,医务人员为患者做出诊断和治疗方案后,应当向患者提供包括诊断结论、治疗决策、病情预后以及诊治费用等方面的真实、充发的信息,尤其是诊疗方案的性质、作用、依据、损伤、风险以及不可预测的意外等情况,使患者或其家属经过深思熟虑自主地作出选择,并以相应的方式表达其接受或者拒绝此种诊疗方案的意愿和承诺。
代理知情同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取决于以下因素:
②特殊患者(婴幼儿患者、智残患者、精神病患者等)或需要实施保护性医疗的患者,因本人不能行使或不宜行使知情同意权,而由其家属或其他合适的代理人代行此权;
隐私保护权:医务人员的职业特点决定其有权了解患者与病症诊治有关的一些隐私,但是患者也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对于医务人员已经了解的患者隐私,患者享有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
经济索赔权: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时,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并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医疗监督权:在就医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对医疗活动的合理性、公正性等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患者权益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患者权益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咨询和建议。
社会免责权: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书后,有权依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对功能影响情况,暂时或长期、主动或被动地免除相应的社会义务,免除或减轻一定的社会责任,有权获得休息和康复,并得到社会、家庭或他人的支持和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