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
本图汇总了经济学基础、财政、货币与金融、统计、会计、法律的2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内容,知识点联想记忆、重点知识标记,必考题标识。
编辑于2023-04-04 19:56:57 北京市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本图内容有:会计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费票据结算途径、增值税法律制度、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与房和地相关的小税种、其他小税种,知识点汇总后可以联想记忆法,快速熟悉得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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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基础知识
经济学基础
市场供求原理、均衡价格和弹性
消费者选择
效用论概述
技术效用论和编辑效用递减规律
无差异曲线
预算线
消费者均衡
商品价格变化的两种效应
替代效应,实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商品价格变动而引起相对价格的变动,进而由于商品的相对价格变动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所有商品的替代效应与价格呈反方向变化
收入效应,是指在名义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商品价格变动引起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动,进而由实际收入水平变动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正常物品的收入效应与价格呈反方向的变化;低档物品的收入效应与价格呈同方向变化。
总效应公式为:总效应=收入效应+替代效应
低档物品的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作用,所以低档物品的总效应与价格呈反向变化,相应的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
在某些场合,低档物品的收入效应的作用大于替代效应的作用,这列特殊的低档物品被称为吉芬物品。19世纪的土豆
不同商品价格引起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不同
生产和成本理论
市场结构理论
生产要素市场理论
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
国民收入核算和简单的宏观经济模型
国内生产总值的含义、形态及计算方法
储蓄-投资恒等式
根据总支出=总收入,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C消费;I投资;S私人储蓄和企业储蓄之和;T政府收入(政府净收入=政府的全部税收收入-政府转移支付);G政府购买;T-G政府部门的储蓄;M-X外国在本国的储蓄
消费理论
凯恩斯的消费理论
凯恩斯理论的三个假设(或三个前提)
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0<MPC<1)
增加一个单位的收入,增加消费部分的比率,消费曲线的斜率
收入是决定消费的最重要因素
平均消费倾向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平均消费倾向是指消费支出总量在收入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消费支出总量可能大于收入总量,所以平均消费倾向小于1、等于1或大于1.平均消费倾向总是大于边际消费倾向。
凯恩斯的消费函数和储蓄函数
消费函数公式为C=α+βY;α是必不可少的自发消费部分;β是边际消费倾向;βY是由收入引致的消费
凯恩斯的消费理论认为:消费=自发消费+引致消费
储蓄函数公式为S=Y-C=Y-α-βY=-α+(1-β)Y;1-β是边际储蓄倾向,一般用MPS或s表示
消费函数和储蓄函数的关系:消费函数和储蓄函数互为补数,两者之和等于收入
平均消费倾向+平均储蓄倾向=1
边际消费倾向+边际储蓄清醒=1
莫迪利安尼的声明周期消费理论
消费者会在很长时间范围内规划他们的消费开支,以求整个生命周期内消费的最佳配置
根据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如果社会上年轻人和老年人的比例增大,则消费者倾向就会提高;如果社会上中年人比例增大,则消费倾向就会下降
莫迪利安尼的消费函数
家庭的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财产收入,一个家庭的消费函数为:C=α*WR+c*YL
WR财务;YL劳动收入
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和凯恩斯消费理论的比较:1凯恩斯的消费理论假设人们在特定时期的消费是与他们在该时期的可支配收入的相关联系的;而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强调人们会在更长时间范围内计划他们的生活消费开支,以达到他们整个生命周期内消费的最佳配置;2,凯恩斯的消费理论以“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为前提;而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消费理论认为,从长期来看,如果人口构成没有发生实际重大变化,边际消费倾向是稳定的。如果人口构成比例发生变化,边际消费倾向也会发生变化
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的持久收入理论认为,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是根据他的当前收入决定的,而是根据他的持久收入决定的
弗里德曼的消费函数,消费是持久性收入的稳定的函数Ct=c*YPt
投资函数和投资乘数
投资的定义和决定投资的因素
经济学者所讲的投资是指资本的行形成,及社会实际资本的增加,包括厂房、设备、和存货的增加
决定投资的因素有很多,主要的因素有实际利率,预期收益率、投资风险等。折旧和预期通过膨胀率等也对投资有一定的影响
投资函数
投资的成本取决于实际利率(实际利率越高,投资成本越高,投资就会减少)
投资与利率之间是反向变动关系,可称之为投资函数(投资是利率的减函数),可表示为I=I(r)=e-dr,e是主动投资,与利率无关;-dr是引致投资,随利率的变化呈反向变化
投资乘数
投资乘数k为边际储蓄倾向(1-边际消费倾向)的倒数
简单的国民收入决定
两部门国民收入决定的公式为:国民收入Y=消费C+投资I=α+βY+I
总需求和总供给
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含义
总需求就是经济社会对产品和劳务的需求总量,通常以产出水平表示。总需求衡量的是经济社会中各种行为的总支出
总供给就是经济社会的总产量或总产出,它描述了经济社会的基本资源用于生产时可能的产量
影响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因素
影响总需求的因素
价格总水平
利率
税收
总需求与价格总水平、利率,税收呈反向变动
货币供给量
政府购买和预期
总需求与货币供给量、政府购买、企业对利润的预期、居民对收入的预期呈同方向变动
影响总供给的因素
价格和成本是决定总供给的基本因素
总供给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利润水平
决定总供给的其他因素包括:“外部冲击”因素(工资水平、能源及材料价格变动、技术进步等)和预期
总需求曲线和总供给曲线
总需求曲线AD
总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
价格总水平对投资、消费和出口需求的影响
对投资的影响:利率是有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引起利率变化,利率与投资、消费及总共需求的反方向变化的现象
对消费的影响:财富效应是由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引起居民输入及财富实际购买力的反向变动,从而导致总需求变动的现象
对出口的影响,出口效应是由价格总水平通过汇率变动影响出口需求的变化并与总需求呈反向变化的现象
总供给曲线AS
短期供给曲线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
长期供给曲线是一条垂直于横轴的直线。从长期来看,总供给变动与价格总水平无关,长期总供给只取决于技术、资本、劳动以及经济体制因素
总供求模型
把短期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结合起来,可以分析短期中价格总水平的决定
假设在短期内总供给曲线不变,总需求的增加使得总需求曲线向右平移,进而导致价格总水平上涨。这就是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的基本模型
把长期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结合起来,可以分析长期中价格总水平的决定:影响价格总水平的是总需求
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理论
价格总水平和就业、失业
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
财政
财政的基本理论问题
财政支出
财政收入
税收制度
政府预算
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政策
货币与金融
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与金融市场
货币供求、货币均衡与货币政策
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
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
统计
统计学、统计数据与统计调查
描述统计
抽样调查
时间序列
相关与回归分析
会计
会计概论
会计记录方法和账务处理
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分析
法律
法律经济关系的调整
物权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合同的概念
根据《民典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涉及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的分类
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划分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未要件划分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合同
大多数合同都是诺诚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借保定”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定金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划分
双务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
当事人只有一方只负有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赠与合同
借用合同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划分
主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附属合同)
依赖主合同的存在才能成立的合同
担保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划分
要式合同
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
非要式合同
不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是一个概念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这时才获得法律的保护
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
主体合格
内容合法
合同的形式合法
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无效合同
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续签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
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导致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即为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种类
基于重大误解
一方欺诈
第三方欺诈
胁迫
一方处于危险状态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一年内、重大误解九十日内
收到胁迫一年内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未提出撤销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的情形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邀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
发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必须具有确定的要约内容(内容不确定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要约同事到达受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邀约人明确标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的条件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再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下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最真实性的条件)
受要约人要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为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标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生效及撤回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打到要约人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对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的担保与保全
合同的担保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和权利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就是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
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 平等性
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合同担保的形式
保证
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
没有约定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
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在合同订立时或旅行前,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担保方式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缤纷不产生定金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过过定金数额的素食。由此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不能并用,两者只能择其一适用。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收到威胁,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合同保全的法律特征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是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合同保全主要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
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常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常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由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除合同主体之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转让(将合同的全力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
转让必须通知,通知后不得更改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出表示的,表示不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意定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装让给第三人
法定概括转让:根据法律规定
合同终止(即合同的灭失)
债务已经履行(即合同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主体适当
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履行地面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乙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期限不明确 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诚实信用原则
保密义务
协助履行义务
通知义务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态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信誉
有丧事或者可能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付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解除权:依据合同单方面接触
约定解除
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法定解除
债务相互抵消
按照当事人可以抵消的债务
不可抵消的
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
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
债务人已发将标的物提存
债务人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消灭债务
债权人免除
圈圈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概括承受(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有企业的合并
特定承受,因债务人承担或债权人让与而承受权利义务
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义务的存在,成立的条件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制产生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
实际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
主观过错
我国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由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一方有权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
违约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违约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只有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
只有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到期合同的履行时才能免责
受害人的过错
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件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概念,特征、和设立条件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设立、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公司的特征
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内角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人数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 资本没有要求。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已发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格出资。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人数
发起人符合法律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个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公司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共is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的规定,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公司设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一下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 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视、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登记事项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名称
设立公司应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住所
公司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企业信息公示
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式一下信息
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分应当公示其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包括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
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缓存状态信息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变更信息
应当向社会公示
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点名称、网址信息
选择向社会公示
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担保、所有权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的权利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股东的权利分类
管理权:参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着急请求和自行召集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积累投票权
资产收益权:新股东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分配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权
代位速速龙泉
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
表决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
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权转让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叫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何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东代表诉讼权
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一行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架势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利己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品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亏岁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亲算或者变更为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的形式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会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监事会主持或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会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监事会主持→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自行召开
股东大会提前二十天;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十五天;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召开前30天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二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决议一半通过;重大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会议决议效力
违规违法,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董事会
董事、董事会成员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
3-13人
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
5-19人
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而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会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董事会应当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签名。董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提前十天通知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方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召集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监事会(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
设置监事会,监事不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置1-2名监事,不设置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是低昂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求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接受他人或者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既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法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办、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挂你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形式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股份(股权)发行与回购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即在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不得灵力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合并
吸收合并:一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来两个公司都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同并协议,并变回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分立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间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已发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清算
清算组织也叫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提出之日起15日内成立亲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邮箱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其他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工业产权的概念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
我国的工业产权主要指商标权和专利权
工业产权的特征
石头地砖
地域性
时间性
专有性
专利权和商标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概念
专利权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有资格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可以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以不是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主体。专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获批后,该专利申请人就是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继承、转让获得
职务发明的权利主体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属于该单位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调价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的权利主体、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接受委托完成的单位,受委托方是专利权人
受让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产品
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果所作出的负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商标权
商标权是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包括商标人对其注册商标的
收益权
排他使用权
延展权
处分权
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商标权的取得
专利权的取得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以前没有出现过,有明显区别
不得与他人已经申请的合法权相冲突
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基本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包括动物和职务品种的产生方法)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表示作用的设计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的分类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平面商标(文字、图案和文字图形混合商标)、立体商标(三维标志)和声音商标(非传统商标)
商标注册的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额,不得在市场销售
所以商标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燕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申请
自愿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去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的,优先享受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厉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
人身权利: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署名权
财产权利:因占有专利技术而获得利益的权利
实施许可权
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人有权转让其专利权
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的义务
缴纳免费
职务发明中专利权人的单位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专利期限15年
均申请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终止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
强制许可实施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的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设备条件的申请者实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垄断的强制许可
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
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紧急状态或公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商标权的内容
标示权
专用权
续展权
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
期满前12个月办理续展手续
期间未能办理的,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许可使用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侵害专利权人的实施权和标记权行为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杀昂表近似的商标,或者在上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适用对象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一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改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底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得享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法原则
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
城市原则
协商原则
劳动合同的条款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嘉琪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相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选择性条款
试用期
0126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满一年不足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足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岗位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
福利待遇等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劳动合同的形式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合同全力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劳动者人身受到伤害或者威胁可以立即接触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者存在过错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及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承认职位,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货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已发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无过错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性裁员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前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要抚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从事接触性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合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监测,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呗确认丧事或者部分丧事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华宁。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满,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
只有法定终止,不存在约定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发端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证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知悉真情权
求教获知权
依法求偿权
依法结社权
维护尊严权
监督批评权
个人信息权
经营者的义务
履行法定以及约定义务,即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接受监督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缺陷商品召回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质量担保义务
耐用消费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你,小诶这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已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格式条款合理使用义务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便携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信息说明义务
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一下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其他调解组织调节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写提供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机构设置
国务院设置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执法机构的职权与措施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的概念: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一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相关商品市场
相关低于市场
时间市场(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者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
垄断行为的四种类型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即卡特尔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支配地位的标准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到3/4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去的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事假决定性影响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又叫行政垄断,是相对于经济垄断的
行政机关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拉弄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行为包括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户这话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址,网站等
其他足以舞蹈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机密
不公开,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不正当有奖销售
最高静的金额超过伍万元
诋毁商誉行为
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的含义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非用于销售的物品、天然的物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畴,适用于《产品质量法》规定
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别慢慢捏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企业根据资源原则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申请企业质量安全体系认证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义务
产品质量应符合要求、
标识符合要求
不作为义务
易碎易燃易爆应符合包装标准,并标识
不得伪造地址
不得味道标识
不得掺杂产假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进货检验查收制度,严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标签真实
不得伪造,掺假
违反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的求偿对象
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为2年
民法典是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