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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本图内容有:会计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费票据结算途径、增值税法律制度、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与房和地相关的小税种、其他小税种,知识点汇总后可以联想记忆法,快速熟悉得分点~
编辑于2023-04-04 20:04:20 北京市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本图内容有:会计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费票据结算途径、增值税法律制度、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与房和地相关的小税种、其他小税种,知识点汇总后可以联想记忆法,快速熟悉得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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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法律基础
法律关系
分述
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人”
会计核算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监督
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三章(1)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一)
支票(第一单元)
支票概述
支票是只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支票人的票据
申请人存款后支取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支票
付款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收款人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区别于持票人
持票人可以是票面填写的收款人
也可以是经背书转染干的背书人
种类
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装让
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
未印有“现金”“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出票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必须记载的如果不记载,票据无效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金额
出票日期
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或者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未记载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
空头支票
支票金额超过支票的存款金额
法律责任
不易骗取财务为目的的
人民银行5,收款人2
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支票人有权要求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预留签章
出票人单位的
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他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人为个人的
本人签名
或者盖章
支票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支票的付款
期限
支票见票即付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期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途径
持票人委托开户行收款
应做“委托收款背书”
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转账支票应在支票背面背书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天智的紧张单送交出票银行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仅限于个人箱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得转让背书
收款人应在现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还需提交身份证
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第二单元)
银行本票
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到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银行
收款人
种类
转账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方可使用
不得背书转让
出票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用钱买
申请人必须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给申请人。
必须记载的事项
无付款人名称
表明“银行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付款
期限
见票即付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本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年内不行使消灭
退款
主要原因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时,在有效期内做出说明,出票银行可以付款
退款途径
退入原申请人账户
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汇票
爱喝石榴汁的笨兔兔会12
概念
银行汇票是基础关系付款方(买方)申请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转账银行汇票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方可使用
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影响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一并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实际结算
收款人应在出票金额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洗的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的有关栏内
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多余金额有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的或者多余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按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仅限于转账银行汇票)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金额或者超出的,不得背书转让
付款
向谁提示付款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单位为例
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出签章,签章须与预留一行的签章相同
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行
提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须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期限
银行汇票期限 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出票日2年内不行使,消灭
退款
持票人超过期限,应做情况说明,吃汇票和解讫通知书申请退款
申请人缺少解气通知书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满一个月后办理
商业汇票(第三单元)
商业汇票概述
概念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也叫即期票据),而商业汇票为远期票据(视为见票即付的除外)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只能是单位,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结算
付款人
付款人承兑票据后,成为“承兑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分类1
纸质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
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
分类2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是付款人,承兑后成为承兑人
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银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承兑人
纸质
由银行出承兑
电子
由银行金融该机构、财务公司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人在银行有账户,真是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承兑人
纸质
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电子
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兑
分类3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到期日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检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自出票日至到期日
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
6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
最长不超过1年
4种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的出票
签发纸票还是电票
100万以上,原则上电票
300万以上,必须电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
收款付款双方都可以是出票人
由基础关系的付款方签发并承兑
也可以由基础关系的收款方签发并由付款人承兑
必须记载事项
纸质商业汇票事项种类
如未记载,票据无效
表明“**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委托
确定的金额
出票日期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比纸质多2项
出票人名称
票据到期日
具体要求
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对签章的要求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个人本人签名或者改行
收款人名称
记载收款人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金额
大小写一致,不一致票据无效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起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规范填写
在其前加“零”
月为“壹”“贰”和“壹拾”
0+1月,2月,10月
日为
0+1日-9日,10日,20日,30日
0000;1-9
“壹”至“玖”
“壹拾”“贰拾”“叁拾”
在其前加“壹”
111
日为“壹拾”至“拾玖”
1+10日-19日
票据、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行为主体
无权限人
伪造
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签章
变造
对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原记载人
变更
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变更银行不予受理
记载的其它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处签章证明
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种类
转让背书
目的
转让票据权利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但不能再背书转让,丁公司委托丁公司银行
质押背书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乙公司质押给A银行取得贷款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前手
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
后手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背书栏填写自己的名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为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道歉日前背书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连接处盖章
背书连续
在票据转让中,转让与受让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非经转让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不连续的话,戊公司无法取得票据权利,该票据的票据权利人仍然是丙公司
被背书人质押银行的,赎回后可以继续背书
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所附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部分背书和多头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不得背书转让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有效,后手背书人扔可以向银行提示付款)
不得转让条件有效,但是背书仍然有效
情形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背书无效
“不得转让”字样
背书有效
附条件背书
背书有效
背书人未签章
背书无效
未记载背书人名称
背书无效,但持票人补记后有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有效,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商业汇票的承兑
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和提示日期不同,即期票据无需提示承兑,但是有提示付款日期
石榴汁笨兔兔会12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出票日期1个月内提示承兑
远期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后表示承兑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
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附条件承兑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的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票据信息登记
纸质商业汇票
及时登记,以纸质票据信息为准
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该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
纸质商业承兑会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个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纸质票据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电子商业汇票
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商业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了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服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也不能贴现
贴现的本质是将远期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贴现银行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贴现办理的条件
票据未到期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
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登记信息查询
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日的利息计算期限另加3天
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银行影响付款人收取票款
不获取付款的,贴现银行影响其其签收追索票款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商业汇票的保证
注意区分: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补记事项
保证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保证无效
企业法人的只能部门保证无效
企业分支机构再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有效
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已承兑的票据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票据
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未记载出票日期
必须记载事项
票据无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
到期日前背书
前辈
未记载承兑日期
收到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成了(承(成)兑3(了)天)
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不影响票据效力(背书有效)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条件,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出票时应该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否则票据无效
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2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持票据有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种票据权利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期限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到日期前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见票出票一个月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提示付款期限
到期日期10天
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
付款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
到日期前进行确认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未付款确认
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应答
拒绝付款
未做应答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在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
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支票人无条件付款外
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库款确认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未付款确认
库款期限内承兑人应当委托其开户行应答
拒绝付款
未做应答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在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同意付款的
余额足够,开户行代承兑人付款
月不足,视同拒绝支付。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提示付款日贷承兑人做出拒付应答理由,同事通知持票人
商业汇票的追索
追索的情形
到期后追索:到期被拒绝支付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
到期前追索
承兑人或支付人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支付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或者支付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终止业务活动
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
出票人
背书人
承兑人
保证人
追索顺序
不分前后
可以同时追索
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银行如果已经承兑,可事实被追索对象,如果没有承兑只是付款人,不能成为追索对象
银行汇票、本票被拒绝支付的可以成为被追索对象
支票不能被追索
商业承兑汇票不能成为追索对象
追索金额
持票人首次追索
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次追索
已偿清的全部金额
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持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拒绝证明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司法文书等证明
持票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明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
追索通知
持票人收到被拒绝付款通知3日内通知其前手,前手3日内通知再前手
未在3天内发出追索通知,仍有追索权,但是要承担延迟通知前手的损失。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2年
对一般前手
263
首次追索自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次追索,自偿清或者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票据权利消灭,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法律制度(二)
票据法总论(第四单元)
票据的分类
分类一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分类二
记起(见票即付)的票据
银行汇票
本票
支票
远期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的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汇票、支票: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银行本票
出票人与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等
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
文义证券
无因证券
金钱债权证券
要是争取拿
流通证券
功能
支付功能
汇兑功能
信用功能
结算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贴现的本质是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如未记载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如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不影响法律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不影响,记载影响,如“不得转让字样”
记载不产生 《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可以记载,但是记载不具有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相关合同号等
票据权利的种类
付款请求权
第一顺序权利
追索权
第二顺序权利
首次追索
再次追索
票据责任
票据债务人向支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因承兑签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付款义务(因出票签章)
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汇票、本票、支票背书人;汇票支票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支付时的付款清偿义务(因背书、出票、保证签章)
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
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不享受票据权利的情形
恶意取得
重大过失取得
票据抗辩
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缺德票据的除外
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才能抗辩
票据丧失的补救
土地公公
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支付的票据
确定付款人的票据才能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非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
先办理挂失止付,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 挂失止付通知书12日内未收到法院支付通知书的
13日起不再承担支付职责,持票人提示付款是,向持票人付款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前已经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挂失止付通知书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票人
人民法院的支付通知
立案3日内发出
付款人收到通知书应当停止止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告期间
公示催告的期间
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日起60日
涉外票据可以延长,但不超过90日
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厉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的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催告共识期间届满,梅雨申报全力的,人民法院引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丢失的票据作废)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票据丢了作废了,但是可以要求继续支付
普通诉讼
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起箱十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第三章(2)费票据结算途径
银行结算账户(第一单元)
费票据结算途径
第四章(1)增值税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第1单元)
增值税
第四章(2)消费税法律制度
交不交消费税(第1单元)
交多少消费税(第2单元)
不能直接得到价格时,先单独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第五章(1)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基础(1)
应纳税额计算的核心要素
应纳税额计算的核心要素
企业所得税的其余考点(第6单元)
第五章(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的种类(第1单元)
综合征收
经营所得(第5单元)
其他4项所得(第6单元)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特殊问题(第7单元)
第六章(1)与房和地相关的小税种
三耕半印气死增7两次
耕地占用税(第1单元)
拥有房地
房地权属转移
第六章(2)其他小税种
车船相关
车辆购置税(第1单元)
交不交
交多少
怎么交
车船税(第2单元)
交不交
交多少
怎么交
船舶吨税(第3单元)
交不交
交多少
怎么交
环境保护税(第4单元)
交不交
交多少
怎么交
与增值税密切联系
第5单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烟叶税
关税(第6单元)
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税率的种类
关税应按税额的计算方法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的税收优惠
关税的征收管理
资源税(第7单元)
交不交资源税
应税产品
纳税环节
交多少资源税
税率形式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