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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4-05 16:45:34 湖南刑事诉讼法学 分论
第十一章 立案
立案概述
概念
三机关对报案、控告、检举、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材料来源与条件
立案程序
立案监督
第十二章 侦查
侦查基本理论
侦查概念
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
特征
子主题
1.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3.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
4.侦查程序性质的双重性
行政、司法
侦查的任务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根据
侦查工作的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
全面、客观原则
深入、细致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
保守秘密原则
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
侦查权的控制是刑事诉讼理论的主线,也是近代刑事诉讼的特征
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控制
启动限制
令状主义与司法审查
过程控制
侦查法定
结果追责
非法证据排除
司法救济、行政诉讼
侦查中的人权保障
强化侦查能力
侦查任务实现与侦查手段的限制
完善侦查程序,贯彻侦查法定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化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设置
扩大和强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权利制约权力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概念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
意义
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清犯罪情节,并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
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机会,同时保障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免受刑事追诉
规则
讯问主体特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讯问地点与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讯问程序
讯问特殊对象的要求
同步录音录像
制作笔录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
概念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意义
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规则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提供证言的条件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被害人
概念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行为
规则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但需要注意避免在询问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1)通过询问被害人,可以更多地掌握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2)考虑被害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要注意分析其陈述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
勘验、检查
概念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
区别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意义
及时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的痕迹与证物,了解案件性质、作案手段和犯罪活动情况,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分子提供可靠的依据
种类
现场勘验
物证勘验
尸体勘验
人身检查
侦查实验
搜查
概念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侦查方式
意义
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跑、毁灭和转移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则
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搜查时必须向搜查人员出示搜查证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概念
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提取、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
目的——取得和保全证据
规则
鉴定
通缉
特殊侦查措施
侦查终结
补充侦查
侦查监督
第十三章 审查起诉
概述
审查起诉概念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确立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特点
审查起诉主体——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对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的内容具有全面性
审查起诉的程序具有独立性
意义
案件过滤,确保质量
侦查监督,弥补缺漏
启动审判,追诉犯罪
程序
审查起诉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
犯罪事实、情节、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犯罪性质与罪名,量刑情节等
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否依法收集
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涉案款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等
提起公诉
不起诉
概念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提起公诉在形势政策上没有必要性,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种类和适用条件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可以作出法不起诉决定
适用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特殊的裁量不起诉
182 1'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不起诉程序
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庭前审查
庭前准备
法庭审判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庭秩序
法庭审判笔录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概述
简易程序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特点
只适用第一审程序
只适用基层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审理期限短
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简易程序在审判中的特点
审判组织形式的简化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
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
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概述
速裁程序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意义
速裁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简化,有利于进一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特点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是对第一审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化
审理期限短
适用范围、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的审理与转换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审级制度
第二审程序概述
概念
作出刑事诉讼判决或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功能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
抗诉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二审的监督价值)
233
高法解释315
开庭审理原则
234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234
开庭审理
242
不开庭审理
直接裁判与发回重审
直接裁判
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直接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经审理,仍然证据不足的,可以改判无罪
发回重审
可以发回重审
225 2'
应当发回重审
238
第二审案件审理期限
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概念
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程序
特点
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概述
概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提起或决定重新审判,以及进行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特别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重新审判
第十八章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概述
刑事诉讼中执行的概念
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自活动。
各类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的变更与监督
第一节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
停止执行262
暂停执行
263、刑诉解释418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处理方式
(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2)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缓执行的变更
261 2'
第二节 监外执行
概念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适用条件和程序265
检查监督266、267
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条件与刑期计算268
社区矫正269
第三节 减刑和假释程序
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原判的刑罚。
减刑的条件
273 2'服刑期间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
减刑案件的管辖
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
余刑三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
宣告缓刑
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
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
假释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假释的条件
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假释的管辖
无期徒刑——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程序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公示
(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6)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送达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四节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273 1'
管辖
判决宣告前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服刑期间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逃脱期间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申诉的处理
275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276
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3)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4)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5)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执行刑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社区矫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1)没有依法接收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3)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4)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5)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6)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7)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8)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9)其他违法情形。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述
概念
在我国,未成年人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件。
特点
(1)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不成熟,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其诉讼权利予以特别保护。
(2)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内心敏感脆弱,需要专门的办案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应对其采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和诉讼程序,以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形式特别程序设置
2.《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4.相关的国际少年司法准则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
指导思想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基本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277 1'
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原则
277 2'
诉讼权利
获得法律援助
合适成年人到场
不公开审理
犯罪记录封存
附条件不起诉
全面调查原则
279
社会调查制度
表现
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事实的调查+与犯罪事实不相干但反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
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分案处理原则
280 2'
非绝对性
不公开审理原则
285
高法解释469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5 3'
基本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281
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范围:审判、讯问时
明确合适成年人范围
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诉讼权利
该项制度旨在通过成年人到场对讯问和审判制度进行监督,防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全程法律援助制度
278
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
高法解释481、254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实行无条件的法律援助
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社会调查制度
279
(1)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行调查
三机关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社会调查的社会性——社会组织承担调查职责
(2)社会调查的内容
(1)侦查阶段用于评估社会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
(2)审查起诉阶段用于评价起诉与否
(3)审判阶段用于辅助量刑
(4)执行阶段用于制定矫正方案
?是否属于证据——各诉讼阶段的重要参考依据
(3)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又称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成因以及犯罪后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条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嫌疑人履行了相关义务,则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282 1'3'
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罪名
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条件
有悔罪表现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异议
(2)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听取意见是法定必经程序,但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约束力
(3)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程序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
179、180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表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起诉
(4)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关、考察期限及具体事项
考察机关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
考察期限
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考察的具体事项
一般考察事项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特殊考察事项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5)接受相关教育; (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5)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284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86
《刑法》100 2'
适用条件
年龄条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刑罚条件——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封存记录的查询与使用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
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犯罪记录封存不等于犯罪记录消灭。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合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程序
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立案审查时应重点审查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2)审查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
(3)要扩大立案审查的范围。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刑事处罚的,可以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侦查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的特殊性
1.侦查内容的全面性
2.侦查方式的和缓性
3.强制措施适用的慎重性
280 1'
起诉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应贯彻以下制度
1.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
2.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
3.不起诉制度
法定不起诉
16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4.分案起诉制度
以分案起诉为原则,不分案起诉为例外
5.量刑建议制度
审判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权利告知
2、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3、征询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
4、通知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等合适成年人到庭
5、接受社会调查报告
6、进行心理疏导及测评
7、安排亲情会见
2.庭审程序
1、专设席位及禁用戒具
2、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
3、注重证人保护及特殊质证方法
4、选择适当的审理方式
5、调查报告及量刑相关材料的出示及调查
3.宣判的程序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执行程序
1.应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以免受不良影响;
2.犯罪记录的封存;
3.应重视未成年罪犯的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4.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
第二十一章 刑事和解程序
第一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概念
广义的刑事和解既包括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也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和解;狭义的刑事和解仅指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又称刑事和解,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法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各种从宽处理的程序。
意义
1.刑事和解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
2.刑事和解有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3.刑事和解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
在刑事被告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主体:检察官和被告,被害人不参与
2.条件:只以被告认罪为条件,无需民事赔偿等
3.阶段:审判阶段,由法官作出处理
4.动因:对抗制下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
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关于在刑事事项中使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犯罪人、受害人或者犯罪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共同参与解决该犯罪引发的事项。
特点
调整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关系
加害人复归社会
恢复社会秩序
重视执行阶段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
案件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事和解的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
2.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
3.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是否曾故意犯罪。
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1.司法机关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考量因素,根据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作出处理;
2.和解协议的履行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影响;
3.当事人反悔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影响。
思考题
1.试析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2.论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一节 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概念
缺席审判程序,又称缺席程序,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由缺席审判程序形成的判决,称为缺席判决。
特点
案件范围特定化
适用条件严格化
权利保障规范化
诉讼程序特殊化
类型
被追诉人潜逃国外的缺席审判
被告人患严重疾病的缺席审判
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
再审案件的缺席审判
意义
1.适应反腐败工作现实需要
2.及时解决诉讼争端、提高诉讼效率
3.确保和现实司法公正
第二节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适用范围
贪污贿赂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犯罪
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只有满足案件性质严重、有及时审判的必要性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个条件,才适用缺席审判。
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4.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经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
审理形式
人民法院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送达程序
被告人潜逃境外,无法按照普通刑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文书。
委托辩护及法律援助
1.除被告人有权亲自委托辩护人之外,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2.适用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形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
特殊的上诉权
缺席审判程序中关于上诉权最为特别的规定在于赋予了被告人的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
司法救济程序
为了平衡刑事追诉和权利保障的双重价值目的,同时也为了使国际引渡、国际司法协助等工作顺利开展,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一定条件下的重新审判权、程序异议权和进行财产救济的权利。
思考题
1.试析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
2.论述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
第二十三章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概述
概念
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特点
普遍性
特殊性
公正性
意义
1.规定判决前的财产没收程序是刑事立法体系科学性的内在要求;
2.规定判决前的财产没收程序是刑事司法实践合法性的必然选择。
适用
案件范围
1.该程序只能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审判法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启动程序
符合条件(298),需要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审理程序
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法律救济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思考题
1.试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意义。
2.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
第二十四章 强制医疗程序
概述
强制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
意义
从性质上说,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适用条件
主体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行为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危害性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适用程序
评估程序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评估申请应当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申请既可以由强制医疗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提出。
对于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应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启动程序
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理程序
1.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
2.法律援助制度
3.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4.强制医疗的审理时限
一审终审及救济
1.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
2.强制医疗的解除制度
思考题
1.试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
2.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学 总论
绪论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调整对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自诉人为揭露、证实犯罪而实施的追诉活动,被追诉者实施的防御活动,法院的审查裁判活动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典
宪法性法律渊源及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关联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解释
国际公约、条约与准则
制定目的
1
制定任务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 尊重和保障人权;
3.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实践
国际公约以及双边、多边条约
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研究方法
历史分析的方法
价值分析的方法
经济分析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
实证分析的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古代刑事诉讼制度
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二)北洋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四)新民主主义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四)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五)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
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
第一,肯定“公开的自由的诉讼”
第二,承认资产阶级国家民主的诉讼原则与诉讼形式
第三,揭露和批判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
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
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
应当给羁押中的被告人以人道待遇
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1.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
2.陪审法官应当独立于职业法官
3.法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
民众通过陪审制参与司法
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
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
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法庭行使审判权
法官不能与自己处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思考题
1.马克思主义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思想对于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有何指导意义?
2.如何理解刑事诉讼的人权司法保障功能?
3.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待刑事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基本立场?
第二章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构造
概述
刑事诉讼主体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强制措施的适用权以及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进而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等。
(4)启动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权力。
(5)诉讼监督权,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6)司法救济权,即有权在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遭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时为其提供救济。
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中央设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人民检察院
省辖市、地、州、盟设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分院
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设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上下级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
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类型
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三)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中国海警局
监狱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当事人
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而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自诉人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并要求赔偿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并直接代理被保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聘请或指派,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聘请或指定在刑事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思考题
1.如何看待人民法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2.如何看待人民检察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3.如何理解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4.如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何区别?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概述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非法定主体不得行使上述权力
必须依法律规定行使
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具有强制性
三机关分别行使各自职权,不能相互替代或者超越本机关的职权
子主题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审判独立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独立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但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刑事诉讼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
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要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
四、依靠群众原则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三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
三机关在分工负责基础上,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应当相互支持,有效合作
三机关按照法定分工相互制衡,从而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并加以改正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七、审判公开原则
概述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将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外,都公之于众。
例外
法庭评议不公开
对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
基本要求
八、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全程性
全面性
有效性
三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九、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1、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
4、实行疑罪从无
基本内容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裁定且生效之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十、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1.认罪认罚从宽既是实体法上的制度,也是诉讼法上的制度;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方面内容;
3.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思考题
1.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如何全面理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3. 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
4. 如何保障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5.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6.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四章 管辖
管辖制度
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刑事诉讼法对于三机关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问题上所设立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管辖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与约束机制。
审判管辖权恒定有利于防止其他机关或个人通过为案件指定法院和法官的方式干预审判独立。
管辖类型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立案管辖的交叉及其处理原则
公安机关及其他专门机关在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也可能出现交叉。
审判管辖
级别审判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即第一审刑事案件具体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问题。
地域管辖
概念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已经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法院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的管辖
专门管辖
所谓专门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
指定管辖
所谓指定管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具体刑事案件。
管辖不明
特殊管辖
高官异地管辖
集体回避
并案管辖
所谓“并案管辖”,是指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
思考题
1.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为何以 “犯罪地管辖”为原则?法理何在?
2.如何准确理解网络犯罪中的犯罪地? 3.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此,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涉及上述牵连管辖时所采取的上位管辖权吸收下位管辖权的立法例侵害了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极有可能导致轻罪重判的后果。你怎么理解这种观点?
第五章 回避
回避制度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或应当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回避的适用
回避的适用人员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回避的理由(法定回避情形)
适用回避所应当具备的事实根据,以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前提
我国回避制度
诉讼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任职回避
离任后的任职回避
离任后的任职回避,是针对曾经担任过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在离任后从事律师(刑事辩护或诉讼代理人)业务而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现任内的任职回避
现任内的任职回避,是针对现任内的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在从事律师(刑事辩护或诉讼代理人)业务时所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回避的程序
回避申请的提出
回避适用于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申请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回避。
回避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3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思考题
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因立法不完善存在适用的随意性较大、适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试从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的角度提出完善对策。
2.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申请回避之事由,由谁负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
3.有学者建议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公安司法机关整体回避制度,其意义何在?有无可行性?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
概述
概念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理论根据
1、是人类认识刑事诉讼活动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兼听则明)
2、是人权意识觉醒、人权观念加强、人权保障要求的客观需要
3、是维护和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保障
特征
对抗性
民间性
权力性
诉讼职能性
刑事辩护的历史发展
(一)从自行辩护向辩护人辩护的发展
(二)从委托辩护向法律援助辩护的发展
(三)从主要是审判中的实体辩护向审前阶段的程序辩护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的基本内容
类型
自行辩护
基础、全程、不受限制
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
33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指派辩护
强制指派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申请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申请指派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范围
律师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禁止性规定
绝对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禁止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5、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任职回避
辩护人的责任
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援助
35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完全独立于控诉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判人员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职务保障权利
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提出辩护意见权
获得出庭通知权
出庭辩护权
拒绝辩护权
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办案人员违法行为申诉、控告权
117有权对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保密权
48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其他诉讼权利
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派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应当保守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如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等。
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
值班律师
来源
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到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
性质
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但有别于一般的法律援助律师。
职责
总体上讲,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
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确立值班律师制度的意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尚未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情况下,至少可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全覆盖。
刑事代理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代理人基于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进行诉讼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特征
诉讼权利的受限性
诉讼领域的多元性
诉讼职能的多重性
类型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地位:同公诉人平等但不同于公诉人
诉讼权利:类似辩护人但有所不同
委托主体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委托主体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代理
委托主体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思考题
1.刑事辩护的概念及理论根据是什么?
2.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3.我国刑事代理有哪些种类?
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
概述
概念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与灵魂,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0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证据的要求
证明能力(证据资格)
对证据的法律要求,解决的是证据的法律资格和容许性问题
证明力(证明价值)
对证据的事实要求,即围绕真实性与相关性解决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明程度的强弱。
证据的理论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程序价值论
程序公正
人权保障
秩序和效率
证据的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
为两大法系法治国家普遍遵守,是证据法的基石性原则。
1、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且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证据应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种类与分类
证据的种类
(1)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痕迹
主要类型
1、犯罪使用的工具
2、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3、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
特征
第一,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第二,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
第三,许多物证具有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
第四,证明范围的狭窄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
范围
文字、符号、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具有表情达意功能痕迹的许多实物材料
特征
第一,表现形式和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
第二,书证以文字、符号或图画等来表述和反映人的思想、内心世界或传递信息,具有思想性。
第三,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第四,书证能直接表明案件主要或部分事实的真实情况。
(3)证人证言;
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特点
证人证言具有生动、形象、具体、丰富的优点,但是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含有虚假成分。虚假陈述包括证人无意形成的错证和有意形成的伪证。
证人资格
60
证人
事实证人
专家证人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则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特点
1、主观性较强
2、存在一定程度夸张性
陈述的积极性主动性与不可靠性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出的陈述。
类型
供述
辩解
攀供
证明力
55
证据资格的否定条件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6)鉴定意见;
148
192 2'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类型
法医类鉴定意见(临床、病理、精神病、物证、毒物)
物证类鉴定意见(文书、痕迹、微量)
声像资料鉴定意见
特征
证明内容特定性专业性
载体严格形式性书面性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排除
高法解释85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就所观察、测量的情况所做的实况记载。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所作的叫做勘验,形成的记载是勘验笔录,目的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材料。
现场勘验笔录
尸体检验笔录
物证检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
对于活体的人身进行的叫做检查,形成的记载是检查笔录。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生理状态或者伤害情况。
辨认笔录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或疑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种侦查措施。
辨认笔录是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全过程和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
辨认笔录的审查
高法解释90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实验的一种证据调查活动。
侦查实验笔录是侦查机关对进行侦查实验的时间、地点、实验条件以及实验经过和结果等所做的客观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载有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的磁盘等,以其所载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审查运用
高法解释94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证据的内容和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实物证据
物证
书证
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高法解释105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证据规则
概念
证据规则是用来规范证据资格,指导和约束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明活动的基本准则。
证据能力规则
关联性规则(相关性规则)
只有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
关联性是证据采纳的先决条件
有关联性的证据不一定具有可采性,但是无关联性的证据一定不具有可采性
主要适用对象
品格证据
类似行为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6
适用范围
非法言词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非法实物证据
程序适用
审前程序
依职权启动
依申请启动
检查机关对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
57
审判程序
庭前会议提出并听取意见
庭审当中实质处分
证明规则
证明对象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证明责任
启动责任——提供相应线索和材料
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60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就其所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作出陈述,而不得对案件事实作出推断性意见。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推断、推论等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即对意见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目的
规范证人证言
证人陈述是否属于意见,应当根据其陈述内容来判断,而不能仅仅根据其表述用语来认定。
高法解释75
证明力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原始文书规则)
在以书证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必须提供书证材料的原始件。
在能够提供原始书证的情况下,提交由原始书证派生出来的复制件等材料,法庭不予采纳。
补强证据规则
在运用某一证明力薄弱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律规定需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规则
目的
防止错误认定事实
通过证据相互支持而增强或者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
被补强的证据称为主证据。
55、高法解释109
证明的概念与分类
概述
概念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诉讼证明应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采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特征
(1)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2)证明对象主要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争议事实
(3)证明活动应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
(4)证明程序包括采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组成得到一系列诉讼活动。
庭审中的证明:举证、质证、认证
分类
证明的根据和程序
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
证明的对象和性质
实体性证明
程序性证明
证明的要素
证明对象(待证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受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证明责任的承担
1.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法定的程度或者要求
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对指控犯罪进行确凿的证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处理决定。
证明程序
(一)举证
(二)质证
(三)认证
(四)定案
思考题
1.证据转化为定案的根据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2.试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证据制度的指导意义。
3.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判决”吗?为什么?
4.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是什么关系?
5.试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及适用范围。
第八章 强制措施
概述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
(1)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
(2)适用对象具有唯一性
(3)适用目的具有保障性
(4)适用程序具有法定性
(5)适用期间具有临时性
(6)适用手段具有强制性
强制措施与其他法律措施区别
与刑罚措施、行政处罚措施
适用目的
适用对象
有权适用的机关
适用条件
适用结果
稳定性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适用目的
决定主体
适用对象
适用条件
公民扭送并非强制措施
公民扭送是公民将当场抓获的现行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行为。
公民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法定种类之一,而是法律赋予公民在情况紧急时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本质上是一种私力救济。
强制措施的使用原则
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强制措施种类、条件、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措施适用过程的法定性
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合目的原则)
保障而非惩罚
必要性原则(侵害最小原则
非羁押措施优先
狭义比例原则(衡量性原则)
适用条件限制
拘传
概念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特点
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目的——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拘传不同于传唤
适用程序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拘传到案的地点应当是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禁止连续拘传
禁止疲劳审讯
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方式
人保(保证人保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担保被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取保候审方式
财产保(保证金保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被取保人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程序
(一)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之人
(二)有权决定及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
(四)取保候审的解除
(五)取保候审的期间
监视居住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分类
一般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程序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交付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
刑事拘留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特征
适用主体特定性
适用对象特定性
适用期限临时性
区分
区别于行政拘留
区别于司法拘留
适用条件
适用对象
现行犯
正在实施犯罪的人
重大嫌疑分子
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嫌疑的人,理论上成为“准”现行犯
eg.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程序
决定
执行
拘留的期间
逮捕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有逮捕的必要
逮捕的权限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逮捕的程序
(一)逮捕的批准和决定
(二)逮捕的执行
(三)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95
思考题
1.在我国,逮捕是否需要以拘留为前置程序和条件,为什么?
2.试分析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中“羁押为原则、非羁押为例外”现象的制度原因和破解思路。
3.在强制措施适用中如何贯彻比例原则?
4.有学者认为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的做法,已导致逮捕功能异化,进而主张建立逮捕与羁押分离的程序机制,你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5.强制措施与刑罚的根本区别在哪里?
第九章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概述
概念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赔偿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点
诉讼属性的民事性
诉讼过程的依附性
诉讼标的内容的特定性
被害人请求赔偿的损失只能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人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自然人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单位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以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有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有请求赔偿法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审判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因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都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例如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一并审判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特有原则
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一并作出判决。
宗旨
提高诉讼效力,及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例外
财产保全
为了保证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人民法院依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括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的活动
审理和裁判
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应在附带民事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举证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调解与和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经审理后不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思考题
1.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2.试述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
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有哪些联系与区别?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期间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
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定期间)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由司法机关指定(指定期间)
期日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期间确定依据
应当考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的时间
应当考虑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和切实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结算单位和一般计算方法
起算方法
期间终止日的确定方法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时间
以“月”为期间单位的计算方法
特殊情况下期间的计算
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刑事诉讼法学 分论
第十一章 立案
立案概述
概念
三机关对报案、控告、检举、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材料来源与条件
立案程序
立案监督
第十二章 侦查
侦查基本理论
侦查概念
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
特征
子主题
1.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3.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
4.侦查程序性质的双重性
行政、司法
侦查的任务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根据
侦查工作的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
全面、客观原则
深入、细致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
保守秘密原则
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
侦查权的控制是刑事诉讼理论的主线,也是近代刑事诉讼的特征
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控制
启动限制
令状主义与司法审查
过程控制
侦查法定
结果追责
非法证据排除
司法救济、行政诉讼
侦查中的人权保障
强化侦查能力
侦查任务实现与侦查手段的限制
完善侦查程序,贯彻侦查法定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化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设置
扩大和强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权利制约权力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概念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
意义
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清犯罪情节,并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
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机会,同时保障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免受刑事追诉
规则
讯问主体特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讯问地点与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讯问程序
讯问特殊对象的要求
同步录音录像
制作笔录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
概念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意义
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规则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提供证言的条件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被害人
概念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行为
规则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但需要注意避免在询问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1)通过询问被害人,可以更多地掌握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2)考虑被害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要注意分析其陈述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
勘验、检查
概念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
区别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意义
及时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的痕迹与证物,了解案件性质、作案手段和犯罪活动情况,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分子提供可靠的依据
种类
现场勘验
物证勘验
尸体勘验
人身检查
侦查实验
搜查
概念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侦查方式
意义
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跑、毁灭和转移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则
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搜查时必须向搜查人员出示搜查证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概念
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提取、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
目的——取得和保全证据
规则
鉴定
通缉
特殊侦查措施
侦查终结
补充侦查
侦查监督
第十三章 审查起诉
概述
审查起诉概念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确立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特点
审查起诉主体——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对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的内容具有全面性
审查起诉的程序具有独立性
意义
案件过滤,确保质量
侦查监督,弥补缺漏
启动审判,追诉犯罪
程序
审查起诉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
犯罪事实、情节、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犯罪性质与罪名,量刑情节等
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否依法收集
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涉案款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等
提起公诉
不起诉
概念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提起公诉在形势政策上没有必要性,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种类和适用条件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可以作出法不起诉决定
适用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特殊的裁量不起诉
182 1'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不起诉程序
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庭前审查
庭前准备
法庭审判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庭秩序
法庭审判笔录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概述
简易程序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特点
只适用第一审程序
只适用基层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审理期限短
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简易程序在审判中的特点
审判组织形式的简化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
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
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概述
速裁程序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意义
速裁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简化,有利于进一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特点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是对第一审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化
审理期限短
适用范围、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的审理与转换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审级制度
第二审程序概述
概念
作出刑事诉讼判决或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功能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
抗诉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二审的监督价值)
233
高法解释315
开庭审理原则
234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234
开庭审理
242
不开庭审理
直接裁判与发回重审
直接裁判
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直接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经审理,仍然证据不足的,可以改判无罪
发回重审
可以发回重审
225 2'
应当发回重审
238
第二审案件审理期限
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概念
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程序
特点
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概述
概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提起或决定重新审判,以及进行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特别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重新审判
第十八章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概述
刑事诉讼中执行的概念
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自活动。
各类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的变更与监督
第一节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
停止执行262
暂停执行
263、刑诉解释418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处理方式
(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2)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缓执行的变更
261 2'
第二节 监外执行
概念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适用条件和程序265
检查监督266、267
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条件与刑期计算268
社区矫正269
第三节 减刑和假释程序
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原判的刑罚。
减刑的条件
273 2'服刑期间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
减刑案件的管辖
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
余刑三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
宣告缓刑
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
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
假释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假释的条件
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假释的管辖
无期徒刑——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程序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公示
(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6)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送达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四节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273 1'
管辖
判决宣告前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服刑期间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逃脱期间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申诉的处理
275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276
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3)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4)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5)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执行刑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社区矫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1)没有依法接收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3)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4)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5)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6)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7)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8)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9)其他违法情形。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述
概念
在我国,未成年人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件。
特点
(1)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不成熟,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其诉讼权利予以特别保护。
(2)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内心敏感脆弱,需要专门的办案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应对其采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和诉讼程序,以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形式特别程序设置
2.《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4.相关的国际少年司法准则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
指导思想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基本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277 1'
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原则
277 2'
诉讼权利
获得法律援助
合适成年人到场
不公开审理
犯罪记录封存
附条件不起诉
全面调查原则
279
社会调查制度
表现
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事实的调查+与犯罪事实不相干但反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
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分案处理原则
280 2'
非绝对性
不公开审理原则
285
高法解释469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5 3'
基本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281
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范围:审判、讯问时
明确合适成年人范围
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诉讼权利
该项制度旨在通过成年人到场对讯问和审判制度进行监督,防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全程法律援助制度
278
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
高法解释481、254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实行无条件的法律援助
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社会调查制度
279
(1)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行调查
三机关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社会调查的社会性——社会组织承担调查职责
(2)社会调查的内容
(1)侦查阶段用于评估社会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
(2)审查起诉阶段用于评价起诉与否
(3)审判阶段用于辅助量刑
(4)执行阶段用于制定矫正方案
?是否属于证据——各诉讼阶段的重要参考依据
(3)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又称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成因以及犯罪后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条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嫌疑人履行了相关义务,则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282 1'3'
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罪名
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条件
有悔罪表现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异议
(2)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听取意见是法定必经程序,但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约束力
(3)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程序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
179、180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表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起诉
(4)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关、考察期限及具体事项
考察机关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
考察期限
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考察的具体事项
一般考察事项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特殊考察事项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5)接受相关教育; (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5)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284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86
《刑法》100 2'
适用条件
年龄条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刑罚条件——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封存记录的查询与使用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
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犯罪记录封存不等于犯罪记录消灭。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合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程序
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立案审查时应重点审查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2)审查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
(3)要扩大立案审查的范围。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刑事处罚的,可以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侦查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的特殊性
1.侦查内容的全面性
2.侦查方式的和缓性
3.强制措施适用的慎重性
280 1'
起诉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应贯彻以下制度
1.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
2.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
3.不起诉制度
法定不起诉
16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4.分案起诉制度
以分案起诉为原则,不分案起诉为例外
5.量刑建议制度
审判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权利告知
2、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3、征询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
4、通知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等合适成年人到庭
5、接受社会调查报告
6、进行心理疏导及测评
7、安排亲情会见
2.庭审程序
1、专设席位及禁用戒具
2、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
3、注重证人保护及特殊质证方法
4、选择适当的审理方式
5、调查报告及量刑相关材料的出示及调查
3.宣判的程序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执行程序
1.应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以免受不良影响;
2.犯罪记录的封存;
3.应重视未成年罪犯的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4.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
第二十一章 刑事和解程序
第一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概念
广义的刑事和解既包括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也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和解;狭义的刑事和解仅指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又称刑事和解,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法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各种从宽处理的程序。
意义
1.刑事和解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
2.刑事和解有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3.刑事和解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
在刑事被告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主体:检察官和被告,被害人不参与
2.条件:只以被告认罪为条件,无需民事赔偿等
3.阶段:审判阶段,由法官作出处理
4.动因:对抗制下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
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关于在刑事事项中使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犯罪人、受害人或者犯罪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共同参与解决该犯罪引发的事项。
特点
调整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关系
加害人复归社会
恢复社会秩序
重视执行阶段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
案件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事和解的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
2.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
3.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是否曾故意犯罪。
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1.司法机关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考量因素,根据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作出处理;
2.和解协议的履行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影响;
3.当事人反悔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影响。
思考题
1.试析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2.论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一节 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概念
缺席审判程序,又称缺席程序,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由缺席审判程序形成的判决,称为缺席判决。
特点
案件范围特定化
适用条件严格化
权利保障规范化
诉讼程序特殊化
类型
被追诉人潜逃国外的缺席审判
被告人患严重疾病的缺席审判
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
再审案件的缺席审判
意义
1.适应反腐败工作现实需要
2.及时解决诉讼争端、提高诉讼效率
3.确保和现实司法公正
第二节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适用范围
贪污贿赂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犯罪
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只有满足案件性质严重、有及时审判的必要性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个条件,才适用缺席审判。
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4.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经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
审理形式
人民法院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送达程序
被告人潜逃境外,无法按照普通刑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文书。
委托辩护及法律援助
1.除被告人有权亲自委托辩护人之外,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2.适用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形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
特殊的上诉权
缺席审判程序中关于上诉权最为特别的规定在于赋予了被告人的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
司法救济程序
为了平衡刑事追诉和权利保障的双重价值目的,同时也为了使国际引渡、国际司法协助等工作顺利开展,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一定条件下的重新审判权、程序异议权和进行财产救济的权利。
思考题
1.试析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
2.论述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
第二十三章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概述
概念
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特点
普遍性
特殊性
公正性
意义
1.规定判决前的财产没收程序是刑事立法体系科学性的内在要求;
2.规定判决前的财产没收程序是刑事司法实践合法性的必然选择。
适用
案件范围
1.该程序只能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审判法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启动程序
符合条件(298),需要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审理程序
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法律救济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思考题
1.试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意义。
2.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
第二十四章 强制医疗程序
概述
强制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
意义
从性质上说,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适用条件
主体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行为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危害性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适用程序
评估程序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评估申请应当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申请既可以由强制医疗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提出。
对于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应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启动程序
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理程序
1.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
2.法律援助制度
3.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4.强制医疗的审理时限
一审终审及救济
1.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
2.强制医疗的解除制度
思考题
1.试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
2.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学 总论
绪论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调整对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自诉人为揭露、证实犯罪而实施的追诉活动,被追诉者实施的防御活动,法院的审查裁判活动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典
宪法性法律渊源及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关联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解释
国际公约、条约与准则
制定目的
1
制定任务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 尊重和保障人权;
3.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实践
国际公约以及双边、多边条约
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研究方法
历史分析的方法
价值分析的方法
经济分析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
实证分析的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古代刑事诉讼制度
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二)北洋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四)新民主主义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四)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五)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
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
第一,肯定“公开的自由的诉讼”
第二,承认资产阶级国家民主的诉讼原则与诉讼形式
第三,揭露和批判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
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
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
应当给羁押中的被告人以人道待遇
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1.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
2.陪审法官应当独立于职业法官
3.法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
民众通过陪审制参与司法
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
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
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法庭行使审判权
法官不能与自己处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思考题
1.马克思主义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思想对于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有何指导意义?
2.如何理解刑事诉讼的人权司法保障功能?
3.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待刑事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基本立场?
第二章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构造
概述
刑事诉讼主体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强制措施的适用权以及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进而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等。
(4)启动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权力。
(5)诉讼监督权,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6)司法救济权,即有权在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遭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时为其提供救济。
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中央设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人民检察院
省辖市、地、州、盟设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分院
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设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上下级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
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类型
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三)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中国海警局
监狱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当事人
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而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自诉人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并要求赔偿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并直接代理被保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聘请或指派,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聘请或指定在刑事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思考题
1.如何看待人民法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2.如何看待人民检察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3.如何理解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4.如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何区别?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概述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非法定主体不得行使上述权力
必须依法律规定行使
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具有强制性
三机关分别行使各自职权,不能相互替代或者超越本机关的职权
子主题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审判独立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独立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但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刑事诉讼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
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要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
四、依靠群众原则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三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
三机关在分工负责基础上,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应当相互支持,有效合作
三机关按照法定分工相互制衡,从而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并加以改正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七、审判公开原则
概述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将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外,都公之于众。
例外
法庭评议不公开
对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
基本要求
八、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全程性
全面性
有效性
三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九、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1、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
4、实行疑罪从无
基本内容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裁定且生效之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十、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1.认罪认罚从宽既是实体法上的制度,也是诉讼法上的制度;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方面内容;
3.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思考题
1.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如何全面理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3. 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
4. 如何保障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5.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6.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四章 管辖
管辖制度
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刑事诉讼法对于三机关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问题上所设立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管辖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与约束机制。
审判管辖权恒定有利于防止其他机关或个人通过为案件指定法院和法官的方式干预审判独立。
管辖类型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立案管辖的交叉及其处理原则
公安机关及其他专门机关在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也可能出现交叉。
审判管辖
级别审判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即第一审刑事案件具体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问题。
地域管辖
概念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已经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法院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的管辖
专门管辖
所谓专门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
指定管辖
所谓指定管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具体刑事案件。
管辖不明
特殊管辖
高官异地管辖
集体回避
并案管辖
所谓“并案管辖”,是指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
思考题
1.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为何以 “犯罪地管辖”为原则?法理何在?
2.如何准确理解网络犯罪中的犯罪地? 3.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此,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涉及上述牵连管辖时所采取的上位管辖权吸收下位管辖权的立法例侵害了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极有可能导致轻罪重判的后果。你怎么理解这种观点?
第五章 回避
回避制度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或应当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回避的适用
回避的适用人员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回避的理由(法定回避情形)
适用回避所应当具备的事实根据,以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前提
我国回避制度
诉讼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任职回避
离任后的任职回避
离任后的任职回避,是针对曾经担任过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在离任后从事律师(刑事辩护或诉讼代理人)业务而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现任内的任职回避
现任内的任职回避,是针对现任内的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在从事律师(刑事辩护或诉讼代理人)业务时所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回避的程序
回避申请的提出
回避适用于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申请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回避。
回避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3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思考题
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因立法不完善存在适用的随意性较大、适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试从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的角度提出完善对策。
2.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申请回避之事由,由谁负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
3.有学者建议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公安司法机关整体回避制度,其意义何在?有无可行性?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
概述
概念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理论根据
1、是人类认识刑事诉讼活动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兼听则明)
2、是人权意识觉醒、人权观念加强、人权保障要求的客观需要
3、是维护和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保障
特征
对抗性
民间性
权力性
诉讼职能性
刑事辩护的历史发展
(一)从自行辩护向辩护人辩护的发展
(二)从委托辩护向法律援助辩护的发展
(三)从主要是审判中的实体辩护向审前阶段的程序辩护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的基本内容
类型
自行辩护
基础、全程、不受限制
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
33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指派辩护
强制指派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申请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申请指派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范围
律师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禁止性规定
绝对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禁止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5、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任职回避
辩护人的责任
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援助
35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完全独立于控诉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判人员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职务保障权利
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提出辩护意见权
获得出庭通知权
出庭辩护权
拒绝辩护权
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办案人员违法行为申诉、控告权
117有权对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保密权
48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其他诉讼权利
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派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应当保守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如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等。
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
值班律师
来源
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到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
性质
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但有别于一般的法律援助律师。
职责
总体上讲,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
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确立值班律师制度的意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尚未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情况下,至少可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全覆盖。
刑事代理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代理人基于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进行诉讼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特征
诉讼权利的受限性
诉讼领域的多元性
诉讼职能的多重性
类型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地位:同公诉人平等但不同于公诉人
诉讼权利:类似辩护人但有所不同
委托主体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委托主体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代理
委托主体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思考题
1.刑事辩护的概念及理论根据是什么?
2.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3.我国刑事代理有哪些种类?
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
概述
概念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与灵魂,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0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证据的要求
证明能力(证据资格)
对证据的法律要求,解决的是证据的法律资格和容许性问题
证明力(证明价值)
对证据的事实要求,即围绕真实性与相关性解决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明程度的强弱。
证据的理论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程序价值论
程序公正
人权保障
秩序和效率
证据的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
为两大法系法治国家普遍遵守,是证据法的基石性原则。
1、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且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证据应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种类与分类
证据的种类
(1)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痕迹
主要类型
1、犯罪使用的工具
2、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3、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
特征
第一,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第二,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
第三,许多物证具有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
第四,证明范围的狭窄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
范围
文字、符号、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具有表情达意功能痕迹的许多实物材料
特征
第一,表现形式和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
第二,书证以文字、符号或图画等来表述和反映人的思想、内心世界或传递信息,具有思想性。
第三,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第四,书证能直接表明案件主要或部分事实的真实情况。
(3)证人证言;
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特点
证人证言具有生动、形象、具体、丰富的优点,但是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含有虚假成分。虚假陈述包括证人无意形成的错证和有意形成的伪证。
证人资格
60
证人
事实证人
专家证人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则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特点
1、主观性较强
2、存在一定程度夸张性
陈述的积极性主动性与不可靠性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出的陈述。
类型
供述
辩解
攀供
证明力
55
证据资格的否定条件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6)鉴定意见;
148
192 2'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类型
法医类鉴定意见(临床、病理、精神病、物证、毒物)
物证类鉴定意见(文书、痕迹、微量)
声像资料鉴定意见
特征
证明内容特定性专业性
载体严格形式性书面性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排除
高法解释85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就所观察、测量的情况所做的实况记载。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所作的叫做勘验,形成的记载是勘验笔录,目的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材料。
现场勘验笔录
尸体检验笔录
物证检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
对于活体的人身进行的叫做检查,形成的记载是检查笔录。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生理状态或者伤害情况。
辨认笔录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或疑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种侦查措施。
辨认笔录是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全过程和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
辨认笔录的审查
高法解释90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实验的一种证据调查活动。
侦查实验笔录是侦查机关对进行侦查实验的时间、地点、实验条件以及实验经过和结果等所做的客观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载有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的磁盘等,以其所载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审查运用
高法解释94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证据的内容和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实物证据
物证
书证
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高法解释105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证据规则
概念
证据规则是用来规范证据资格,指导和约束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明活动的基本准则。
证据能力规则
关联性规则(相关性规则)
只有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
关联性是证据采纳的先决条件
有关联性的证据不一定具有可采性,但是无关联性的证据一定不具有可采性
主要适用对象
品格证据
类似行为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6
适用范围
非法言词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非法实物证据
程序适用
审前程序
依职权启动
依申请启动
检查机关对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
57
审判程序
庭前会议提出并听取意见
庭审当中实质处分
证明规则
证明对象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证明责任
启动责任——提供相应线索和材料
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60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就其所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作出陈述,而不得对案件事实作出推断性意见。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推断、推论等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即对意见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目的
规范证人证言
证人陈述是否属于意见,应当根据其陈述内容来判断,而不能仅仅根据其表述用语来认定。
高法解释75
证明力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原始文书规则)
在以书证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必须提供书证材料的原始件。
在能够提供原始书证的情况下,提交由原始书证派生出来的复制件等材料,法庭不予采纳。
补强证据规则
在运用某一证明力薄弱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律规定需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规则
目的
防止错误认定事实
通过证据相互支持而增强或者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
被补强的证据称为主证据。
55、高法解释109
证明的概念与分类
概述
概念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诉讼证明应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采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特征
(1)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2)证明对象主要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争议事实
(3)证明活动应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
(4)证明程序包括采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组成得到一系列诉讼活动。
庭审中的证明:举证、质证、认证
分类
证明的根据和程序
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
证明的对象和性质
实体性证明
程序性证明
证明的要素
证明对象(待证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受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证明责任的承担
1.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法定的程度或者要求
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对指控犯罪进行确凿的证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处理决定。
证明程序
(一)举证
(二)质证
(三)认证
(四)定案
思考题
1.证据转化为定案的根据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2.试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证据制度的指导意义。
3.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判决”吗?为什么?
4.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是什么关系?
5.试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及适用范围。
第八章 强制措施
概述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
(1)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
(2)适用对象具有唯一性
(3)适用目的具有保障性
(4)适用程序具有法定性
(5)适用期间具有临时性
(6)适用手段具有强制性
强制措施与其他法律措施区别
与刑罚措施、行政处罚措施
适用目的
适用对象
有权适用的机关
适用条件
适用结果
稳定性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适用目的
决定主体
适用对象
适用条件
公民扭送并非强制措施
公民扭送是公民将当场抓获的现行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行为。
公民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法定种类之一,而是法律赋予公民在情况紧急时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本质上是一种私力救济。
强制措施的使用原则
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强制措施种类、条件、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措施适用过程的法定性
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合目的原则)
保障而非惩罚
必要性原则(侵害最小原则
非羁押措施优先
狭义比例原则(衡量性原则)
适用条件限制
拘传
概念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特点
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目的——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拘传不同于传唤
适用程序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拘传到案的地点应当是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禁止连续拘传
禁止疲劳审讯
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方式
人保(保证人保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担保被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取保候审方式
财产保(保证金保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被取保人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程序
(一)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之人
(二)有权决定及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
(四)取保候审的解除
(五)取保候审的期间
监视居住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分类
一般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程序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交付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
刑事拘留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特征
适用主体特定性
适用对象特定性
适用期限临时性
区分
区别于行政拘留
区别于司法拘留
适用条件
适用对象
现行犯
正在实施犯罪的人
重大嫌疑分子
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嫌疑的人,理论上成为“准”现行犯
eg.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程序
决定
执行
拘留的期间
逮捕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有逮捕的必要
逮捕的权限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逮捕的程序
(一)逮捕的批准和决定
(二)逮捕的执行
(三)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95
思考题
1.在我国,逮捕是否需要以拘留为前置程序和条件,为什么?
2.试分析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中“羁押为原则、非羁押为例外”现象的制度原因和破解思路。
3.在强制措施适用中如何贯彻比例原则?
4.有学者认为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的做法,已导致逮捕功能异化,进而主张建立逮捕与羁押分离的程序机制,你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5.强制措施与刑罚的根本区别在哪里?
第九章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概述
概念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赔偿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点
诉讼属性的民事性
诉讼过程的依附性
诉讼标的内容的特定性
被害人请求赔偿的损失只能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人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自然人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单位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以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有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有请求赔偿法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审判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因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都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例如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一并审判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特有原则
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一并作出判决。
宗旨
提高诉讼效力,及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例外
财产保全
为了保证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人民法院依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括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的活动
审理和裁判
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应在附带民事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举证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调解与和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经审理后不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思考题
1.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2.试述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
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有哪些联系与区别?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期间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
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定期间)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由司法机关指定(指定期间)
期日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期间确定依据
应当考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的时间
应当考虑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和切实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结算单位和一般计算方法
起算方法
期间终止日的确定方法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时间
以“月”为期间单位的计算方法
特殊情况下期间的计算
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