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3节-合伙企业法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3节,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共享收 益,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编辑于2023-04-29 10:41:08 广东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共享收 益,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区别 公司 合伙企业
法律地位 独立法人主体 非法人企业
财产独立性 财产独立于股东 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责任 股东以出资为限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种类
(二) 普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限制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 合伙协议的形式、订立程序与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合伙协议: 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与结束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
•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
• 设立合伙企业, 必须有 2 个或 2 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
• 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
•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
•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财产权利;劳务(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 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生产经营场所, 否则 将无法存续下去。
(二)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和处分
1.合伙企业财产包括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4.合伙人转让其有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须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 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
6.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 无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合伙事务的执行
1.定义: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事务处理等活动。
2.权利: 合伙企业是人合性的经营组织,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委托 1 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 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 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4.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 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 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
5.表决办法: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 法。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四)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 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入伙、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1.入伙: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进入合伙企业的过程。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特定情形发生而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
1)可以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 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合伙人:死亡或丧失能力】
·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个 人丧失偿债能力;
·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除名退伙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与结束
( 一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
有限合伙协议除需满足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内容的要求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
(五)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
执行合伙事务: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督 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1.自我交易及同业竞争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份额的出质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
·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表见普通合伙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承担
·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入伙、退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特殊情况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 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七)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转化
1.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
2.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转换的相关条款
·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相互转换后对转换前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 合伙期限届 满 ,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
·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 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 清缴所欠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债权保护
·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 依照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规则进行分配。
● 【清算费用>欠员工的钱>欠国家的钱>欠别人的钱>合伙人】
6.清算报告: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
· 任何情况(包括企业申请破产),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承担
1.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法律责任
· 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 元 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明合伙企业名称字样的法律责任
· 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 元 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 未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 元 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及时办理变更: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 元 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