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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编辑于2023-04-20 19:03:21 辽宁刑罚概述
刑罚
概念: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区别
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目的
概念:是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报应(报应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
预防犯罪(预防主义):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
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种类
学理上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法中
主刑
自由刑
限制自由:管制
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特征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
可以适用禁止令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劳动中同工同酬
执行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执行期间,遵守规定(刑法39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可以适用禁止令
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对假释犯不能适用
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剥夺自由
拘役
概念: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剥夺罪犯的自由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执行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可以每月回家1~2天
有期徒刑
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执行: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强制参加劳动,且无报酬
无期徒刑
特征
没有刑期限制
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执行:初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与终身监禁的区别
生命刑: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
适用条件
应当判处死刑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期间计算
死刑缓刑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刑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刑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缓变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死刑缓刑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限制减刑
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因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怀孕的妇女:在整个羁押期间怀过孕、即使又流产,仍视为怀孕的妇女
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
附加刑
罚金
适用方式
单处式:单独适用→针对单位犯罪
选处式: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适用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
并处式:只附加适用且必须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复合式: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执行方式
限期一次缴纳
限期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缴纳
延期缴纳
减免缴纳
执行问题
数额:根据违法所得,造成损失大小,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
来源:个人合法的财产
由人民法院执行
没收财产
适用方式
并处没收财产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范围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执行
由人民法院执行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债权人不向法院请求的,法院不用主动偿还)
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对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期限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管制:与管制期限相等
死刑、无期徒刑:终身
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减为有期:3年以上10年以下
计算
管制:刑期相同,同时执行
拘役:拘役完毕之日起计算
有期: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减为有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驱逐出境
概念: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对象:犯罪的外国人
适用方法
独立适用: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附加适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非刑罚处理方法
定罪判刑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
从业禁止: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定罪免刑
训诫: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批评或谴责,并责令其改正的一种教育方式
责令具结悔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一种教育方法
责令赔礼道歉: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错,表示歉意的一种教育方式
责令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免除其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主管部门给予
禁止其自刑罚(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罚金+没收财产=分别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