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犯罪与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与定罪免于处罚一定要区别开)
编辑于2023-04-23 21:23:41 天津市犯罪与犯罪构成 客观构成要件
1. 犯罪与犯罪构成
1.1.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与定罪免于处罚一定要区别开)
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刑事违法性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形式标准是否符合分则对某个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刑罚可罚性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其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
但是也有免于刑罚处罚的情况。
以上三项基本特征紧密联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可罚性的基础, 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就不是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初次逃税不追责,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
理论分类
重罪与轻罪: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罪,其他为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违反人类基本伦理道德的犯罪,比如杀人放火强健抢劫,自然犯天然具有犯罪行; 法定犯在表面上并不违反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不具有天然的犯罪性,只是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才成为了犯罪
分类意义:自然犯是不可能出现法律认识错误的
隔隙犯和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成为隔时犯,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成为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就是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根据是否以特定的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条件可以将犯罪分为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身份犯又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和非真正身份犯。 前者即定罪身份犯,该身份为特定犯罪的主体,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罪。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则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 后者即量刑身份犯,身份是从轻或从重的处罚条件,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
大学老师,如果是因为学生考试,这是一个技术性权利,因此受贿是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管理公共事务比如招生过程中收钱就认定为受贿罪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相对应的是公诉罪:犯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而且破坏了社会国家秩序,所以现代社会大多数都是公诉案件,是否追究责任由国家说了算,不受被害人意见的左右。
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以下情况除外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
1.2.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论体系)
构成要件 (积极不法)
客观构成: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结果,行为状态,因果关系 主观构成:构成要件故意,构成要件过失,目的和动机
违法阻却 (消极不法)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
责任能力阻却事由、法律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
三点注意问题
正当防卫范围:面对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攻击时,能否进行正当防卫?按照三层次递进式结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攻击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也有违法性,只是缺乏有责性。既然是违法行为,当然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关于共同犯罪问题,按照传统的构成要件理论,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13岁的人与17岁的人共同实施强奸行为,那么17岁的人只构成基本型的强奸而不属于轮奸,但是按照三层次递进式结构,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只要在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上,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就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只是13岁的人由于没有达到责任能力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在三层次理论中表面上没有了犯罪客体,但其实是被法益的概念吸收了,变成了一个解释要素。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方面都要考虑是否侵犯法益,如果没有侵犯法益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法益所起到的功能与犯罪客体没有任何区别。
1.3. 犯罪构成的分类
分类一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补充、扩展 而就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等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涉及特殊形态,是指两个人以上实施同一个罪,或者一个人实施一个罪,中途停止等等情况。
分类二
封闭性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完整的规定了犯罪所有的构成要件,无需进行补充,司法官员必须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
开放性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素,其他要素需要司法官员适用时进行补充
分类三
积极的构成要件是入罪要件
消极的构成要件是出罪要件,刑法第389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1.4. 构成要件要素
分类一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区分标准是根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而不是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比如说敲诈勒索必须是被害人陷入了恐惧才交付财物,被害人陷入恐惧是客观的构成要素,因为这并不需要考虑被害人的主观想法。诈骗罪被害人要陷入认识错误,所以被害人有没有陷入认识错误对于行为人而言不重要,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依然是客观构成要素
分类二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价值判断,这是一种精神上的理解,对于该要素立法者只是提供了评价的导向,或者说是只是赋予了价值的形式,具体的评价需要司法者根据一定的标准完成
社会性评价要素
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
法律的评价要素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不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价值判断,只是一种感性的表象,司法者不需要借助其他规范评价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如果出现认识错误,这是事实认识错误,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还有价值判断。如果对价值判断产生认识错误,这是法律认识错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评价,也就是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的平行判断。
分类三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为的构成要件要素
区别在于法条是否有成文的记载
2. 客观构成要件
2.1. 行为主体
自然人
实施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它包括任何年龄和任何精神状态的人,未达责任能力属于责任阻却事由,不属于构成要件要讨论的问题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犯,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罪
非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犯,身份是从轻或从重的处罚条件
对待身份犯采取实质说,只要事实上具有该身份本质特征,就属于身份犯。村主任虽然在形式上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在实质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
单位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人格否定制度: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的刑罚,一般要轻于自然人所实施的相同犯罪,对“单位”应当采取限制解释的立场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也非单位犯罪。
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立单位犯罪,比如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人公司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为了保持法秩序的统一,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应当包括一人公司主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因此,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是故意,但也存在过失犯罪。例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典型的单位过失犯罪。
单位只对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某种犯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也只能是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特殊识记
暴力犯罪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例如,所有的税收发票犯罪都有单位犯罪,但抗税罪没有单位犯罪;妨害公务罪也没有单位犯罪
但是《刑法修办法(九)》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单位犯罪
传统的自然犯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普通诈骗)强奸、拐卖等自然犯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盗窃林木罪、强迫劳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有单位犯罪
货币犯罪 (不含走私假币罪) 没有单位犯罪
妨害国 (边) 境管理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除外) 没有单位犯罪
金融诈骗罪中有三种犯罪无单位犯罪,它们分别是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单位犯罪的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自然人无法构成的犯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但可以由个人构成的犯罪。例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处罚
在单位犯罪中,有两个受用主体,所以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其他
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的,仍应当追究单位责任,直接责任人仍应受到处罚
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判处罚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
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人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刑罚。
采取双罚制的单位犯罪有两个受刑主体,一个主体消失,自然还可以处罚另外一个主体
2.2. 危害行为
概念
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类型化的法益侵害行为。这种危害是一种规范判断,即使可能对社会有危险,但系社会所允许的行为,如正常的开车行为,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分类
作为、不作为
对犯罪的利用,属于社会生活所禁止的行为,故系危害行为
甲知道有人在飞机安放了炸弹后,说服其情敌乙搭乘该机旅行后该飞机被炸毁,所有乘客都遇难身亡。
甲与乙有仇,知道乙的仇人丙参加了摔跤比赛,就唆使乙参加摔跤比赛。作为裁判的甲故意改变抽签顺序,导致乙和丙比赛,丙见到乙,非常开心,将其摔成重伤。
不作为犯
作为犯和不作为犯的区分
作为犯
作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它违反的是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即不当为而为之。刑法中的规范绝大多数都是禁止性规范。例如,禁止杀人、禁止盗窃。
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它违反的是刑法中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例如、不抚养幼子,构成遗弃罪.
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中的积极与消极是一种规范判断,而非单纯的事实描述。不作为中的消极行为是针对刑法中的规范而言,即拒不履行刑法中的规范,而并非没有任何积极的身体举动
行为人在战时环球旅行逃避服兵役,表面上是一种积极行为但针对刑法中要求服兵役的命令规范而言,仍然是一种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故属于不作为犯,成立战时逃避征召罪。
拾得他人财物,拒不退还,行为人所违反的是不得占有他人财务的禁止性规范,是不当为而为之的积极行为,属于作为犯,成立侵占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现象: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比如抗税罪,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是抗税,从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不作为犯;但从采取暴力、胁迫方法的角度来看,是一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现象:一个作为 (或不作为)的犯罪同时又触犯一个不作为(或作为) 的犯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是一种不作为犯,但如果采取故意伤害等暴力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则可能同时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作为犯)和故意伤害罪 (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分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如果分则所规定的条文的基本形式是命令规范,那就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通过不作为实现,其作为义务只来源于刑法本身的规定。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如果分则所规定条文的基本形式是禁止规范但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手段实施,那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就是一种禁止规范,即不得杀人。故意杀人罪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比如妻子重病,丈夫怀着让妻子死亡的心态不予救助,就是一种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妈妈故意不给婴儿喂奶,饿死他,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同时构成遗弃罪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必须存在作为义务
实质上这些义务的承担者都形成了主控支配
保护性的支配(对于法益无助状态的支配,比如妈妈要喂养幼儿)
监控性的支配(对于危险来源的支配,比如行为人创造了危险)
形式上主控支配的四个来源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要求的作为义务,宪法、民商经济法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都可以成为刑法上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经过刑法的确认,即刑法对于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必须规定为犯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根据该条如果不作证不构成犯罪,但有三个犯罪必须有作证的义务,如果不作证,就构成犯罪:拒不提供间谍主义犯罪证据罪,拒不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拒不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
注意区分监护义务和扶助义务,配偶之间一般只有扶助义务,而无监护义务,对于妻子的犯罪行为,丈夫没有制止义务,但是妻子生病,丈夫有救助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合同行为
合同即使无效或超期也不影响作为义务
出租车司机(包括黑车司机)对于男乘客强奸女乘客不管不问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
自愿接受行为
甲捡到弃婴,收养一段时间后又嫌麻烦,将弃婴扔到原处。这也会产生作为义务,甲的行为成立遗弃罪
自愿者构成犯罪的理由在于他对于法益无助状态形成了保护性支配,只有形成了保护性支配的自愿接受才会产生作为义务,如果还没有形成这种保护性支配,自然就无法产生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被害人自招危险无法引起作为义务:甲邀请乙喝酒,乙喝醉后请求甲送其回家,甲置之不理,后乙被冻死。在此案中,乙自愿喝酒,危险是其自身所致。但是,如果甲强迫乙喝酒,甲则有作为义务
如果行为减少了危险,而非增加危险,自然也不属于创造危险:猎人发现弃婴,将其放到民政局门口离去,后因无人救助,婴儿死去。猎人减少了危险,不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特殊的先行行为
过失犯罪也可以导致作为义务:甲过失致人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但甲却故意不救助,并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去,后被害人死亡。这种行为应当直接论以故意杀人罪。
故意犯罪也可以使行为人产生作为义务。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明知不救助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此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 罪。这种处理有助于解决共同犯罪问题。例如,甲故意伤害乙,致乙重伤,后来甲觉得乙可怜,准备送其去医院。途中经过的路人丙与乙有仇,故规劝甲放弃救助,甲遂离开现场,后乙死亡。在此案中,只有故意伤害导致了作为义务,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才能认为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因为不作为犯一般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身份,丙并不具备这种身份,但当甲具备此作为义务时(特殊身份) ,丙就可以成立身份犯的教唆犯。
不作为犯其实是一种身份犯,拥有作为义务的人相当于保证人。因此,没有这种身份的人,虽然不能构成实行犯,但可以成为共犯
注意罪数问题,如果这个行为侵犯了数个法益,当然应当数罪并罚,但如果只侵犯了一个法益,则不宜数罪并罚
正当化行为也可引起作为义务。紧急避险没有任何争议,避险人对于遭受损害的第三方负有作为义务。乙系船夫,因航标(标志危险所在地) 的缆绳卡住船只,船无法前行。迫不得已割断缆绳,船得以前行。后乙未向任何人报告此事,船只漂移他处,导致多船发生事故。乙的前行为虽然是紧急避险,但其必须履行报告义务,由于乙未履行该义务,所以构成犯罪;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 (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
必须有作为能力
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但仍无法避免结果的发生,那就不成立不作为犯。
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如果行为人即使不逃逸积极救助,也不可能救活被害人,被害人必死无疑,则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不作为犯的罪过
不作为犯罪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作为过失犯罪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与非实行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实行行为是按照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规定的危害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是按照总则的规定对分则实行行为修正的一种危害行为,它包括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2.3. 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行为状态
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指行为所作用的人或物,它是构成要件的选择性要素,而非必备要素。
行为对象与法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为对象反映了所保护的法益,但有时侵害同样对象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会有所不同
任何犯罪都会侵犯法益,但却并不一定都存在行为对象。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可以定义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行为犯与结果犯
如果构成要件中包括了结果要素,那就是结果犯: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
如果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内容,那就是行为犯:伪证罪是行为犯
实害犯与危险犯
实害犯是指以对法益造成实际损害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危险犯则是指以对法益造成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抽象危险犯:危险是立法推定的危险。比如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抽象危险不是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具体危险犯: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比如放火罪,司法机关必须提供足够证据认定放火行为危机公共安全。——具体危险可以视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广义上的)结果犯包括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它们都属于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 (广义上的)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就是行为犯,不属于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
行为状态
行为状态是成立构成要件中所规定之行为所需具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状态。对大多数犯罪面言,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状态不作特别限定
行为状态有如下意义
对某些犯罪而言,行为状态是必备要素。法律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法实施。比如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
对某些犯罪而言,行为状态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比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对大部分犯罪而言,行为状态可以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比如光天化目下杀人一般就比月黑风高下杀人刑罚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