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因果关系
根据最新讲课视频整理,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供2023法考使用。
编辑于2023-04-25 23:32:49 天津市因果关系
概念: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常见理论
条件说:又称为等值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如果行为和结果存在“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关系,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会导致处罚范围的无限扩大,处罚范围非常宽,要受到相当性的限制
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条件说得出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还应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当然地或盖然地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
相当因果关系的前提和判断步骤
前提:危害行为不包括社会所允许的行为。
只有行为引起了社会所禁止的危险、才可能讨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对社会有益无害,或者虽然危险,但利大于弊,那么即使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根本就不属于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无需讨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无需考虑因果关系。危险行为被实施后,负责处理危险状况的人如果发生不幸,一般认为,行为人不可归责,其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专业人员自愿从事危险行业,依照职责,有监督危险源并加以排除的义务、同时他们选择危险行业,是出于自愿。
只有实行行为才存在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应该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甲为了毒死张三,向准备送给张三的红酒里面注入毒药,并将红酒放在自己家的书架上。来访的李四见到红酒一饮而尽,当场毒发身亡。甲的故意杀人仅有预备行为,所以故意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判断步骤
第一步根据条件说得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5+5=10):这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叠在一起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这也被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某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如果没有此行为,其他情况也会导致结果发生,但是这个概念没有意义,它会让人误认为因果关系是假定的,因果关系不能被假定。
竞合的因果关系(5+5=5):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步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一般采取客观说,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所有事实以及行为发生之后的事实,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进行判断。例如,甲用刀将乙砍伤,乙因血友病流血过多而死,受害人的血友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血友病由于出血过多而死是一般人都能预见到的事实,因此,不考虑行为人是否认识,都肯定存在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与相当因果关系
总论
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素。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
如果介入因素根木不从属于前行为,而是独立造成结果的发生,那么就要否定介入因素与前行为的高度关联性,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如果A代表前行为,B代表介入因素,C代表最后结果,那么当A+B→C (A和B共同作用导致了C)、A与C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B→C(B单独导致C,与A无关),那么A与C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分述
介入因素从属于前行为
前行为高概率地引起了介入因素
甲在乘车时,因未及时购票而遭到司机的指责,于是辱骂司机,并上前后打司机耳光,司机回击,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将行人撞死。甲殴打司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在人追打过程中,掉包的可能性并不大,否则大街上随处可以捡包。因此掉包是被害人自己所造成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的发生
如果前行为并未引起介入因素、而是和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的发生,只要介入因素不是非常异常,前行为与结果就存在因果关系。
甲想杀死乙,故邀乙攀登某原始森林,在山顶将乙推下山崖,但乙并未摔死,只是全身骨折,无法动弹,后被蛇咬,毒发身亡。由于在原始森林出现毒蛇具有经验法则的高概率性,故此介入因素从属于前行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甲在商场把乙打伤在地,乙后被毒蛇咬死。由于商场出现毒蛇的概率实在太小,故介入因素具有独立性,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独立于前行为
如果介入因表与前行为无关,独立导致结果,那么前行为就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比较常见的现象是介入因素使得结果明显提前,或者在经验法则上可以完全排除前行为的影响,完全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甲向乙食物中投毒,乙服食后剧痛,2小时后乙必死,但乙在前往医院途中,被车撞死。显然,车祸这人个入因素使得结果明虽提前,在社会评价中,乙是被撞死,而非被毒死的。因此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B→C)
如果介入因素创造了独立的危险,结果是这种危险的展开,那么前行为和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
张三将李四打昏在地,扬长一去。乞巧见到昏迷的李四,将李四手表摘走。乞丐虽然利用了张三所创造的危险,但张三没有制造财产法益受损的危险,是乞丐自己创设了财产法益受损的独立危险,所以张三和李四的财物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是对前行为危险的纯粹利用,没有制造与前行为危险不同的独立危险,则前行为和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障碍,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丙只是利用他人的危险,本身并未创造独立的危险,所以没有切断因果关系,甲的行为和丁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常见的介入因素
介入被害人的因素
被害人的特异体质:由于这些特异体质是前行为所诱发的,通常应认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需要判断被害人的行为与先前行为是否具有经验法则的高概率性,如果具备,被害人的行为就从属于先前行为,就有因果关系;如果不具备,可视为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结果,就无因果关系
被害人的行为从属于先前行为比较常见的案例
行为人在被害人身上泼油点火,被害人跳入河中弱毙
被害人听从邪教首领的错误教导,有病不去就医而死
行为人重伤被害人,被害人倒地,后爬起来前往医院,但因站立不稳跌入身边水沟溺亡
被害人行为独立于先前行为的常见案例
行为人伤害被害人,被害人在伤口上涂满香灰,导致伤口感染而死
行为人进入他人住宅盗窃,被害人出门查看,在黑暗中摔断腿。
被害人自杀比较复杂
一般说来,自杀属于独立的介入因素,切断了前行为和后结果的因果关系。诸如被害人被毁容后自杀,一般认为生命权高于其他权利,所以介入因素具有独立性,故可否定因果关系
如果前行为在经验法则上足以导致被害人自杀,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的因果关系
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而迫不得的:甲向湖中小船开枪,船上的乙为躲避跌入水中淹死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存在高概率关系的:虐待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侮辱、诽谤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从而不再属于亲告罪
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第三者既可以包括人也可以包括物。如果介入第三者的行为,那就要分析介入因素与前行为是否共同导致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介入因素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就可否认因果关系的成立。
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这属于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医生的过失)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因此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例如果医生存在重大过失,则可以认为介入因素具有独立性、切断了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介入了有作为义务的第三者的不作为,比如行为人重伤幼童离去,幼童母亲发现重伤的孩子,但不予救助,导致孩子死亡,这属于行为人的作为与第三人的不作为共同导致的因果关系。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行为人殴打被害人致其昏迷,行为人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故将其抛入河中“毁尸灭迹”、后查明,被害人系溺亡。在此情况下,行为人“抛尸”的行为并非异常之举,与前行为具有伴随关系,故行为人的故意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见其非常痛苦,为了减轻被害人痛苦将其击毙。在此案中,行为人的击毙行为与重伤行为无关,单独导致了死亡结果
不作为犯中的因果关系
只有存在作为义务的主体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不应该考虑其他人的行为
丙经过铁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项某的不履行义务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存在因果关系只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之一,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如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仍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没有因果关系,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些犯罪,即使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而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仍然构成犯罪,只是不成立既遂,而成立未遂
行为犯和危险犯的既遂,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结果犯没有因果关系,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没有发生法律结果,不是既遂,可能成立未遂,承担未遂的刑事责任。比如小明用刀砍小红,小红逃走了,小明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