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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共同犯罪,依据众合车润海老师的讲解梳理。结合公开课和这个思维导图,效率很高
编辑于2023-04-26 12:00:46 北京市共同犯罪
概念及构成
共同犯罪的概念
构成
主体要件:两个以上犯罪主体
两个以上自然人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两个以上单位
满足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
自然人+单位
各自满足主体条件
客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形式上:作为或不作为
共同作为
共同不作为
作为+不作为
分工上: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实行
非实行
教唆
帮助
物理帮助
心理帮助
共谋
给别人强奸出谋划策
组织行为
非实行行为一定要是分则规定以外的,否则为实行犯 例如引诱卖淫罪就把教唆规定为实行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认识因素
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共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意志因素
共同直接故意
共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不要求有共同犯罪目的
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
只需要跟实行犯有联络即可
有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 在犯罪性质重合度限度内可成立共犯 例如:甲杀人故意,乙故意伤害故意 二者在故意伤害罪成立共犯
成立学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6种非共同犯罪的情况
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都过失,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 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
事后帮助犯罪的人
事后帮助转移赃物
事前或事中有通谋,成立故意犯罪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
过限的人负责
过限结果
非重合性过限
过限的人负责
重合性过限
有加重犯
未过限的人对结果承担加重犯责任
无加重犯
过限的人负责
过限人可能成立新罪,而未过限的人最多成立原罪的加重犯 甲乙一同故意伤害丙,期间甲决定杀死丙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成立故意伤害罪 因为故意伤害有加重犯,所以乙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甲乙在故意伤害罪上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 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暗中帮助
不成立共犯,但可以按照从犯来处理
共同犯罪的形式
能否任意形成
任意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引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理
必要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特征
法律规定的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
属于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其处罚主要根据分则条文
类型
对向犯
罪刑相同的对向犯
罪刑不同的对向犯
只处罚一方的对向犯
这不是共同犯罪
众多犯
集团性犯罪
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聚众性共同犯罪
不等于聚众犯罪,聚众犯罪有三种情况 1.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与的分子,一般参与的分子 2.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与的分子 3.处罚首要分子 只有1和2构成聚众性共同犯罪,3不属于
共同故意的形成时间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时间
只要犯罪行为尚未终了,就可以加入
原则:犯罪既遂以前
例外:继续犯场合,既遂后也能成立共犯
非法拘禁
承继的方式
承继的共同实行犯
承继的帮助犯
承继共犯的责任
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甲抢劫丙,砍死之后,乙加入 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乙只成立抢劫
共同犯罪人有无大分工
简单共同犯罪
情形
共同实行同样的行为
各人实行不同的行为
对不同的对象实行犯罪
责任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复杂共同犯罪
按所起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确定刑事责任
有无组织形式
一般共同犯罪
临时纠合在一起
特殊共同犯罪
有组织犯罪或者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的特征
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活动
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老大带着一帮小弟 有预谋地干坏事, 危害很大
犯罪集团的责任
分则有规定的,属于必要共同犯罪,按分则规定处理
分则没有规定的,属于任意共同犯罪,按照总则区分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分类标准
分工分类法
实行犯
组织犯
教唆犯
帮助犯
作用分类法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折中分类法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区别对待,具体论定
主犯
概念
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不尽相同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全体参与者都可以构成犯罪
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构成犯罪
存在主犯
只有聚众者构成犯罪
必须有2个以上聚众者才存在主犯
刑事责任
主犯的认定
犯罪前犯罪人的表现
犯罪中的表现
犯罪完成后的表现
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刑处罚
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概念
分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从犯与主犯的关系
有主犯不一定有从犯,有从犯必定有主犯
刑事责任
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概念
认定
胁迫的程度
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
被骗参与,不是胁从犯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有无选择的余地
从犯与胁从犯
是否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
胁从犯与主犯
是否自愿主动,胁从犯也可以转化为主犯
刑事责任
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概念
成立条件
主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明知他人无故意
明知他人有故意则是帮助犯
误以为他人无故意成立教唆未遂
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决心和故意
要求教唆具体的犯罪
明知被教唆的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明知不具备责任能力,是间接正犯
误认不具能力的人为能人,成立教唆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都可以
客观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的对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的形式一定是作为
教唆的内容是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罪
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教唆的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对比
侵害的客体不同
客观行为不同
故意内容不同
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
教唆行为的正犯化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定罪
即使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依然成立
处罚
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一般是主犯
可能是从犯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拒绝教唆
接受教唆但未实施犯罪
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
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教唆未遂的场合,教唆犯与被教唆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具备特定之罪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
教唆犯,从重处罚
教唆不具备特定之罪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
间接正犯,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既遂、预备、未遂
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无大分工)
既遂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未遂
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
中止
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
无预备,因为已经到了共同实行了
复杂共犯的场合
既遂
未遂
跟随实行犯
预备
帮助犯预备,教唆犯两种观点
成立预备
教唆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
中止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中止
正面
必须具备有效性
反面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先找实行犯,再看谁在促进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