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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2节-公司法,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编辑于2023-04-28 21:00:30 广东公司法
公司及种类
一、《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公司法》是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
二、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 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分类
股东人数和股份流动性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互之间的组织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等
公司注册地 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股份公司之股份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公司是否有国有资本及其所占比重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非国有公司等
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股东人数 ≤50 人【人少】 无上限【人多】
股份流动性 转让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转让相对便捷、自由
募集资金 不可公开发行股份 可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责任范围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 任 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五、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法人资格
不具备 具有
民事责任
总公司承担 自己独立承担
公司名称和章程
无独立名称和章程, 经营活动需以总公司的名义 独立的名称和章程
组织机构、经营
无自主权, 主要业务活动和人事管理由总公司决定 独立, 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财产
无独立财产,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 独立财产,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及经营原则
一、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 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要求
一、公司名称预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在公司名称 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或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章程比较
相同内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
不同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 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 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董、监事会的组 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设立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 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2.担保的前提
(1)被担保人是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 ;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但公司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其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情况。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切身利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董事会/执行董事
①董事: 为 3 至 13 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④董事***: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不得超过 3 年, 连选可以连任。
决定经理层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对股东会负责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3)监事会/监事
监事:不得少于3 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 可以设 1 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职工代表: 比例不得低于 1/3。
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每届为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1) 自主转让、相互转让、或向外部转让
内部股东
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人员
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强制转让
① 法院强制转让股权
②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③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瑕疵股权转让—— 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②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 回 购 股 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股东会回购股权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 公 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处理方法: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 股 权 继 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 发起人: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公司住所
2、 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
2)订立公司章程
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3)认缴资本
发起设立: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或办理财 产权的转移手续。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剩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 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 文件及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股东会
· 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执行董事
· 董事: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 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董事***:每届***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经理
·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监事会/监事
· 成员: 不得少于3人。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监事的***每届为3年, 连选可以连任
4、 发行原则
(1)股份发行的原则
·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注意没有公开)。
· 同种类股份:同等权利。
· 同次发行股票:同价。
· 股票的作用: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股份发行价格
· 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
· 也 可超过票面金额(溢价)
· 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
(3)股票的形式和记载——
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记名股票,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人和地】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日】
(4)发行新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后公开发行新股时, 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还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记名股票的转让——背书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交易: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5)公司回购股份(除以下情形之外,其他情况不得回购)
(6)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① 上市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 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③ 上市公司的其他特别规定
·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职权汇总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董、监、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其他参与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
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 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公积金制度: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提取前,应先用利润弥补亏损。转为资本时,留存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5. 利润分配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除外。
·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6.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由管理层解聘
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一 、 公司合并的种类
1.吸收合并
·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 A+B=A
2.新设合并
· 合并各方解散
· A+B=C
二、 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 股东会决议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对债权人通知公告
· 债务承担
· 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1.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对债权人通知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务承担
· 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5.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2.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4.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5.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
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