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六8国际法上的个人9国际人权法
关于六8国际法上的个人9国际人权法的思维导图,个人的国籍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or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八14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的思维导图,外交部门的职权:执行国家关于外交政策的决定;领导和监督驻外代表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和活动等。
关于七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的思维导图,整理了 领土、海洋、特殊空间、环保法律制度的知识,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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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际法上的个人
个人国籍
概念:个人的国籍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or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法律意义
1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
2区分本国人and外国人并基于待遇的前提
对国际法上个人权益的保护有重要法律意义
3确定国家属人管辖的依据
4对居民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个人与国际法的纽带
国籍制度
国籍的取得
重点一
1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以父母国籍确定个人国籍
单系血统原则、父系
双系血统原则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2归化取得
申请入籍
婚姻入籍
收养or认领非婚生子女入籍
丧失
自愿丧失
自愿解除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批准后丧失本国国籍
已取得外国国籍:在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
剥夺国籍:基于法定原因而非出于自愿而丧失本国国籍
eg: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国籍
冲突:法律状态
积极: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
消极:不具有任何国籍
冲突的解决
国际合作减少国籍冲突:签订国际条约、协议
国内立法:避免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
中国国籍法
a平等原则男女、民族
b不承认双重国籍和避免国籍冲突
c国籍赋予:双系血统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法考
国籍法4-6t、9-10t
父母双方or一方为中国公民(血统)
1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a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2b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or国籍不明,定居中国,本人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出生地)
d国籍制度审批
外国人在国内生活和工作:申请入籍向县级以上公安局提出,公安部审批
外国人在国外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向外交代表机构or领事馆提出申请,公安部审批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待遇
出入境管理
重点二
出入境三制度
1入境签证由驻外签证机构or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
2出入境边检由边检机构负责
3境内活动由县级以上公安负责
出境
一般不限制外国人出境
例外
限制离境、不准离境
未了解的民事、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
拖欠劳动报酬®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决定
强制出境
限期离境:
遣送出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遣送后1-5年不准入境
驱逐出境:公安部决定,驱逐后10年内不准入境
外交保护
难点1、2、3
概念:指一国在对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的非法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的救济,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三个先决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原则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2国籍持续原则(外交保护结束前仍为本国国籍)and 国籍实际联系原则(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本国国民)
3在所在国已用尽当地救济
引渡
1概念: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主体与对象
有权引渡的国家
犯罪本人所属国
犯罪行为发生国
受害国
对象: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多数国家持“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3原则
(1)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2)政治犯例外:国家对由于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国追诉的外国人不予引渡
(3)双重犯罪原则:都认为是犯罪+达到判处若干年 有期徒刑以上程度
(4)罪名特定原则:只能以引渡时所主张的罪名进行审判和处罚。效果
引渡的效果
(5)不得再次引渡原则:未经被请求国同意
4我国
引渡需满足条件
双重犯罪
为提起刑事诉讼引渡,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执行刑法,剩余刑期至少六个月
拒绝引渡规则
《引渡法》8: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程序酷刑缺席判
不宜引渡、国家自主决定9t(1)中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准备诉讼(2)年龄、健康人道主义。
5程序
联系机关:外交部
决策机关:高法、最高法、最高检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引渡是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国家没有一般性的引渡义务
完全根据主权自主通过立法或其他方式决定要不要引渡、条件、程度
庇护
是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难民
身份确认
概念:那些(惧怕战争、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遭受迫害而逃离到其本国之外,并由于这种迫害不能或不愿接受本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人
难民身份确认同时具备三条件
迁移或滞留余本国or经常居住国之外
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or返回本国居住
有正向理由畏惧迫害
难民身份的排除
1已取得联合国保护
2被认为无需被保护
3认为不得被保护的人
法律地位
1951《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难民的出入境
1边境不拒绝
1未经许可进入or逗留+毫不延迟自动向有关当局说明正当理由的难民®该国不得惩罚;2如不予接纳,应给予难民以获得另一国入境许可的合理期限和必要便利;3在取得该国正常地位或获得另一国入境许可之前,该国不得加以不必要的限制。
2驱逐处境限制
3不推回原则:要求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推回至其生命受威胁的边界领土
难民的待遇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中国的难民政策
九、国际人权法
人权保护机制
内容与特殊性
关于人权保护的国际法
内容:是由一系列关于人权保护的(包括全球性的和地域性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以及国际习惯组成的国际法的独立分支,是国际上保护人权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殊性1有较强的政治性2个人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直接受益者3是弱法中的弱法
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国际人权保护监督机制
国际监督机制
联合国体系
人权理事会-联大的附属机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联合国秘书长的下属
其他转门机构
国际条约机构
具体条约机构——监督缔约国履行条约的义务
具体保护制度
报告制度
指控制度
个人来文
国内监督机制
国家人权机构
国际条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