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税法-基础精讲
增值税1-7
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
销售劳务
进口货物
销售服务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交通服务
金融服务
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
销售不动产
建筑物
构筑物
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情况
价外费用(含税)
区分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先打折后销售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会计处理: 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销售折让
发生在销货后,是原销售额的减少,开红字专用发票
其他特殊销售方式
以旧换新
一般货物不得抵减旧货价格
金银首饰可抵减,以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征收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
啤酒、黄酒加非酒类
收取时不交
逾期时交
非啤酒、黄酒的其他酒类
收取时交
逾期时不交
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
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价格,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直销
有直销员
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无直销员
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货物
委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清单、全部或部分款项、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移送货物到其他县市
自产、委托加工用于非应税项目
自产、委托加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无偿转让视同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特殊事项
药品生产企业在销售自产创新药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同行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组成计税价格
混合销售和兼营
混合销售
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销售
从主业
兼营
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开核算,从高税率
纳税人的分类
简易计税之征收率
征收率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购进时是否抵扣过进项税
没有抵扣过
应纳增值税=含税价/(1+3%)*2%
抵扣过进项
销项税额=含税价/(1+税率)*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一律没有抵扣过进项
应纳增值税=含税价/(1+3%)*2%
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20.5.1-2023.12.31,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品或罕见病药品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项目
征收率5%
销售不动产、卖地、不动产租赁、劳务派遣差额、人力资源外包
税率
13%
淀粉和原煤适用13%增值税税率
9%
农村老王的幸福生活
6%
0%
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
凭票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
国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进项不能抵扣
限于本单位员工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
农产品
计算扣除
从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免税
购入,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扣除率
9%
生产、销售、受托加工9%税率的农产品或6%税率的服务
10%
深加工,生产、销售、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的农产品
生产领用时加计1%
从非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
非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一般不免税,9%
一般纳税人
9%
深加工加计1%
小规模纳税人
普票
不能抵扣进项
专票
票面金额*9%(深加工10%)
开3抵9
税收优惠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但是,只开普票的情况,卖方可免税,买方不得抵扣
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9%)*9%
通行费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票面注明的税额
桥、闸通行费发票
票面金额/(1+5%)*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看凭证
普票不能抵扣
看业务
1、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除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专用:不可扣
兼用:可扣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专用:可扣
兼用:可扣
存货等其他
专用:不可扣
兼用:计算分摊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的销售额/全部的销售额)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
3、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和贷款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只是生活服务这一大类中的一个小的分支。
4、纳税人因接受贷款服务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5、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的维修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实物赔付方式支付的维修费可抵扣进项
其他因素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进项税额转出
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情况: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注意2019.4.1税率变动 16%改为13% 10%改为9%
农产品税额转出
进项税=买价*扣除率=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净值折算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即是当时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净值*税率
追加冲减进项税额
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默认含税),冲减当期进项
转增进项税额
以前不能抵扣现可抵扣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款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增值税8
8非房企转让不动产
外来的用差额,自建的用全额 只有一种情况特殊,就是计算销项时用全额
非房企转让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
可选简易计税5%
之前外来:差额
之前自建:全额
一般计税9%
全额:不含税收入*9%
非房企转让不动产预缴
外来:差额
差额/(1+5%)*5%
自建:全额
全额/(1+5%)*5%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非北上广深
北上广深
关于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有发票看发票
看契税完税凭证
营改增之前(含税)
先减后分
(卖价(含税)-买家(含税))/(1+5%)*5%
营改增之后(不含税)
先分后减
9建筑服务增值税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一般情况9%,全额
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差额3%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差额),3%
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服务预缴时,全部用差额
一般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10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具体规定
一般计税
增值税税率9%
营改增之前可选简易5%
异地预缴3%
简易计税
征收率5%
异地预缴5%
租房相关税收优惠
其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分摊到月,不超过15万/月,免税
个人出租住房(含个体工商户),5%减按1.5%
11房企卖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税额计算
一般计税:差额9%
差额是从政府这里拿地花的钱
简易计税:全额5%
预缴(预收应预缴3%)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预缴率总结:建房23,租房35,非房企卖房5%,房企卖房3%
12金融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情况6%,征收率3%
金融商品转让买卖差,可结转至下一期但不能跨年转
利息看全额
tips
金融商品转让,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
限售股买入价确定:新发看发行,资产重组看停牌前一日,暂停上市看恢复,股权分置看复牌
贷款服务
1、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2、自结息日起第一个90天应收未收利息需缴纳增值税,第二个90天的利息暂不缴纳
3、统借统还业务,高于金融机构利率水平的,需全额缴纳增值税,不高于的,免征增值税
4、免税利息收入
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只能简易3%)
资管产品管理人是纳税人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
13差额确定销售额
应税项目 扣除项目 金融商品转让 买入价 经纪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融资租赁服务 两息一税: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两息: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客运场站服务 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旅游服务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支付的分包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劳务派遣 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3、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扣息扣税不扣本,税为车辆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扣本息
4、航空运输业的销售额
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
不包括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
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普票
6、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7、旅游服务
8、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14银行跨机构资金清算
网络服务费、收单服务费正常开票即可
发卡行服务费的发票开局需要通过清算机构转手
15加计抵减
增值税
留底退税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铁路通电专用仪器,医药化学电子设备加非金属矿物制品
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与2019.3.31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申请留底退税的条件
主体条件
A级或B级
以申请办理留底退税时的级别为准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留底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票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4.1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
退税条件
所有一般纳税人
自2019.4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底税额均大于零,期额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
先进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退税额计算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底退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底退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如何办理
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在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范围
进口货物
按货物分别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物品:个人携带、邮寄进口物品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个人物品
按货物分别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非电商个人携带邮寄物品
征收行邮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计税时也使用税率计税,不使用征收率
进口租赁飞机,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出口退税
基本政策
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具体适用范围
出口免税并退税
1、出口企业(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零税率
1、出口货物
2、服务和无形资产
国际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销售的
研发软件,转让技术,设计及电路设计测试;合同能源,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离岸外包;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
出口免税不退税
1、适用出口免税的货物
2、跨境免税项目
不免税也不退税
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1、应纳税额=内销销项-(进项-剔)-上期留抵税额
剔=(外销额FOB-免税)*征退税率差
2、免抵退税额=(外销额FOB-免)*退税率
3、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和免抵退税额比较,取小者为应退税额
4、留抵大,免抵税额为0;留抵小,免税为差
2、跨境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税的计算
退税率即为征税率,没有“剔”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只免不退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差额税款计入货物劳务成本
4、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消费税
消费税征税税目
烟
酒
鞭炮和焰火
高档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成品油
小汽车
摩托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游艇
电池
涂料
消费税征税环节
生产销售环节
自产销售
自产自用
视同销售
进口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
零售环节
金银铂钻(零售)
超豪华小汽车(生产+销售)
批发环节
卷烟(生产+批发)
消费税的计算
税率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计算方式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复合计征
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
从价定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
卷烟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甲类(调拨价70元/条,含70元)
56%+0.003元/支,0.6元/条,150元/箱
乙类(调拨价小于70元)
36%+0.003元/支,0.6元/条,150元/箱
批发环节
11%+0.005元/支,1元/条,250元/箱
白酒
20%+0.5元/500克(500毫升),1元/1公斤(1000克),1000元/1吨(1000公斤)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包装物押金
非酒类产品
收取时不交
逾期时交税
其他酒(啤酒、黄酒除外)
收取时交税
逾期不交税
酒类税率总结
白酒
20%+1000元/吨
黄酒
240元/吨
啤酒
甲类(出厂价>=3000元/吨)
250元/吨
乙类(出厂价<3000元/吨)
220元/吨
其他酒
10%
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
以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数量计征
换抵投
视同销售,计征消费税按同类最高价
金银首饰
金银铂钻(零售环节)
5%
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生产销售环节)
10%
以旧换新
非金银首饰
不扣除旧货价格
金银首饰
扣除旧货价格,以实际收取的价款计征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
零售环节(10%)
卷烟
批发对批发不征消费税
兼营批发和零售需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
卷烟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白酒
生产销售环节价格低于零售价格70%以下,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税率的特殊规定
兼营不同税率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税率
套装与礼盒
从高适用税率
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视同销售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
移送时纳税
计税依据
同类消费品
一般加权平均价,换抵投最高价
无同类消费品,用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定率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率税率)
复合计税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率税率)
从量定额
不涉及销售价格,无组价计算问题
委托加工
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规定
受托方为单位
受托方代收代缴
向受托方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籍管解缴税款
受托方为个人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从价定率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委托方收回后补税
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
收回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抵扣
出售
按照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进口环节
从价定率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已缴纳消费税的扣除
扣除范围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
扣除范围不包括: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高档手表、涂料、酒(葡萄酒除外)、电池
非连续生产,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受范围限制
外购连续生产扣税计算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
准予扣除的消费税=(期初库存+本期购进-期末库存)*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免税不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免税并退上一环节已征消费税
商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不免不退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
特点
专款专用
附加税
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
征收范围较广
城建税纳税人
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市区
7%
县城、镇
5%
不在市区、县城、镇的
1%
计税依据
包括:实际缴纳的、差补的、免抵的增值税
不包括:进口环节、非税款项、期末留底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比例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附加
2%
烟叶税
纳税人
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环节
收购环节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计算
比例税率
20%
计税依据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10%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购烟叶的当日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购地
按月计征
船舶吨税
征税范围、税率
定额税率
优惠税率
普通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拖船
每千瓦折合0.67吨
无法提供吨位证明的游艇
每千瓦折合0.05吨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税收优惠
直接优惠
免税
延期优惠
征收管理
关税
关税纳税义务人
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税率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税率种类
从价
从量
复合
滑准
税率与进口价格反向变动
出口关税税率
比例税率
税率的运用
一般规定
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特殊规定
先行申报
集中申报
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
进口转关
出口转关
追征税款
保税、减免税等货物的补税规定
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实际支付
按照实际支付计算
无法确定
运费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定
保险费=(货价+运费)*0.3%
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
暂时免税临时减免税
征收管理
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税目
能源矿产
不包括人造石油
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
水气矿产
盐
资源税税率
1、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由税法直接规定税率
2、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
3、从价计征为主、从量为辅
4、地热、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可采用从价或从量,其余从价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一般情形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不包括运杂费
视同销售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从量定额
实际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的计算
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减免税项目
免税
减征
2低3三深衰3硫页4稠凝5充填
可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免税
征收管理
水资源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纳税义务人
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形式
差别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计征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决定因素
所占用耕地
普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
用途
用于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非农业建设
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临时占用耕地也要交税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免税
减征
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
使用人或代管人
纳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税率、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房产税的计算
从租
税率12%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
从价
税率1.2%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1、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
2、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房屋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从租计征
1、免租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特殊项目
投资联营房产
共担风险
从价计征
不担风险,只收固定收入
从租计征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地产
自营
从价计征
出租
从租计征
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地下建筑物
独立地下建筑物
工业用途房产
房产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商业用途
房产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地上地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建筑物的规定缴纳
出租的地下建筑
从租计征
税收优惠
非营利机构非营利用房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公租房、廉租房、危房、大修期间、基建临时房
企业办医校幼托、养老托育和家政、发动机研制免、文化事业单位转企业免税5年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共用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次月起次月停,只有“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用“之月”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车船税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境内
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不需要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传播
车船税税目
乘用车
摩托车
商用车
客车
货车
其他车辆
专业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船舶
游艇
税额计算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固定税额
车船税-当月起当月停
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0.67吨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农业生产遇军警,外国驻华新能源
特定减免
临时入境
减半征收
节约能源的车船
拖车、非机动驳船
挂车
非车船税征税范围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免税
使用新能源的车辆
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契税
征税对象
纳税义务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和计税依据
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税收优惠
契税优惠
免税
外交人员第一次当公主,公租廉租加棚改,易地扶贫饮水工程,还有养老托育和家政,军队移交政府,股改农村集体,荒农林牧渔,非营业用于非营利
酌情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酌情减免的情况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
税率优惠
个人购买住房
1% 1.5% 1% 2%
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应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
存量房地产买卖
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
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不征
无收入
继承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公益性捐赠
权属未变
改制重组
免征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
税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
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能分摊且能证明
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比率(5%以内)
不能分摊或不能证明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比率(10%以内)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一般企业: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房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加
加计扣除
房地产企业有,一般企业没有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扣除项目
卖房按评估价格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卖地(未经开发)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单位
清算条件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可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时间
90天
应税收入的确认
扣除项目
可据实扣除的项目
公共设施
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权属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可扣
有偿转让,应计算收入,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装修费用
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质量保证金
已开发票,可扣除
拆迁补偿费
可核定扣除的项目
不可扣除的项目
无有效凭证
预提费用
质量保证金未开具发票
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
改制重组
整体改制
合并
分立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改制重组后再转让
交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企业
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非居民企业
法人所得税制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税率
25%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但其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20%
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关
小型微利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交税;100万元-3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交税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2020.1.1-2024.12.3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
间接法
一般纳税调整项目
工资、薪金支出
劳务派遣工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用,作为发电成本扣除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保险费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5%以内的,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准予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符合规定的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借款费用
资本化支出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通过折旧摊销准予扣除
费用化支出
直接税前扣除
利息费用
据实扣除
与金融企业有关
限额扣除
非金融向非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
关联利息费用
限制本金,债资比,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公益性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需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相关具体规定,查看讲义明细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可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销售收入30%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
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调减项目(一)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资金拨付文件
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单独核算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免税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纳税调减
国债转让收入征税
不调整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2个月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捐赠收入
其他财政补助收入
按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股息红利所得处理
投资方按照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发行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债券利息所得处理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依法纳税;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政策内容
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实扣除外,税前加计75%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实扣除外,税前加计100%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一般纳税调减项目(二)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享受优惠的是创投企业,而不是被投资方
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结转抵免
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弥补亏损
基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8年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加速折旧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加速折旧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适用情形
所有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超过500万元,可以加速折旧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的相关设备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所有企业+新购进的专用于研发+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可加速折旧
全部制造行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均可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投资专题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税收递延
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需是居民企业
转让股权收入
正常股权转让
全部收入-投资成本=股权转让所得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清算所得
需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计算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核定所得:转让收入*(1-15%)
股权激励
行权所得=行权时公允价值-行权价格
计入工资扣除,注意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项经费限额的影响
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换为股票时,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
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发行方发生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
转换为股票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在税前扣除
投资相关其他税务处理
混合性投资
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满足此两条件,按股权投资处理,其余按债权资产处理
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政府划入
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作为国家资本金
无偿划入企业,指定专门用途
不征税收入
其他无偿划入
确定应税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与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按照权责发生制,正常确认收入
其余的,如政府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股东划入
作为资本金
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作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
作为收入
未约定作为资本金处理的
特殊股息红利所得处理
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简单了解的税会差异
实物捐赠
纳税调整的实质是,税法认可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与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的比较
手续费及佣金
扣除限额
保险企业
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
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
按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的5%计算限额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电信企业
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5%
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
据实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准备金税前扣除
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
贷款
银行卡透支
贴现
信用贷款
进出口押汇
同业拆出
应收融资租赁款
不得提起贷款损失准备金
委托贷款
代理贷款
国债投资
应收股利
上交央行准备金
比例1%,余额减已提
资产类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林木类
最低折旧年限10年
畜类
最低折旧年限3年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已足额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其他
存货的税务处理
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
直接法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
特殊项目销售货物收入确认
售后回购
一般按购销处理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费用
商业折扣
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
折扣前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计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以旧换新
按购销处理
买一赠一
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销售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特许权费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
成本
费用
税金
不得扣除的税金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准予扣除的税金
在发生当期扣除
在发生当期计入资产成本,后期分摊
车辆购置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进口关税
按规定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退税对所得额的影响
损失
其他
特殊成本费用的扣除
租赁费
资产损失
坏账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实际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可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追补期不超过5年
因损失未税前扣除多缴的税,可在追补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可结转
法定资产损失
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业-免
减半
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免三减半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
电网新建项目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非居民企业优惠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的相关概念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支付对价的方式
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关键点:公允价值
债务人: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将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按照债务重组收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债权转股权
债务清偿
股权投资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方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合并
合并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和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适用条件
具体适用条件
不同重组类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
一般性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
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
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损失或所得,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的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比例要求
收购股权不低于50%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处理原则
对一方取得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确定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交易中的非股权支付部分需要确认所得或损失;另一方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股权收购股权支付部分税务处理
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
资产收购股权支付部分税务处理
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
合并
比例要求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税务处理
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分立
比例要求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税务处理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
划转类型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范围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法
定率
根据应税收入额定率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根据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定额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统一规定为4%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10%)
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
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汇率时间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入库申报时间
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对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5%
核定征收
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经费支出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注册地
实际管理机构
纳税期限
纳税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基本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
就地预缴
各分支机构分摊税额的计算
营业收入
0.35
职工薪酬
0.35
资产总额
0.3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先分后税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协议约定
合伙人协商
实缴出资比例
平均分配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亏损处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书
股份达10%(含)以上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
住所
习惯性居住地
累计居住183天
境内+境外
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
不满183天
境内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
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
不动产在中国境内转让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使用权所得
分类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分类征收制
综合征收制
混合征收制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判断
强调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独生子女补贴
托儿补助费
公务员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奖学金
防疫特别优惠
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防疫实物
免税的补贴、津贴
交税的补贴
远洋船员减半
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
个税处理
累计预扣法
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
非独生子女
最多1000元/月
独身子女
2000元/月
子女教育
每个子女1000元/月
3岁开始,一直到博士
住房贷款
首套住房贷款(以银行为准)
1000元/月
大病医疗
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15000-80000元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
1500元/月
人口超过100万
1100元/月
人口不超过100万
800元/月
继续教育
境内学历继续教育
400元/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
3600元/次
劳务报酬所得
哪些所得是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
内部董事
工资薪金所得
外部董事
劳务报酬所得
免税的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按次算
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4000元
扣800
每次收入>4000元
扣20%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
征税范围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预扣率
20%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4000元
扣800
每次收入>4000元
扣20%
稿酬所得减按70%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征税范围
预扣预缴
20%
按次征税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4000元
扣800
每次收入>4000元
扣20%
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无需办理的情形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无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办理时间
办理方式
办理渠道
申报信息与资料留存
5年
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年度汇算服务
汇算清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
专项附加扣除
综合所得的税率-与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相同
应纳税额与应补应退税额
特殊的预扣预缴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
按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80%*75%-城建税及附加-5000元
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个税预扣预缴
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扣除费用(5000元/月)
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特殊预扣预缴
在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以后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个条件
财产转让所得
基本规定
征税范围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
税率
20%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个人转让住房
五年以上、唯一
看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免个税
房屋原值的确定
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和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合理费用的确定
装修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
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
房屋原值的10%
住房贷款利息
无偿赠与,双方都不征收个税
近亲属
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收入
收入核定方法
净资产核定法
类比法
其他
股权原值
终止投资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收回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收回股权的
不缴纳个税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做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
视为两次股权转让行为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取得量化资产
不拥有所有权,仅作为分红依据
不征收个税
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红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
仅针对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
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个人拍卖除自己的文字作品的其他财产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不能正确计算原值的
按照转让收入的3%征收率计征个税
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照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征计税
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
“打包”债权
个人转让债权类债权时原值的确定
加权平均法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5年递延纳税
分期缴纳,可以不均匀
优先用于缴税的情形
取得现金补价
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可5年递延纳税
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财产租赁所得
征税范围
税率
20%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4000元
扣800
每次收入>4000元
扣20%
扣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实际支付的修缮费用以800为限进行扣除(未扣的下次再扣)
转租
转租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
向出租房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征税范围
免税的利息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铁路债券利息减半
税率
20%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20%)
持有时间小于1个月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有时间大于1个月小于1年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有时间大于1年
暂免征收
偶然所得
免税的偶然所得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需要纳税的情形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经营所得
征税范围
经营所得范围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所得,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
个人所有
经营所得
单车承包或承租
工资薪金所得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
情形
税目界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经营所得
其他企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其他人员
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
5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的基本思路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得扣除的项目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各项扣除
工资
三项经费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公益性捐赠
研发费用
购置研发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
生产经营费用
40%
开办费
亏损弥补
减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