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3、民法总则-自然人
23法硕民法(岳老师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硕民法具体合同的完整思维导图,包括5类19种合同的含义、特征、效力、变更及特殊规定。
23法硕民法(岳老师版),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23法硕民法(岳老师版),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保障其实现债权,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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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法总则-自然人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
含义: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内容既包括享有民事权利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和平等性
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出生
视为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胎儿利益)出生
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民事权利)死亡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亡(人格利益)近亲属均死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 / 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定性;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律确认的,与自然人的意志无关
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直接相联系
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被取消
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满18岁+精神正常
满16岁+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满8岁
成年,不能完全辨认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岁 / 满8岁,完全不能辨认行为
成年,不能辨认行为
认定
监护
含义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典》“以亲属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
监护人的设定
可以是一人或数人,但首先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父母是监护人
无父母或父母无监护能力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个人或组织:自己愿意+基层组织同意
成年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兜底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
适用情形: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请求相关组织指定
指定程序: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 ②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请③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指定原则:被监护人意愿优先 / 生活感情密切程度 / 法定监护顺序
衔接规则
指定后果
其他监护类型
协议监护
遗嘱监护
意向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对外: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内: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限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照护
监护的撤销与恢复
撤销
适用情形
严重损害身心健康
怠于履行,导致危困
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申请主体:有关人员 / 有关组织
法律后果
恢复
适用情形:了解一下
监护权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监护资格被撤销
人民法院认为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含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现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条件和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需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近亲属+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需要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公示期为3个月)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宣告失踪的撤销
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宣告
失踪人有权请求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含义: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下落不明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2年限制
宣告死亡的后果
判决作出之日或意外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消除
个人财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的撤销
有权请求依据财产法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再婚 / 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
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存在的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债务
住所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所与住所
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前,无经常住所的,仍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自然人
监护制度
宣告制度
宣告失败
两户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