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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5-03 09:24:30 广东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法规概述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
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的基本法规。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期货市场法律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 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共同组成,为期货投资活动的正常运行保驾护航。
期货相关概念、种类及种类
一 、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二、 期货合约的定义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三、 期权合约的定义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四、 期货的种类
商品期货合约
农产品期货 包括大豆、豆油、豆粕、籼稻、小麦、玉米、棉花、白糖、菜籽油、鸡蛋等。
金属期货 黄金、白银、铜、铝、锡、铅、锌、镍、螺纹钢、线材等
能源期货 原油、天然气、燃料油等
金融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 包括英国FTSE指数、德国DAX指数、东京日经平均指数、香港恒生指数、沪深300 指数等 。
利率期货 分为短期利率期货和长期利率期货。中国境内有国债期货等。
外汇期货 是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用来回避汇率风险。目前中国境内还没有外汇期货品种 。
五、常用术语
保证金 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结算 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交割 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平仓 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持仓量 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持仓限额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标准仓单 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涨跌停板 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 为无效,不能成交。
内幕信息 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期货交易所
一 、期货交易所概述
1.设立期货交易所实行审批制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2.目前中国境内的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ZCE)、 上海期货交易所 (SHFE)、大连商品交易所 (DCE)、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CFFEX)、广州期货交易所。
3.期货交易所的主要性质
●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 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二、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5.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6.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三、 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四、 期货交易所的内部管理
(1)期货交易所人员任命的禁止性规定:因各类原因被解除职务或撤销资格之日起5 年内
(2)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
(3)市场异常情况的处理及报告机制:当出现异常情况,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4)相关事项的事先审批机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5)所得收益的使用规范
(6)发布行情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期货公司
一、设立条件一审批制
1.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实缴,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85%)
2.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业务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或分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1)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2)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3)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交易规则
保证金交易制度
任何期货投资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的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行。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合约的履行和会员的交易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的盈亏、保证金、税款、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
强行平仓制度
对期货投资者存在违规超仓、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的幅度由期货交易所设定,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强制减仓制度
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单边市等可能引发市场发生重大风险状况的情形,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强制减仓措施
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投资者持有某品种合约的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量等情况。
套期保值制度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通过在期货市场的操作以规避现货市场交易风险的投资行为。套期保值交易是一种将期货、现货相结合的交易方式。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量额度由期货交易所审批。
二、 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1.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主体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2.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的要求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3.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且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客户下单的方式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5.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1)期货公司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2)期货公司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3)期货公司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4)期货公司未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混码交易。
(5)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未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混合操作。
(6)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未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挪用。
6.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7.收费管理: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8.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9.交割制度: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期货交易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追偿权
期货市场监督管理
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2.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 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定
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三、 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 对人员的监督管理
根据《条例》第五十三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五、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
(1)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 库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7)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 行政监管措施
(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 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1.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可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 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2)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7)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2.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4.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5.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
6.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二)、 受监管主体的相关义务
1. 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的义务
2.被检查、调查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3.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义务
根据《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 等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