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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5-07 09:13:39 湖北省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的定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要求:
1.证券公司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测评估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洗钱和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2.证券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
3.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
4.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导。
5.证券公司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形包括
(1)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
(2)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
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
一、基本要求
· 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证券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 证券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 持续识别客户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三、 重新识别客户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证券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证券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四、 重新识别客户的措施
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
3.实地查访;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五、 委托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一)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要求
1.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
2.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注意】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
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复印件或影印件。
2.第三方为证券公司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证券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1.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 10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 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2.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
· 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 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
五、 客户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六、 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签订书面协议,由高级管理层批准。 证券公司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七、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要求
1.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
2.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 应当至少保存5年。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一、大额交易报告
1.单客户多银行主辅账户划转
2.B 股非银证转账外部资金进出
二、 可疑交易报告
1.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三、 可疑交易后续控制措施
1.对可疑交易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
2.提升客户风险等级
3.限制客户交易
4.拒绝提供服务
5.终止业务关系
6.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7.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
四、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监控
(一)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1.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2.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3.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二)相关措施
1. 当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 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2.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证券公司应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恐怖活动资产冻结
一、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范围
( 一 )冻结资产范围
1.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控制的资产;
2.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的份额。
(二)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的情形
1.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
2.受偿债权;
3.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二、 采取冻结措施后的报告及告知义务
证券公司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三、 协助调查义务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 调查,以及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四、 解除冻结措施与对被冻结资产的管理及处置 非依法律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
五、 关于境外涉恐资产冻结的相关要求
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证券公司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证券公司 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反洗钱保密要求
一、保密的主体: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二、 保密的内容
1.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2.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
3.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
4.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
【注意】非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境外分支机构管理
1.证券公司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
2.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反洗钱审计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 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 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