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刑法论(绪论),整理了、刑法基础论、刑法目的论的知识点,喜欢的可以点个赞收藏一下哟~
编辑于2023-05-08 08:29:12第一章 刑法论(绪论)
第一节 刑法基础论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形式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
1.提示:《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是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只能附带规定在法律中,而不能附带规定在行政管理法规中
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三、刑法的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四、刑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
1.刑法典的体系
2.刑法条文结构
第二节 刑法目的论
一、刑法的目的
第1条
1.整体目的
2.章节目的
3.条文目的
二、刑法的任务
第2条
1.惩罚任务
注意:刑法惩罚犯罪的手段是刑罚,即用刑罚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因为刑罚具备预防犯罪的功能,包括一般预防(让没有犯罪的人不敢犯罪)与特殊预防(让已经犯罪的人不敢再次犯罪)
2.保护任务
三、刑法的机能
注意1: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保护法益要求积极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则要求限制国家权力 注意2:刑法机能之间的关系:犯罪之前是规制、犯罪以后是保护、人权保障全过程。如果对行为人有利,体现了保障技能;如果对行为人不利,则体现了保护技能。
1.规制机能
2.保护技能
3.保障机能
四、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的效力
1.注意: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又称“无权解释”,靠“”以理服人”。 2.注意: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冲突时,由于立法解释效率高,要按照立法解释处理。
1.立法解释
1.这里指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2.提示:立法解释的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部机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概念
(1)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制定)
(2)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生效)
(3)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适用)
2.司法解释
1.这里只有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2.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时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做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做的解释,都属于刑法解释 3.提示:司法解释的主体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包括其内部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
3.学理解释
1.这里指有权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有权解释,无权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2.伦理解释
概念
(1)目的解释
(2)扩大解释
1.注意: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2.注意: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法机关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
(3)缩小解释
(4)当然解释
①当然解释适用的前提:法律未明文规定
②当然解释比较的要求:要求对比的事项“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③当然解释适用的规则
第一:入罪时(构成犯罪时),举轻以明重
第二:出罪时(排除犯罪时),举重以明轻
(5)比较解释
(6)历史解释
五、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
1.基本内容
(1)法定化
(2)明确化
(3)合理化
(4)反对事后法
(5)反对类推
(6)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
2.主要体现
(1)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总则
分则
(2)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第4条
1.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具体表现为:平等的保护法益、平等的认定犯罪、平等的裁量刑罚、平等的执行刑罚。 2.只有在案件对比中才会体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5条
1.基本内容
1.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1)客观
(2)主观
2.主要体现
(1)刑法总则中规定的量刑原则
(2)刑法总则的量刑规则
(3)刑法分则
六、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概念
1.国内犯:属地管辖
第6条
(1)“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1.提示: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包括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不论停放于何处,都属于我国领域。不在我国境内的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内。
旗国主义
(2) “犯罪地”包括行为地、结果地
①犯罪行为发生地
②犯罪结果发生地
(3)属地管辖权的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
①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11条
②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90条
2.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1)属人管辖原则
第7条
1.属人管辖的适用条件: ①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犯轻罪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②,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代表国家形象),一律追究。 2.提示:属人管辖与保护管辖,体现了互为权利、义务关系。
(2)保护管辖原则
第8条
1.保护管辖的适用条件:①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②所犯之罪为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③双重犯罪原则,即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3)普遍管辖原则
第9条
1.普遍管辖的适用条件:①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②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但声明保留的除外;③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④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2.提示:按照普遍管辖处理时,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中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或公约。
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10条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1)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2)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失效时间
(1)明示失效: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2)自然失效:新法实施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3.刑法的溯及力
概念
从旧兼从轻原则
4.立法规定(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12条
1.我国《刑法》第12条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2.注意: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的组成部分,原则上也要坚持从旧兼从轻。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是必须坚持从旧见从轻原则。
(1)溯及力的内容
①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要求之一
1.“处刑较轻”是指法定刑而非宣告刑。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②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适用的对象
未决犯
(3)跨法犯问题
1.跨法犯的溯及力,基于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一律适用新法。
概念:这里指行为跨越新旧刑法的情形,包括继续犯、连续犯
①行为跨越新旧法,即使罪名、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也要适用新法
②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即使新法处罚更重,也要适用新法,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③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部分行为。
5.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
6.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提示: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不需要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因为时间效力只针对刑法条文,司法解释是对条文含义的说明,不是条文本身。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注意:这是从新原则 (只有一个新的)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是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注意: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有旧的和新的)
对于在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注意:不适用于已决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