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6、宪法
关于6、宪法的思维导图,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的根本法,大家也可以用于备考复习。
编辑于2023-05-09 16:38:16 四川省宪法
概述
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的根本法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特征
国家根本法: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最高性;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每年的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其他法律的内容不能与宪法相冲突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英国)
(2)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刚性宪法】、柔性宪法(英国)
(3)制定宪法的机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
(4)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
产生与发展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的原因:(1)经济原因(2)政治原因(3)文化原因
发展趋势
(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2)政府权利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新中国宪法的 产生与发展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
(2)54年《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75年《宪法》,第二部
(4)78年《宪法》,第三部
(5)82年《宪法》,第四部,即现行宪法 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显示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的重视
宪法的修改
从1988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
现行宪法,经过了五次修改,共产生52条修正案
1988年
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
(1)增加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2)建设目标从”高度文明民主“->”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3)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4)”计划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5)”国营经济“->”国有经济“
(6)”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7)县级人大的***3年->5年
1999年
(1)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2)将”反革命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3)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
(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这一指导思想;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全国人大中应有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4)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5)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在”引导、监督、管理“之外,增加”鼓励、支持“
(6)地方人大***统一为5年
(7)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8)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9)国家主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10)《义勇军进行曲》正式成为国歌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确定为代国歌】
(11)”戒严“->”进入紧急状态“
2018年
(1)第1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序言第七段:”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3)”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4)统一战线的组成:”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者的爱国统一战线“
(5)”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6)国家主席、副主席删掉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7)”国家机构“中增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国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8)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
我国宪法渊源
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宪法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最高权力由人民享有;
具体体现:国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基本人权原则
表现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
法治原则
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审判独立
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
社会主义国家: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体现
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的监督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
...
制定和修改
制宪主体:人民
制宪机关: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修宪机关:全人大
修改:全人常或1/5以上的全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由全人大主席团发布
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
宪法的一般功能
确认功能、保障功能、限制功能、协调功能
宪法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监督体制包括立法审查、司法审查、专门机关审查三种方式;我国属于立法审查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国家的基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阶级结构: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统一战线是重要特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
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的基础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其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分配制度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有经济
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经济
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全民所有(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没规定的归集体】
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没规定的归国家】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外,归集体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所有
财产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外,都有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有选举权】
平等性原则
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效力完全相等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级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
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全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
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政党制度
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政协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
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行政区域划分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较大的市->区、县
(5)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审批主体与权限
口诀:乡找省,村找县,县级以上国务院, 市和县的界限需授权,全人特设和省建
全人大
(1)省、自治州、直辖市的建置【设立、撤销和更名】
(2)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国务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限的重大变更
(4)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省级政府
(1)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及更名,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人民政府的驻地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审批
(2)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注意:区分国家机关】 自治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任职资格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人常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自治地方的人大代表,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权
(1)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人常批】
(2)变通规定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或停止执行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常批准后生效,并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州县条例省常批,并报全人常备案】
立法法加括号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5)组织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人大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国务院】
关系
全人大
(1)决定设立及制度
(2)制定并修改特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全人常
(1)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2)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报全人常备案,有问题发回,不能撤销】
(3)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1)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管理特区的防务
(3)任命特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主要官员及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①报全人常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②有问题发回,但不做修改; ③被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五年,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委员会成员
村委会
(1)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3)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委会
(1)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对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分类
积极受益权:国家应积极保障的权益
消极预防权:不需要国家以积极的方式予以保障
主体 (公民和人民)
(1)性质: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 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
(2)范围:公民包括人民和敌对分子;人民只是公民中的一部分
(3)后果:公民中的敌人不能享有全部权利; 人民享有法定全部权利,履行全部义务
(4)概念属性:公民属于个体概念,人民属于群体概念
国籍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4)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5)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概念:平等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基本内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反对歧视和反对特权;允许合理差别
特定主体:(1)妇女;(2)退休人员和军烈属;(3)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4)青少年和儿童;(5)华侨、归侨和侨眷
政治自由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1)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自主、自办、自传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狭义的):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人格尊严、住宅自由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
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获得国家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劳动权
(1)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3)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休息权
(1)中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获得物质帮助权
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老、病、丧】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社会保障权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社会经济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
受教育权
(1)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文化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中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国家机构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大
性质和地位
最高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组成和***
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不超过3000人
选举:由其常委主持
***:每届***5年
组织机构
常设机构:全人常
会议制度
每年1次,由全人常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如果全人常认为有必要,或1/5以上全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集全人大临时会议
职权
(1)宪法:修改、监督实施【宪法修正案由全人大主席团公布】
(2)基本法:制定和修改【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3)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
(4)根据提名决定: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军委其他;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5)审查和批准预算、计划
(6)改变或撤销全人常不适当的决定
(7)省建、特设
(8)决定战争与和平
(9)其他
全人常
性质地位
全人大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服从全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和***
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每届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职务;
下设:法制工作、预算工作、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代表资格审查等委员会
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2个月举行一次,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2)①提案:10人以上联名;②审议议案;③议案的表决:全人常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3)质询案:会议期间,常委会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包括各部委)、一委、两院的质询案
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
职权 (动员特赦和勋章 省国紧急全人常)
(1)宪法:解释和监督实施
(2)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
(3)全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4)解释法律
(5)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
(6)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非领导关系,无权改变】
(7)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8)在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没有副总理、国务委员】
(9)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0)根据国家监察委主任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副主任、委员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查委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全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1)全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人大代表的 人身特别保护权 言论免责权
(1)全人大和全人常的组成人员,在全人大和全人常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全人大代表非经全人大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全人常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3)全人大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人大主席团或全人常委员会报告
(4)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常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5)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常委员会报告
(6)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常委员会许可
(7)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该级的人大【乡级无人常】
国家主席
性质和地位
国家元首、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
产生和***
(1)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人大选举产生
(2)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45周岁;中国公民
(3)***5年,同全国人大人常每届***相同【2018年宪法修正案取消***限制】
职权【国家主席令】
(1)发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2)任免权:全人大或全人常确定的人选,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根据全人常的决定,派遣或召回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4)荣典权:根据全人常的决定,代表国家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国家副主席职权
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行主席部分职权;主席缺位时,自己继任
缺位处理:①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位;②副主席缺位,全人大补选;③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由全人大补选,补选以前,由全人常委员长暂代主席职位
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
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
对全人大和全人常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和***
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产生: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全人大决定总理人选;其他人员根据总理提名,全人大决定; 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提名,全人常决定除副总理、国务委员之外的其他人选;
组成人员任免决定后,由国家主席负责宣布
***: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
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人大或全人常提出议案
(3)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全人大审查和批准】
(4)领导和管理各类行政工作
(5)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6)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7)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
(8)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9)改变或撤销所属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批准省级区域划分,批准县级以上建置和区域划分
(11)决定省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2)全人大和全人常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委
性质和地位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组成和***
组成: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委***与全国人大每届***相同,即5年,没有***限制
领导体制
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人大和全人常负责【不用报告工作】
监察委
性质和地位
国家监察委是最高监察机关。县级及以上设立地方监察委员会。
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的工作。上级领导下级的工作
组成和***
国家监察委
(1)国家监察委由全人大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2)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人大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提请全人常任免
(3)国家监察委主任***同全人大,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国家监察委对全人大及人常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监察委
(1)由本级人大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2)地方各级监察委对本级人大及人常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留置措施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应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各机关关系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
国家审判机关,是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人大和全人常负责;地方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检察院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领导下级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人大和全人常负责;地方各级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负责
地方各级人大
省、直辖市、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大和人民政府
县级及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人大依法监督、指导下级人大的工作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其一方面对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又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