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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5-10 11:29:41 广东证券经纪
经纪业务的法律法规
一 、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二、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开立客户 账户规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细则》
经纪业务的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二、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1、 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业务对象
2 、经纪商的中介性
不动用自己的资金、不承担风险、不分享收益
3 、客户指令权威性
严格按照客户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和时间买卖
4 、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三、 客户和证券经纪商的委托代理事项
1.接受并执行客户依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客户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客户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客户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客户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证券公司可以代理客户进行的其他活动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一、营销活动
1.客户招揽
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通过营销渠道,与客户建立关系并促成交易的过程。
2.客户服务
包括:交易通道服务、有形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二、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渠道
1.内部营销人员直接营销
2.委托经纪人
三、 证券经纪人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2.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
3.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4.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合规管理范围。
四、账户管理
1.总体要求
(1)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2)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3)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2. 中国结算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账户业务可以委托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3.业务规则
(1)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 自然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机构客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文件
· 自然客户代理人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2)指定专人讲解,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
(3)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4)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统一组织回访客户
· 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
· 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10%(不含休眠户)
· 客户回访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身份;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确认客户开户方式;回访客户
4.证券账户开立数量
—码通账户、信用账户、B股账户 1个
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 一个市场3个
· 投资者申请开立A 股账户时,除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A 股账户之外,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其同时开立沪市及深市双边A 股账户。
5.特殊法人与产品开立证券账户
(1)特殊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外国战略投资者等
(2)产品: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基金等
证券账户可由申请主体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 在线业务平台提交账户开立申请。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申请主体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6.账户变更
(1)关键信息变更: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通过临柜、见证等方式办理。
(2)其他:通过临柜、见证、网络、电话等方式受理投资者申请,核实投资者身份后予以办理。
7.账户注销
(1)条件:证券账户持有余额为零且不存在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未了结业务。
(2)主动申请:死亡、依法被解散或破产清算、产品到期或其他终止情形的。
(3)特殊机构与产品开户后6个月内出现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办理 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8.不合格账户的管理
违规以他人名义或虚假身份开户 证券公司办理注销
代理关系不规范 证券公司督促补齐授权或代理证明
关键信息不全 证券公司督促变更关键信息或补全
9.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在线办理证券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10.非交易过户
(1)继承
(2)赠与
(3)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仅受理离婚情形)
(4)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
五、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1、客户资金三方存管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单独立户”要求,防止资金被混合使用。
(2)明确“封闭运行”要求,防止资金被违规动用。
(3)除向客户收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等特定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2.客户适当性
(1)全面了解客户
(2)对产品或服务分级
(3)适当性匹配
六、 委托交易
(一)委托方式
柜 台 委 托
自 助 委 托
网 上 委 托
电 话 委 托
热 键 委 托
其 他 方 式
(二)委托指令
1.委托指令要求:
①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代理。
② 客户通过证券公司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客户操作失误或因客户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协议约 定,或其他可归咎于客户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 由客户承担。
③对于客户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公司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客户的交易委托采取限 制措施。
2.委托指令的无效
如客户发出的指令被证券公司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3.委托指令的撤销
1)未成交 — — 可撤销;
2)已成交 — — 不可撤销
4.委托指令的成交
客户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
5.委托结果的查询
七、交易席位与交易单元
1.席位的定义及一般规定
席位代表了会员(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权益
2.交易单元定义及一般规定
(1)交易单元是指会员(证券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
八、 指定交易及托管、转销户
1.指定交易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制度: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交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的制度。
(2)B 股以外的所有证券
(3)每个账户只能指定 一个交易参与人(证券公司)
(4)证券公司不能阻挠撤销指定的申请
2.证券托管
(1)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制度: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者多个证券公司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2)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3.转销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
九、 客户交易安全监控
1.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做好密码管理
2.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规定或约定,以约定方式提供客户各类信息查询
3.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
十、 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1.异常交易情形: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 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2个或2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2.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措施—— 交易所
① 口头或书面警示。
② 约见谈话。
③ 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④ 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⑤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⑥ 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十一、佣金管理
A 股、 B 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具体标准如下:
(1)A 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2)B 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3)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国债回购以及以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计委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科创板与创业板
一 、定位
科创板
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 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 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五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具体行业范围由上交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创业板
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二、投资者适当性
科创板
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具体条件:个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 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
创业板
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条件:个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 特殊交易机制
(1)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2)优化融券交易机制
(3)新增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4)放宽涨跌幅限制
(5)调整单笔申报数量
1.科创板:
· 市价订单:200股~5万股
· 限价订单:200股~10万股
2.创业板:
· 市价订单:不超15万股
· 限价订单:不超30万股
(6)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微观交易机制
(7)调整交易信息公开指标
(8)交易行为监督方面
存托凭证
一、存托凭证 (DepositaryReceipt,DR)
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存托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① 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署存托协议,并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协助完成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
②安排存放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能力和良好信誉的托管人管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 与其签订托管协议,督促其履行基础财产的托管职责。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因托管人过错受到损害的,存托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③ 建立并维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
④ 办理存托凭证的签发与注销。
⑤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发送通知等;
⑥ 按照存托协议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红利、股息等权益,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⑦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义务的议案时,存托人应当参加股东大会并为存托凭 证持有人权益行使表决权。
⑧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 托管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①托管基础财产;
② 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办理分红派息、投票;
③ 向存托人提供基础证券的市场信息
④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投资者保护
(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权益相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作出任何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沪伦通
一 、含 义
即上交所与伦交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 东向业务:
上市公司(伦交所) — — 上交所 — — 中国存托凭证 (CDR)
· 西 向 业 务
上市公司(上交所) — — 伦交所 — — 全球存托凭证 (GDR)
二、 投资者适当性
(1)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 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②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
③ 不存在境内法律、上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2)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沪港通与深港通
沪港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沪股通
香港投资者通过香港经纪 商买卖上交所股票
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分股;
A+H股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
【ST、*ST、B股除外】
港股通
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 公司买卖联交所股票
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分股;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
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深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深股通
香港投资者通过香港经纪 商买卖深交所股票
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分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分股
深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 公司买卖联交所股票
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 分股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 数的成分股
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分股
联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交易规则
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控制。除上述规则以外,沪港通与深港通的基本交易规则还包括订单设计、订单修改、T+2交收制度、额度控制、回转交易等内容。
【沪伦通与深港通业务模式的区别】
· 沪深港通是两地的投资者互相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投资者”跨境,但产品仍在对方市场。
· 而沪伦通是将对方市场的股票转换成存托凭证到本地市场挂牌交易,“产品”跨境,但投资者仍在本地市场。
经纪业务风险管理
一 、合规风险
1.未按规定签订业务合同或未载入必备条款;
2.签订合同前未进行风险揭示;
3.未按规定了解客户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4.违规为客户开户;
5.将客户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6.未按规定存放交易结算资金或擅动客户资金;
7.资金不足而接受买入委托,证券不足而接受卖出委托;
8.推荐的产品和服务与客户不匹配;
9.建议和分析做出确定性判断;
10.任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招揽客户;
11.未按规建立信息查询、回访、投诉制度;
12.营业场所之外办理账户管理相关业务;
13.营业场所之外提供现场委托服务;
14.超范围经营;
15.合资、合作管理分支机构或将分支承包、租赁、委托他人
16.其他行为。
二、 管理风险
1.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未严格有效地查验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及其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而导致开立虚假账户、不合格账户、无权或越权代理等。
2.违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
3.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证券。
4.误导客户、对客户买卖证券承诺收益或赔偿
5.为获取交易佣金或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或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其买卖证券
7.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8.从事有损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或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