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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5-11 11:34:29 广东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保荐业务资格
1.申请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当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 荐业务资格,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2.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 少于20人;
(5) 保荐代表人不少于4人;
(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保荐机构的聘请与撤换
(一)聘请保荐机构相关规定
1.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2.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 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3.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4.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充分披露,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保荐机构应联合1 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三、 撤换保荐机构相关规定
1.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2.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
3.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四、 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2名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 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1.尽职推荐职责
1)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对发行人进行辅导,辅导内容包括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
2)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担辅导验收职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 ) 其 他
2. 持续督导职责
主板(股、可转债)
首发 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再融 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首发 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再融 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债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债券发行业务
1.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 公开发行: 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
· 非公开发行: 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诚实守信、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2)应当全面配合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3)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3.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5.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
① 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 .5倍;
③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④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⑤ 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二、 企业债券发行业务审核主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现中国证监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 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三、 金融债券发行业务
1.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2. 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3. 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四、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3.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
4.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类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
① 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 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的时点要求
① 审批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 推介活动, 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② 获批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井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 介 。
3.一般要求: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等。
4.具体内容:招股意向书、投资者报价情况及发行价格等。
5. 特别规定
① 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法
② 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 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
(二)创业板的特别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三)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1. 首发股票:应当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规定的网下投资者范围内设置其他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购前, 披露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 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等信息。
3.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4.发行人的高管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债券类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
(3)企业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 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④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企业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 金融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1)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 式披露。
(2)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 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 告 。
(3)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4)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 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成效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
违规行为
(1)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3)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4)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
作底稿制度等保荐业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5)廉洁从业管理内控体系、反洗钱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未有效执行;
(6)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
(7)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8)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 核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9)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11)其他情形。
监管机构
证监会
处罚
视情节轻重,暂停保荐 业务资格3个月到36个 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 构更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业务资 格
保荐机构、保代、其他保荐业务人员
违规行为
(1)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输送任何不正当利益;
(2)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泄露未公开信息、 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3)以不合理价格、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违反公平竞 争,破坏市场秩序;
(4)未勤勉尽责履行保荐相关职责;
(5)违反独立性原则违规开展保荐业务;
(6)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
(7)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保荐业务,执业登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8)不配合、阻挠或以其他变相方式妨碍协会检查,影响自律管理人员作出自律管理决定;
(9)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经提醒后仍不 按规定报送,报送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 遗 漏 ;
(10)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
(11)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监管机构
协会
处罚
谈话提醒、要求参加合 规教育、警示、责令改 正等自律管理措施;其中第1项至8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暂停或停止执业等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