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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5-11 16:44:23 广东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及其他信用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
一、融资融券业务: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 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 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证监会批准)
2.集中管理原则
3.业务隔离原则
1)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
2)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4.了解客户原则
三、 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管理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体系
董事会
基本管理制度 ; 确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
操作流程; 确定单一证券和单一客户授信额度;两融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 比例;业务决策机构;操作流程;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冲抵保证金的 证券种类和折算率;两融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
合同的标准文本 确定具体客户授信额度;审批、复核和监督分支机构业务操作
分支机构
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交易执行
四、 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五、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 一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客户
1、 客户的申请
(1)自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已开设相关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品证明
(2)机构客户:自然人提交的材料;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2、 客户的选择标准
①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 连续计算满半年以上;
②账户状态:手续齐全,资料完备,结算状态好;
③信誉情况: 无重大违约记录;
④ 资产状况:近20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还款能力;
⑤投资风格及业绩: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适当性相关规定;
⑥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和关联人(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
3、 客户征信调查 客户基本情况
财产与收入状况
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
诚信合规记录
融资融券需求
(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合同
1.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
2. 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3.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
4.合同应载明甲乙双方对主体资质、交易资产来源、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方面的声明与保证。
5.合同应载明开立信用业务相关账户的有关内容。
6.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 即信托目的、信托财产范围、信托的成立和生效、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财产的处分及信托的终止。
7.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等。
8.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的确定方式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
9.合同应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主要业务操作环节加以约定。
10.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维持担保比例和计算公式、补仓时间、补仓期限、补仓后应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以及乙方要求甲方补仓的通知方式。
11.合同应约定乙方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平仓顺序等事项。
12. 合同应约定甲方清偿债务的范围、方式、期限以及债务清偿后信用账户的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
13. 合同应约定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 当出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 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 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司法机关对甲方信 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 等特殊情况时,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方式。
14. 约定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事项。 15.合同应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
16.合同应明确载入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 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17. 合同应约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各种具体情形。
18. 合同应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仲裁或诉讼方式选择一种)。
19. 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20.合同应明确载明"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风险揭示书】相关内容
1.制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重要内容:风险种类、收费标准变化的情况;强平情形等
六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 — 债权担保
· 保证金除现金形式外还可以证券充抵。
·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
(一)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交易要素
1.标的证券——股票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科创板与创业板首日即可);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② 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③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标的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①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②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标的证券——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①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②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④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⑤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标的证券——债券
①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②债券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
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 ( 含 ) 以 上 ;
④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证金与担保物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①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③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④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A 股股票,以及权 证的折算率为0;
⑤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保证金计算】
·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x 卖出价格)×10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融资融券的权益处理
1.对证券发行人权利的行使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 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2.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的处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现金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通知商业银行变更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
3.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转融通业务
一、转融通业务
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给借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证券金融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批准设立专司转融通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 券;
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三、 权益处理
1.对证券发行人:由证券金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2.证券持有人的收益权利: 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四、 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
1.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五、 证券金融公司资金用途
1.履行相关法规的规定职责
2.维持公司正常运转
3.购买下列资产: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自用不动产。
六、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七、科创板或创业板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规则
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 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
· 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或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或创业板证券出借。
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
一 、概念与规则
股票质押式回购
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
2.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3.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交易所的质押回购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4.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 押回购。
约定式购回
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 日期 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丛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质押式报价回购
证券公司将符合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