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6节-证券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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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实施
substantive procedures
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科目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固定资产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存货
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应收及预付款项
证券自营
自营业务与投资范围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一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1.已经和依法可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2.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3.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4. 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特别规定】
·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该证券公司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自营业务的管理及操作
1.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建立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决策与授权机制
(1)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2)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3)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4)非自营部门不得经营自营业务
2.自营业务的操作要求
(1)必须以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
(2)完善可投资品种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
(3)自营业务资金调度和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调度,资金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
(4)清算、统计专人执行
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指标
·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 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 资 本 的 3 0 %;
·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 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其总规模的20%。
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自营业务的操作要求
1.账户
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
2.投资管理
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并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3.资金
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4.清算
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清算岗位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
(二)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2.禁止操纵市场
3.其他禁止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违规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规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有重大利害关系人发行的证券
4)自营账户借他人使用
5)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同操作
债券交易的专项规定
一 、交易范围: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和债券借贷
二、 强化合规风控作用,建立有效监督制衡机制
1.债券交易的中后台部门应集中统一管理,债券交易相关部门下设二级部门的,不得以“团队制”替代部门管理。
2.债券有关业务应按照经纪、自营、承销、资管、投资顾问等类型分开办理,禁止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3.合规管理应覆盖各类债券交易部门、人员和业务环节。
4.将各类债券交易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 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业务和人员管理,强化关键环节管控
1.加强用印管理
2.建立完善债券投资交易管理系统
3.完善交易监控
4. 加强债券交易人员执业资格、权限公示及薪酬递延管理
四、 不得违反规定在债券交易场所和系统以外开展线下债券交易
五、 依法合规开展各类债券交易业务要求:
1. 不得私下或在表外开展债券交易。
2.按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以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替代书面合同。
3.不得指定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作为交易对手方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4.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5.不得通过任何交易形式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监管,或者为规避监管提供服务、便利。
证券自营监管要求
1 、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并可要求其 证券公司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2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 存 2 0 年 。
3、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