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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是有国家制定、认可 并经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 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 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编辑于2023-05-12 11:25:50 浙江省法理学
法的概念
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认可 并经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 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 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 国家意志性 权利义务性 国家强制性 普遍性 规范性:行为规范、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 程序性 可诉性
法与社会的关系
法与政策 党的建设指导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 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法与道德
区别 国家依程序制定(自然演进) 有具体表现形式,明确、可操作性强(无具体形式) 重外在行为(重内在约束) 可诉性(不可诉)
共同点 约束作用 都具有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内心约束)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对本人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一般到个别)
评价作用:衡量他人行为
教育作用: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个别到一般)
强制作用:通过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最后考虑)预测作用: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有怎样的行为和后果,从而对自己行为作出合理安排
社会作用
法律体系和法的分类
法律体系
国内的,不包括国际法
现行有效的
法律体系的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根据调整对象划分:民法、刑法、行政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分类
国内法与国际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律关系
含义: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事实 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如自然灾害、生老病死)
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如签合同)
三个要素
主体 公民、法人、国家 权利能力(有没有)、行为能力(能不能)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
客体 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人身利益、行为、智力成果、权力本身
内容 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法律规则
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和目的
权利规则
权利性规则
职权性规则
义务规则
命令性规则(应当。。。)
禁止性规则(不得。。。)
复合规则
依据内容是否被明确
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委任给其他机关
准用性规则:援引其他规则
依据强制性程度
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法律责任
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责任免除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时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 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法律渊源
国家立法
全人大
全人常
行政立法
国务院
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省级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
地方立法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人常
设区的市人大人常
民族自治法规
位阶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本级规章>下级规章
冲突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除外
法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