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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7节-证券资产管理,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05-12 16:30:49 广东证券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类型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规则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的原则
1.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2.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3.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4.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5.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二)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要求
1、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
2、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3、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 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4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
5、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①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 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②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 使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 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金融管理部门 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存款类金融机构
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
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6 、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 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7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8、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 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9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 属于特许经营行业, 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 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
①等分化,可交易
②信息披露充分
③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④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三) 一 般规定
1.业务资质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审慎经营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3.客户利益至上、勤勉尽责
4.业务隔离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公司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四)人员基本要求、合同签署及内容约定要求
1. 人员
(1)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
(2)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
2.合同
证券公司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五)募集推广
1.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3.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六)管理计划成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条件:
①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②募集金额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规模,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成立规模。
③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
④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注意2】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
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注意3】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七)管理计划转让
·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 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八)投资交易
1.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1)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 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2)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3)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资产;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5)第(1)至(3)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6)第(4)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7)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2.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九)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应要求
1.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3.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4.证券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十)关联交易
1. 证券公司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2.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十 一)投资者的权利及义务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合同的约定追加、提取委托财产,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根据合同的规定, 参加或申请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提供真实资料;认真阅读并遵守风险揭示书等;
(十二)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
1.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 一次净值, 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2.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3.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4.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注意: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 证券公司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十三)计划终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
3.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经全体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5.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 持续5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
7.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资产托管(托管人职责)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 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5.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8.保存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
1. 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2.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3. 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4.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 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6.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8.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9.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集合产品”)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设立的大集合产品亦属于上述范围。存量大集合产品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
连续60个工作日投资者不足200人或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存量大集合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转为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依法履行备案等程序,或者通过与其他产品合并、终止产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规范
资产证券化业务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二、 基础资产, 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 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三、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相关规定
(1)原始权益人按照业务管理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①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③ 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④ 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 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①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②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督 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③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④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⑤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⑥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 险 ;
⑦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 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 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⑧ 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⑨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⑩ 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① 其他职责。
(3)托管人: 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 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
② 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 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③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④ 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 专项计划
1.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2.增 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应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3. 专项计划设立及备案
· 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 专项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期活期存款利息,
·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 、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
1.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2. 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3. 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4. 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 、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
七、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八、 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1. 权 利
1)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2)按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3)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4)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5)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6)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
2)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3.适当性管理
(1)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2)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3)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九、 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 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 一 )定义及总体要求
· 含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管理: 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 监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条件
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其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 资格的要求(如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其境内投资行为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3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可以投资于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证券品种:
①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②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
③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产品以及债券类、利率类、外汇类衍生品;
④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⑤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期货合约;
⑥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
⑦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期权;
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基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外汇衍生品;
⑨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2.应当遵循的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四)托管:
托管人应当展行的职责:
(1)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2)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清算、交收、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4)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存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 0 年 。
(五)登记和结算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期货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期货账户应当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对应。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一)定义及总体要求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能对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二)合格境内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境外投资顾问条件包括:
1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2.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4.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四)资金募集
取得合格境内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五)投资运作
1.寻求最佳交易执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
(六)额度和资金管理:
· 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 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入情况。
·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批准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
·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 境外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七)资产托管
合格境内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