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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5-14 21:45:20 广东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证券一级市场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1.擅自公开发行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
2.变相公开发行
(1)非公幵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 幵劝诱等公幵方式或变相公幵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幵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幵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构成要件
主体
—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客体
国家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包括未经批准不具有发行资格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和具有合法行为资格但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
(2)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的罚金
单位罚金、直接负责主管和贵任人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发行
退还募集资金并银行同期利息
处非法募集资金5% -50%罚款
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予以取缔,直接責任人给予警告并处50 500万罚款
中介责任
承销方停止承销,没收所得,1-10倍罚款,无所得或不足100万的,处100-1000万罚款
情节严重,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责任人,警告,并处50-500万罚款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主体
单位、或一定条件下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复杂)
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实施了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等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特别巨大、严重的5年以上+罚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年以下+募集金额20%+1倍罚金,特别巨大严重的5年以上 +20%+1倍罚金。
3.单位犯前述罪的,20%-1倍罚金,责任主管和责任人依前处理
行政责任
1.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1倍的罚款
3.责任主管和责任人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没收所得,10%到1倍罚款,无所得或不足2000万的,处200- 2000万罚款,责任主管和责任人100~1000万罚款
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
—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故意
集资诈骗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集资诈骗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集资诈骗
使用诈骗手段实施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追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个人(万以上)
金额
20
户数
30
经济损失
10
单位(万以上)
金额
100
户数
150
经济损失
50
其它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扰乱金融秩序
集资诈骗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法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罚金
3.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
4.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责任主管和责任人依前规处罚
集资诈骗
1.数额较大的,3-7年有期徒刑+罚金
2.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7年以上或无期+罚金
3.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责任主管和责任人依前规处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对依法应当 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损害其他人。
构成要件
主体(特殊)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
主观方面
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
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的财会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的管理秩序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 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 人利益的行为
立案追诉
⑴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⑵虚增或虚减资产或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
⑶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⑷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⑸其他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5~10年+罚金
行政责任
1.收购人未履行公告及发出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50~500万元的罚款。责任 主管及责任人,警告,并处以20-200万罚款。
2.信披报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100-1000万元的罚 款。责任主管及责任人,警告,并处以50-500万罚款。
从轻或减轻处罚
(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认定从轻或者减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 了适当措施;
(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 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的。
(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不予豁免处罚
(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从重处罚
(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 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3)2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重处罚情形处分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
行为要求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3.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万-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 销相关业务许可。
2.对责任主管和责任人警告,可以并处20-2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500万元 的罚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责任主体
保荐人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10倍罚款,没有收入或不足100万的,100-1000万罚 款,情节严重,撤销业务许可,责任主管责任人50-500万罚款。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5年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5-10年+罚金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
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50-500万罚款,责任主管和责任人10-100万罚款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警告,50-500万罚款,责任主管和责任人10-100万罚款
证券二级市场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 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和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特殊 主体)
(1)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2)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
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客现方面
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
2.造成投资者直接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责任
1.后果严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10万罚款
2.情节特别恶劣,5-10年有期徒刑,并处2~20万罚款
单位犯罪判处罚金:责任主管和责任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行政责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0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10-100万罚款;情节 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证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构成要件
主体(特殊 主体)
(1)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 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2)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客观方面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幵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 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50万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累计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幵信息进行交易的
5.其他严重情形
刑事责任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50-500万罚 款单位犯罪,责任主管和责任人20~200万罚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 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幵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 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
《证券法》中,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尚未公幵前,买卖该证券、期货,或者明示、暗示其他人买卖该证券、期货,或者泄露内 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50万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累计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其他严重情形
刑事责任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任人判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行政责任
责令处置,没收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50-500万罚 款。单位责任人和主管警告,20-200万罚款。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含交易价 格、交易量等)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
(—般主体)个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客体
侵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制造市场假象,影响证券、期货市场
立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 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 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 成交量30%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 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 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 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 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 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 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幵作出评价、预測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 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依前处罚
行政责任
责令处置,没收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100万的,100万-1000万罚款。单位 犯罪,责任主管和责任人50-500万罚款
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认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10万罚金
行政责任: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20万的,处20-200万罚款。证券服务机构业 务收入1-10倍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 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责任主管和责任人并处以20-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
构成要件
主体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 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 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3.其他情节严重的
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30万元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