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1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思维导图,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议”这一问题上,法学界通常以“道德与法之间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为区分标准,将法律概念划分为“实证主义”“非实证主义”。
编辑于2023-05-18 21:53:07 云南
第一章、法的概念
1
知识点一、法概念的争议
1
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议”这一问题上,法学界通常以“道德与法之间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为区分标准,将法律概念划分为“实证主义”“非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无道德标准)
本质
不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基本立场
实然法立场
一个法是否是法,与其是否违背道德因素无直接联系,即使“ 实然法”违反了法律,人们仍需遵守
侧重研究“实际存在的法律”
核心观念
“恶法亦法”
道德上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
价值追求
强调秩序价值
主义分裂
包容型
据承认规则,道德可作为法律效力的评价标准
排他型
绝对否认与“道德”之间必然关系
分类
分析法学派
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首要因素,即只要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管它是否违反“道德”
社会法学派 法律现实主义
以“社会实效”作为法的首要因素,即只要某种规则、规定在社会中实际有效,不管它是否违反“道德”、是否由“权威机关”制定
非实证主义(有道德标准)
本质
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道德”是法的必然要素
基本立场
应然法立场
一个法只要违反了道德,那就不是法,人们违反了它并未构成 “违法”
侧重研究“法律应当是什么”
核心观念
“恶法非法”
道德上邪恶的法律不再是法律
价值追求
强调正义价值
分类
自然法学派
以“内容正确性(道德)”作为法的唯一因素,即一个法只要违反了道德,那就不是法
“第三条道路” “阿列克西”法学派
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内容正确性(道德)”“权威性制定” “社会实效”均作为法的定义因素。
2
知识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2
法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和社会物质条件的对立统一之中。从主观意识来看:法是国家意志和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客观意识来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本质是由层次性的,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三者有机联系进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看法。
法的正式性(国家性)
特征
由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由正式(官方)的文件予以公布实施的
法的阶级性
特征
唯一性
必然且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为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也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整体性、长远性
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长远利益要求的意志,并非个别统治者的意志
法的社会性(物质制约性)
基本观点
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特征
法律终究要被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但其具体内容却可能伴随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物质生活条件是决定性因素,并非唯一因素
表现形式
英国为典型英美法系(判例法系)国家
德国为典型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国家
德国、英国均为资本主义国家,物质生活条件差异并不明显;但由于受历史因素、宗教因素影响,其法系就天壤地别
3
知识点三、法的形式(国法)
3
“国法”即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
一般情况下,“国法”包括“国家法”(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用于调整与国家相关事务的公法)及其他起到国家统治职能的各种有效的法律;如:教会法。
“国法”的特征
“国法”作为人们不同看法之间的共识或交集部分,无论任何法律学派观点,均可将其看做“ 实在法”
“国法”的特征
“制定法”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典型的“成文法”
“习惯法”
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典型的“不成文法”
“判例法”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典型的“不成文法”
“其他法”
其他实际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第一章、法的概念
1
知识点一、法概念的争议
1
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议”这一问题上,法学界通常以“道德与法之间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为区分标准,将法律概念划分为“实证主义”“非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无道德标准)
本质
不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基本立场
实然法立场
一个法是否是法,与其是否违背道德因素无直接联系,即使“ 实然法”违反了法律,人们仍需遵守
侧重研究“实际存在的法律”
核心观念
“恶法亦法”
道德上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
价值追求
强调秩序价值
主义分裂
包容型
据承认规则,道德可作为法律效力的评价标准
排他型
绝对否认与“道德”之间必然关系
分类
分析法学派
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首要因素,即只要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规定,不管它是否违反“道德”
社会法学派 法律现实主义
以“社会实效”作为法的首要因素,即只要某种规则、规定在社会中实际有效,不管它是否违反“道德”、是否由“权威机关”制定
非实证主义(有道德标准)
本质
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道德”是法的必然要素
基本立场
应然法立场
一个法只要违反了道德,那就不是法,人们违反了它并未构成 “违法”
侧重研究“法律应当是什么”
核心观念
“恶法非法”
道德上邪恶的法律不再是法律
价值追求
强调正义价值
分类
自然法学派
以“内容正确性(道德)”作为法的唯一因素,即一个法只要违反了道德,那就不是法
“第三条道路” “阿列克西”法学派
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内容正确性(道德)”“权威性制定” “社会实效”均作为法的定义因素。
2
知识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2
法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和社会物质条件的对立统一之中。从主观意识来看:法是国家意志和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客观意识来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本质是由层次性的,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三者有机联系进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看法。
法的正式性(国家性)
特征
由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由正式(官方)的文件予以公布实施的
法的阶级性
特征
唯一性
必然且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为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也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整体性、长远性
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长远利益要求的意志,并非个别统治者的意志
法的社会性(物质制约性)
基本观点
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特征
法律终究要被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但其具体内容却可能伴随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物质生活条件是决定性因素,并非唯一因素
表现形式
英国为典型英美法系(判例法系)国家
德国为典型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国家
德国、英国均为资本主义国家,物质生活条件差异并不明显;但由于受历史因素、宗教因素影响,其法系就天壤地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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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法的形式(国法)
3
“国法”即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
一般情况下,“国法”包括“国家法”(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用于调整与国家相关事务的公法)及其他起到国家统治职能的各种有效的法律;如:教会法。
“国法”的特征
“国法”作为人们不同看法之间的共识或交集部分,无论任何法律学派观点,均可将其看做“ 实在法”
“国法”的特征
“制定法”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典型的“成文法”
“习惯法”
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典型的“不成文法”
“判例法”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典型的“不成文法”
“其他法”
其他实际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