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法的演进
3.法的演进的思维导图,社会主义法制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编辑于2023-06-12 17:50:11 云南
第一章、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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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法的起源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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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概述
神创说
提出人
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 奥古斯丁
本质
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一贯的意志
内涵
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暴力说
提出人
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 韩非子
内涵
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
契约说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学说
发展说
人的能力发展说:人的进化导致财富的增加,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产生
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合理管理说
提出人
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 塞尔茨尼克
内涵
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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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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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始社会,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特别是习惯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原始习惯)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法产生的根源
内涵
经济根源
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阶级根源
阶级的产生
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
本质
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主要标志
特殊公共权利系统的产生
国家的产生
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在利益(权利)与负担(义务)的分配上出现了不平等,即出现了特权
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别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适用范围不同
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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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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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概述
一般规律
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即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第二章、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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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法的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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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
奴隶制法
特征
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于奴隶的占有权
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
刑罚种类繁多,手段野蛮残酷
长期保留了原始社会的某些规范残余
代表法典
《汉谟拉比宝典》《十二铜表法》
封建制法
特征
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
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代表性法典
《唐律疏议》
资本主义法
产生时期
封建社会中后期
产生因素
商法的兴起
商法渊源于习惯法,如:海商法
罗马法复兴
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宪法性法律开始制定
特征
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原则
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确立政党制、普选制和分权制等法律制度
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发展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发展过程价值变化
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力度不断加大,反垄断法不断制定,法律的社会福利增进功能不断显现
发展过程具体表现
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有不少限制的内容
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仅仅只是“看守人”“守夜人”,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来干预经济
出现法的社会化趋向
法的运行方面的变化,如: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准法院组织的出现
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社会主义法(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产生渊源
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的,是对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
产生要求
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
价值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本质特征
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强调工人阶级领导
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追求和实现正义,强调共产党的领导
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经验,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制度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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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五、法的发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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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继承概述
定义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特征
继承过程中,新法和旧法要属于不同的历史类型
汉承秦制不属于法的继承
国际法不能被继承
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
表现形式
旧法对新法的影响
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继承理由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继承内容
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法的移植概述
定义
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学习
直接动因
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与法制发展水平不平衡
有效缩小世界各国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差异
在客观上带来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趋同的效果
移植范围
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惯例
特征
供体和受体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以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必然性
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
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移植类型
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与法的继承的区别
法的继承强调跨历史类型
本国过去法律制度对当前法制的影响
法的移植强调同时代
模仿他国的先进制度
核心区别在时间
终极形态
法律全球化
第三章、法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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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六、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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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中国法概述
传统表现
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
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在秩序价值基础上
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在规范的适用方面
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
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
无讼是求
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思想及社会主义各国(尤其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
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法的传统
法系类型
从意识形态角度划分
社会主义法系
从法律传统角度划分
大陆法系
中国境内法系情况
大陆地区为社会主义法系
香港地区为英美法系
澳门、台湾地区为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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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七、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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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态度、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从发展阶段上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阶段,对应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
法律意识概述
特征
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
作用
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传承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的作用
在现实的法治创作过程中,法律意识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与法律传统的关系
法律文化包含法律设施、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三个组成部分,其中法律观念构成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要素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和意识的相互关系的论述,意识相对于物质而言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法律意识可能独立于法律制度的变革而得以延续,可能先于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之所以能够延续至今构成中国当代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法律意识本身的独立性和强有力的传承能力,即法律传承有赖于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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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八、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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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核心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是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为代表)。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
定义
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内涵
在法律思维方面
偏近于演绎性思维
在法的渊源方面
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在法律的分类方面
一般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在诉讼程序方面
与教会法程序相近,属纠问制诉讼
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主导诉讼进程
在法典编纂方面
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特殊大陆法系的国家与地区
英国的苏格兰、加拿大的魁北克、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南非、菲律宾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
定义
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内涵
在法律思维方面
偏近于归纳性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在法的渊源方面
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在法律的分类方面
一般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作为法的基本分类
在诉讼程序方面
采用对抗制程序
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法官消极中立,诉讼进程主要依靠当时人及其律师推进
在法典编纂方面
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与大陆法系的联系
宏观差异虽还将长期存在;但总体趋势上讲,两者差异正逐步缩小
第四章、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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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九、法的现代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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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其中,现代化本身并不单指工业化或者物质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而是包括从物质到精神、制度到观念的社会总体变迁。
法的现代化概述
发展进程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所做区分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动力来源
本国经济和社会的自然发展推动了法的现代化
过程特点
自下而上,即社会发展在前,法律变革在后
现代化的阻碍
自发性,一般不存在太大的内部阻力
代表性国家
欧洲国家,如:英国、德国等
外援型法的现代化
动力来源
战争、殖民等外来因素和动力推动了法的现代化
过程特点
自上而下,即国家为了解决政治困局,被迫推动法律变革
关键要素
外来法律自愿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融合
现代化的阻碍
法的现代化是被迫的,常采用法律移植的方式;因此会存在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的不适应甚至冲突
代表性国家
亚洲和非洲等曾为列强殖民的国家
法律现代化的标志
法与道德的相互分离
法成为形式法;其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即法自身,并非依附于道德或神学
对现代价值的保护
突出对自由、人权、平等、效率等现代价值观念的保护
法的形式合理
法律具有可理解性、精确性、一致性、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等形式理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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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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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历史进程概述
启动契机
以清末修律、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法的现代化类型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特征
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第五章、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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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一、法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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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
定义
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本质
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
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有机统一
内涵
狭义地说,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
广义地说,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
核心
依法办事
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弊端
解决不了当下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
定义
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本质
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特征
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当家作主的要求
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意义
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法治一词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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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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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
制度条件
必须有完备的系统的法律体系
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思想条件
法律至上
权利平等
权利制约
权利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