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第七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对2024年一本通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内容有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编辑于2023-05-28 09:30:10第二章——第七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定义的类型
1.形式定义
2.实质定义
3.形式与实质相结合
二、犯罪定义的意义
1.形式意义
2.实质意义
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第13条
1.犯罪的基本特征
1.提示:犯罪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1)实质特征
①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
②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③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形式特征
(3)法律后果
四、但书规定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1)“但书”规定要求,认定犯罪不仅要正确“定性”,还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
1.“但书”规定的基本理念是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利。
(2)“但书”规定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1.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有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第一层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第二层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3)“但书”规定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4)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一致,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规定的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分类
1.犯罪的类型
自然犯vs法定犯
国事犯vs普通犯
亲告罪vs非亲告罪
2.亲告罪的类型
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原则亲告
侵占罪
全部亲告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的要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1.客观的构成要件与主观的构成要件
2.记述的构成要件与规范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构成的内容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条件
2.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3.犯罪构成的诸要件都是由刑法规定的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四、 犯罪构成的意义
1.犯罪构成是定罪的法律准绳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2)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3)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2.犯罪构成是量刑的法律准绳
通过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3.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4.犯罪构成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是单独犯罪的完成状态,修正的犯罪构成就是对“单独”和“完成”的修正 2.对“单独”的修正就是共同犯罪,对“完成”的修正就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1.基本的犯罪构成
基本形态
2.修正的犯罪构成
补充、扩展
(二)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1.标准的犯罪构成
通常社会危害程度
2.派生的犯罪构成
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
第四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1.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有两种:一是造成实害,二是造成危险
二、犯罪客体的体现
1.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2.刑法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三、犯罪客体的种类
1.一般客体
2.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
(1) 简单客体
(2)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四、犯罪客体的意义
对定罪的影响
对犯罪形态的影响
对罪数形态的影响
第二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与意义
具体人、物或信息
(1)犯罪对象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2)犯罪对象决定某些犯罪的区分
(3)犯罪对象影响某些犯罪的量刑
二、犯罪对象的认定
1.一个原则:行为与对象同时存在 2.三个不同: 3.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2)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3)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1)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1.犯罪个体存在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犯罪对象来实现。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4)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
(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五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危害行为
概念
(一)特征
1.有体性
2.有意性
3.有害性
(二)本质
危害行为的逻辑:危害行为—法益侵害可能性—加害性—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1.生活行为没有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2.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1.正推
2.反推
(三)危害行为的形式
1.作为
2.不作为
3.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1)形式标准
①找出积极举动
②判断刑法是否处罚
(2)实质标准
作为犯罪会明显升高法益侵害的危险,不作为犯罪是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3)规范标准
违反禁止性规范:作为犯罪
违反命令性(义务)规范:不作为犯罪
(四) 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1.纯正不作为
第201条:逃税罪
第261条:遗弃罪
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不纯正不作为
(五)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1.应为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能为
3.不为
(1)结果避免可能性
(2)等价性
对比等价性应从客观危害程度与主观恶性程度两个方面判断
①作为义务的性质
②行为人支配危险的程度
4.主观要件:具有故意或过失
(1)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2)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第二节 危害结果
概念
(一)危害结果的分类
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1.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二)危害结果的意义
1.实害结果的意义
(1)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①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够成犯罪
②实害结果是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2)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3)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2.危害结果的意义
(1)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2)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第三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概念
(一)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2.相对性
3.必然性
4.复杂性
(1)一因多果
(2)一果多因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对“因”的要求:必须存在实行行为
(1)生活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的因果关系
(2)降低危险的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果”的要求:必须存在实害结果
(1)因果关系中的危害结果是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2)实害结果是现实的结果,而不是假设的结果
3.对“关系”的要求:必须是实行行为引起实害结果
(1)无介入因素
实行行为→实害结果
(2)有介入因素
1.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因为介入因素是在犯罪中途加入的因素,而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在犯罪之前已经具备 2.当介入因素是不作为时,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①如果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因果关系
②如果介入因素异常,可能中断因果关系
作用大/作用小
介入因素的类型
(1)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2)介入第三人的行为
(3)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4)介入特定自然事实
(三)因果关系的作用
1.决定绝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成立。原则上是只有过失行为造成实害结果,过失犯罪才能成立
2.影响故意犯罪的形态。对某些故意犯罪,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如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第四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1.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e.g 禁渔区/期
2.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方法
e.g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第六章 犯罪主体
概念
一、刑事责任年龄
概念
(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2周岁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第17条第3款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第17条第2款
1.八种行为都是故意犯罪,不要求有暴力 2.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17条第1款
(四)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
第17条第4款
2.已满75周岁
第17条之一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1.辨认能力
2.控制能力
3.二者关系
(二)责任能力的认定
1.医学标准
2.法学标准
(三)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责任能力
第18条第2款
2.限定责任能力
第18条第3款
3.完全无责任能力
第18条第1款
4.醉酒人(生理性醉酒,非病理性醉酒)的责任能力
第18条第4款
5.关联问题: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19条
三、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概念
1.一般主体
2.特殊主体
(二)纯正身份犯
1.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备
2.定罪身份是针对实行犯的要求
3.定罪身份既有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如,性别国籍),也有可能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
(三)不纯正身份犯
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单位犯罪
第30条
(一)主体资格
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不成立单位犯罪
1.法人资格
2.内部机构
(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3.外国单位
4.法律规定
(二)主观要件
1.单位意志
单位集体决定
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做出决定
2.罪过形式
(三)基本类型
1.纯正的单位犯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四)处罚
第31条
1.原则双罚
2.例外单罚
3.单位变更
4.共同犯罪
第七章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关系
1.主客观相统一
2.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14条
1.认识因素:“明知”
主客观相统一
2.意志因素
(1)直接故意:积极追求
(2)间接故意: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相同点
(2)不同点
①认识因素
②意志因素
③结果因素
一、犯罪故意与生活故意
二、犯罪故意的特征
1.认识因素:“明知”
主客观相统一
2.意志因素
(1)直接故意:积极追求
(2)间接故意: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相同点
(2)不同点
①认识因素
②意志因素
③结果因素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15条
1.犯罪过失的特征
(1)没有犯罪故意
(2)没有保持小心,谨慎的态度
①疏忽大意
②过于自信
2.犯罪过失的罪责
3.犯罪过失的类型
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第16条
1.意外事件
特征
2.不可抗力
特征
3.无期待可能性
第五节 罪过与无罪过事件对比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第六节 犯罪目的与动机
概念
第七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概念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1.假想非罪
2.假想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了误解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前提问题
1.间接故意不是认识错误
2.处理方式为法定符合说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1.客体错误
(1)客体错误的本质
(2)客体错误的处理
2.对象错误
3.行为偏差(打击错误)
4.手段错误
5.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的推迟发生与结果的提前发生也属于因果关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