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2、刑法第二十二讲
柏浪涛刑法第二十二讲贪污贿赂罪,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侵吞(侵占)、窃取(盗窃)、骗取(诈骗)或者其他手段行为+对象为公共财物+犯罪故意+16。
编辑于2023-06-05 15:40:48刑法第二十二讲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侵吞(侵占)、窃取(盗窃)、骗取(诈骗)或者其他手段行为+对象为公共财物+犯罪故意+16
法条:382条
注意问题
公司企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四类人
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经国有公司提名或批准,代表国有公司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实质利用(利用职权发挥影响力),包括形式利用
就窃取和骗取而言,取得控制公共财物即既遂,就侵吞而言要求取得所有权
罪名区分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
挪用公款罪
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象为公款(指资金,不限于现金)+犯罪故意+16
法条:384条
注意问题
使用方式
非法活动(3万元)
盈利活动(5万元)
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
实行行为只要求有挪出行为,挪出即既遂,不要求有使用行为,但是使用了才处罚
受贿罪
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犯罪故意+16
法条:385条
注意问题
有非法收受无为他人谋利不构成受贿罪
有为他人谋利无非法收受不构成受贿罪
既遂问题
事前交易型
索取贿赂的索取即成立拿到钱即既遂
收受贿赂的请托人送出钱,官员许诺办事才成立,拿到钱既遂
事后交易型
实行时没有被请托,事后收受财物,也构成本罪
在职时,约定“先办事,离职后收钱”,构成本罪
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本罪
客观接收,主观没意识到,不构成犯罪
两个人共同受贿,定罪数额是整体数额
数额问题
数额较大
3万元
数额巨大
2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300万元
要求主客观统一
罪数问题
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行贿罪
构成要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目的,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算)+犯罪故意+16
法条:389条
注意问题
主动给钱不要求带有不正当目的,送出去即既遂。被动给钱获取了不正当目的才既遂
行贿数额=受贿数额,数额上的标准也相同
斡旋受贿
法条:388条
请托人送钱——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斡旋行为——办事人
注意问题
斡旋者是办事人上级,存在隶属、制约关系的,不构成斡旋受贿罪,属于普通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的影响/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地位的影响+索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犯罪故意+16
法条:388条
注意问题
成立本罪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构成要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故意+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的行为+犯罪故意+16
注意问题
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就按其性质定罪,不定本罪
一审判决前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则不构成本罪。一审判决后,即使能够说明合法来源也要维持原判
刑法第二十二讲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侵吞(侵占)、窃取(盗窃)、骗取(诈骗)或者其他手段行为+对象为公共财物+犯罪故意+16
法条:382条
注意问题
公司企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四类人
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经国有公司提名或批准,代表国有公司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实质利用(利用职权发挥影响力),包括形式利用
就窃取和骗取而言,取得控制公共财物即既遂,就侵吞而言要求取得所有权
罪名区分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
挪用公款罪
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象为公款(指资金,不限于现金)+犯罪故意+16
法条:384条
注意问题
使用方式
非法活动(3万元)
盈利活动(5万元)
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
实行行为只要求有挪出行为,挪出即既遂,不要求有使用行为,但是使用了才处罚
受贿罪
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犯罪故意+16
法条:385条
注意问题
有非法收受无为他人谋利不构成受贿罪
有为他人谋利无非法收受不构成受贿罪
既遂问题
事前交易型
索取贿赂的索取即成立拿到钱即既遂
收受贿赂的请托人送出钱,官员许诺办事才成立,拿到钱既遂
事后交易型
实行时没有被请托,事后收受财物,也构成本罪
在职时,约定“先办事,离职后收钱”,构成本罪
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本罪
客观接收,主观没意识到,不构成犯罪
两个人共同受贿,定罪数额是整体数额
数额问题
数额较大
3万元
数额巨大
2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300万元
要求主客观统一
罪数问题
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行贿罪
构成要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目的,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算)+犯罪故意+16
法条:389条
注意问题
主动给钱不要求带有不正当目的,送出去即既遂。被动给钱获取了不正当目的才既遂
行贿数额=受贿数额,数额上的标准也相同
斡旋受贿
法条:388条
请托人送钱——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斡旋行为——办事人
注意问题
斡旋者是办事人上级,存在隶属、制约关系的,不构成斡旋受贿罪,属于普通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的影响/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地位的影响+索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犯罪故意+16
法条:388条
注意问题
成立本罪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构成要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故意+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的行为+犯罪故意+16
注意问题
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就按其性质定罪,不定本罪
一审判决前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则不构成本罪。一审判决后,即使能够说明合法来源也要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