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欢迎大家学习。
编辑于2023-06-08 11:49:40 山东省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1.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6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
***总书记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
来谋划、
来推进。
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是我们党提出的
具有
原创性、
时代性
的
概念
和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
法律表现形式。
古人说: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
意思是说,
治理国家,
使人民安然有序,
就要健全各项制度。
我们党领导人民
不断探索实践,
逐步形成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国家制度
和法律制度,
为
当代中国发展进步
提供了根本保障,
也为
新时代推进
国家制度
和法律制度
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们
推进
全面深化改革,
健全
党的领导体制机制,
加强
人民当家作主
制度建设,
完成宪法
部分内容修改,
推动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广泛多层
制度化发展,
深化
党
和国家
机构改革,
深化
经济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综合改革,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国防和军队改革,
建立
国家监察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日趋成熟定型,
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
取得历史性成就、
发生历史性变革
发挥了重大作用
(6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
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是
坚持
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内在要求,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的
必然要求,
也是
全面深化改革的
必然要求,
有利于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必须抓住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这个总抓手,
不断开创
全面依法治国
新局面。
要坚持
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
一体建设,
不断完善
法律规范、
法治实施、
法治监督、
法治保障
和党内法规体系,
汲取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
吸收借鉴
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
坚决
抵制西方
错误思潮
错误观点
影响。
坚持
立法先行,
立
改
废
释
并举,
加快完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体系,
完善包括
市民公约、
乡规民约、
行业规章、
团体章程
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
为全面依法治国
提供基本遵循。
加快建设包括
宪法实施
和
执法、
司法、
守法
等方面的体制机制,
坚持
依法行政
和公正司法,
确保宪法法律
全面有效实施。
健全
党
和国家
监督体系,
以党内监督为主导,
不断完善
权力监督制度
和
执法
执纪
体系,
各种监督协调贯通,
形成
常态
长效
的监督合力。
加强
政治、
组织、
队伍、
人才、
科技、
信息
等保障,
为全面依法治国
提供重要支撑。
完善党内法规
制定体制机制,
注重党内法规
同
国家法律
的
衔接
和协调,
构建
以
党章为根本、
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
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2.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64)必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总书记指出: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
“立善法于天下,
则天下治;
立善法于一国,
则一国治。”
必须加快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使之更加
科学完备、
统一权威。
用明确的法律规范
来
调节社会生活、
维护社会秩序,
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
从我国历史上看,
春秋战国时期
就有了自成体系的
成文法典,
汉唐时期
就形成了
比较完备的法典。
现在,
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已经形成,
但也要看到,
实践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
而发展。
我们需要
继续完善法律,
既要
适时制定新的法律,
也要
及时
修改
和完善
现行法律。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
已经
不是有没有,
而是
好不好、
管用不管用、
能不能
解决实际问题;
不是
什么法都能治国,
什么法都能治好国;
越是强调法治,
越是
要提高立法质量。
(65)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
必须
坚持
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
完善
以宪法为核心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
重点领域、
新兴领域、
涉外领域
立法,
把国家
各项事业
和各项工作
概要
纳入法制轨道,
实现
国家和社会生活
制度化、
法制化。
要在
坚持好、
完善好
已经建立起来
并经过实践检验
有效的
根本制度、
基本制度、
重要制度
的前提下,
聚焦法律制度的
空白点
和冲突点,
实现
统筹谋划
和整体推进
立改废释纂
各项工作
高度重视运用
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式
推进改革,
把发展改革决策
同
立法决策
更好结合起来,
确保
国家发展、
重大改革
于法有据。
积极推进
国家安全、
科技创新、
公共卫生、
生物安全、
生态文明、
防范风险、
涉外法治
等重要领域立法,
健全
国家治理急需、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必备
的法律制度。
完善
疫情防控相关立法,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完善处罚程序,
强化公共安全保障,
构建
系统完备、
科学规范、
运行有效
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完善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法律政策体系,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融入
法治建设
和社会治理。
民法典
为
其他领域
立法法典化
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
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
立法领域
法典编纂工作。
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
可以搞一些“大块头”,
也要搞一些“小快灵”,
增强立法的
针对性、
适用性、
可操作性。
有关国家机关
要适应
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要求,
加强同民法典
相关联、
相配套
的
法律
法规
制度
建设,
不断总结实践经验,
修改
完善
相关
法律法规
和司法解释。
坚持问题导向,
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
在新的实践基础上
推动民法典不断
完善
和发展。
(66)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至关重要。
二○一五年
立法法修改,
赋予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
地方立法工作有了积极进展,
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有的地方也存在
违背上位法规定、
立法“放水”
等问题。
要加强宪法
实施
和监督,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对一切违反
宪法
法律
的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必须坚决予以
纠正
和撤销。
同时,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
需要几条就定几条,
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
就不要搞“鸿篇巨制”,
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
从地方实际出发,
解决突出问题。
3.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67)法律在于实施
***总书记强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如果有了法律
而
不实施、
束之高阁,
或者
实施不力、
做表面文章,
那制定再多法律
也无济于事。
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
发生的许多问题,
有的
是因为
立法不够、
规范无据,
但更多
是因为
有法不依、
失于规制
乃至
以权谋私、
徇私枉法、
破坏法治。
各级
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是法律实施的
重要主体,
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
法定职责,
坚决
纠正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
现象,
整治
以权谋私、
以权压法、
徇私枉法
问题,
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68)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
必须加强
宪法
和法律
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
统一、
尊严、
权威,
概要
形成人们
不愿违法、
不能违法、
不敢违法
的法治环境,
做到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要深入推进
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
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公正司法,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设
公正
高效
权威
的司法制度,
完善人权
司法保障制度,
严肃惩治
司法腐败,
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都感受到
公平
正义。
“徒法不能以自行。”
法律需要人来执行,
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
那法律再好也没用!
执法者必须
忠实于法律,
既不能
以权压法、
以身试法,
也不能
法外开恩、
徇情枉法。
各级
领导机关
和领导干部
要提高运用
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式
的能力,
努力以法治
凝聚改革共识、
规范发展行为、
促进矛盾化解、
保障社会和谐。
(69)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要
打造
市场化、
法治化、
国际化
营商环境。
尊重
市场经济规律,
通过市场化手段,
在法治框架内
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把工作重点放在
完善制度环境上,
健全
法规制度、
标准体系,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
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加强
产权
和知识产权
保护,
形成
长期稳定发展预期,
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
营造激励企业家
干事
创业
的浓厚氛围。
推进简政放权,
全面实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支持企业
更好参与
市场
合作
和竞争。
实施好
外商投资法,
放宽市场准入,
推动
贸易
和投资
便利化。
对在中国注册的企业
要一视同仁,
完善公平竞争环境。
各类市场主体
最期盼的是
平等法律保护。
一次不公正的
执法司法活动,
对当事人而言,
轻则权益受损,
重则倾家荡产。
要把平等保护
贯彻到
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等各个环节,
依法平等保护
各类市场主体
产权
和合法权益。
实施好民法典
和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平等保护
国有、
民营、
外资
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产权
和自主经营权,
完善各类市场主体
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对
滥用
查封、
扣押、
冻结
财产等强制措施,
把民事纠纷刑事化,
搞选择性执法、
偏向性司法的,
要严肃追责问责。
4.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70)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
***总书记强调:
“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
全面依法治国,
必须抓紧完善
权力运行制约
和监督机制,
规范
立法、
执法、
司法
机关权力行使,
构建党
统一领导、
全面覆盖、
权威高效
的法治监督体系
加强党对
法治监督工作的
集中统一领导,
把法治监督
作为
党
和国家
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保证
行政权、
监察权、
审判权、
检察权
得到依法正确行使,
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
得到切实保障。
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
推动
人大监督、
民主监督、
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
审计监督、
财会监督、
统计监督、
群众监督、
舆论监督
有机贯通、
相互协调。
(71)加强立法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
立法监督工作机制,
完善监督程序。
加强备案审查
制度
和能力
建设,
实行
有件必备、
有备必审、
有错必纠。
强化对
地方各级政府
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行政规范性文件、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规范性文件
的备案审查。
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备案监督。
将
地方法院、
检察院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审查范围。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
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建立健全
党委、
人大、
政府、
军队
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
年度报告制度。
依法处理
国家机关
和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公民
对法规规章等
书面提出的
审查要求
或者审查建议。
坚决
排除
对执法活动的
非法干预,
防止和克服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
惩治腐败现象,
做到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必追究。
加强
省
市
县
乡
四级全覆盖的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
强化
全方位、
全流程
监督,
提高执法质量。
加大
对
执法不作为、
执法乱作为、
选择性执法、
逐利执法
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
落实
行政执法责任制
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
投诉举报
和处理机制。
加强和改进
行政复议工作,
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
加大对
违法行政行为
和不当行政行为
的纠错力度。
加强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近年来,
司法腐败案件集中暴露出
权力制约监督不到位问题。
要健全对
法官、
检察官
办案的
制约制度
和监督制度,
促进司法公正。
全面推行
法官、
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
统一规范
法官、
检察官
办案权限。
加强
审判权、
检察权
运行监督管理,
明确
法院院长、
庭长
和检察院检察长、
业务部门负责人
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
健全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权责清单。
完善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
法官、
检察官
办案情况的
考核监督机制,
配套建立
内部公示、
定期通报
机制。
健全落实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过问案件记录追责、
规范
司法人员
与
律师和当事人等
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
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
认定
和追究
制度。
完善
司法人员惩戒制度,
明确
惩戒
情形
和程序。
完善
刑事、
民事、
行政
的
检察监督
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
机制。
健全
政法部门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机制,
通过完善的
监督管理机制、
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
最大限度减少
权力出轨、
个人寻租
的机会
公开的问题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权力运行
不见阳光,
或有选择地见阳光,
公信力就无法树立。
坚持以
公开为常态、
不公开为例外,
全面推进
立法公开、
执法公开、
司法公开,
逐步扩大公开范围,
提升公开服务水平,
主动接受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和社会监督。
要增强
主动公开、
主动接受监督
的意识,
从而
完善机制、
创新方式、
畅通渠道,
依法及时公开
执法司法
依据、
程序、
流程、
结果
和裁判文书。
(72)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
只有
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政府才不会懈怠;
人人起来负责,
才不会
人亡
政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重要原则
和制度设计
的基本要求,
就是任何
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
的权力都要受到
制约
和监督。
要拓宽
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
公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
批评
和建议
的权利,
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申诉、
控告
或者检举
的权利。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要担负起
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维护国家法制
统一、
尊严、
权威,
加强对
“一府一委两院”执法、
监察工作、
司法工作
的监督,
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要依法保证
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上级人大
及其常委会
决议
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
遵守
和执行
国家监察
是对公权力
最直接
最有效
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第一项职责就是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对其
依法履职、
秉公用权、
廉洁
从政
从业
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
机构
要发挥
合署办公优势,
推进
纪律监督、
监察监督、
派驻监督、
巡视监督
协调衔接,
推动
党内监督
同
国家机关监督、
民主监督、
司法监督、
群众监督、
舆论监督
有效贯通,
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机关
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
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
不是天然的保险箱,
监察权是把“双刃剑”,
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
自觉接受
党
和人民
监督,
行使权力
必须十分谨慎,
严格
依纪
依法
5.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73)建设法治中国的保障
***总书记强调: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建设法治中国,
必须加强
政治、
组织、
队伍、
人才、
科技、
信息
等方面的保障,
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
各级党委
要切实加强对
依法治国的领导,
提高依法
执政能力
和执政水平,
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
政治
和组织
保障。
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
要
发挥职能作用、
保障推进
法治中国建设。
各级
立法、
执法、
司法
机关党组(党委)要
加强领导、
履职尽责,
机关基层
党组织
和党员
要充分发挥
战斗堡垒
和先锋模范作用,
保障宪法法律实施。
(74)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
牢牢把握
忠于党、
忠于国家、
忠于人民、
忠于法律
的总要求,
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
思想政治素质、
业务工作能力、
职业道德水准,
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
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加强
法治专门队伍
和法律服务队伍
建设,
加强
机构建设
和经费保障,
为全面依法治国
提供坚实
人才保障
和物质条件。
要推动
行政执法重心向
市县两级政府下移,
加大
执法
人员、
经费、
资源、
装备
等向基层倾斜力度。
要提高
司法工作者
公正司法能力,
加强
忠诚教育
和职业培训,
特别是要
加强
基层队伍
司法干部体制
和经费保障体制
建设,
改善司法干部特别是基层司法干部
工作生活条件,
让他们更好履行职责。
创新法治人才
培养机制,
努力
培养
造就
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及后备力量。
全面贯彻新时代
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
立德树人、
德法兼修,
解决好
为谁教、
教什么、
教给谁、
怎样教
的问题,
更好发挥
法学教育
基础性
、先导性
作用,
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要充分利用高校
学科齐全、
人才密集
的优势,
加强法治
及其相关领域
基础性问题的研究,
对复杂现实
进行
深入分析、
作出科学总结,
提炼规律性认识,
为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提供理论支撑。
(75)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
充分运用
大数据、
云计算、
人工智能
等现代科技手段,
全面建设“智慧法治”,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
数据化、
网络化、
智能化。
优化整合
法治领域各类
信息、
数据、
网络平台,
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
工程建设。
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
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
统计分析
和决策依据。
推动
大数据、
人工智能
等科技创新成果
同
司法工作深度融合,
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
加强诉讼服务设施建设,
全面建设
集约高效、
多元解纷、
便民利民、
智慧精准、
开放互动、
交融共享
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6.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76)党内法规
既是
管党治党的
重要依据,
也是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有力保障。
***总书记指出: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
必须加快形成覆盖
党的领导
和党的建设
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
为
提高党的
执政能力
和领导水平、
推进
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
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内法规体系,是以
党章为根本,
民主集中制为核心,
准则、条例等
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
由各
领域
层级
党内法规制度
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紧紧围绕
政治大局推进,
始终与
党的奋斗历程
相伴
相随,
党的建设
和
党的事业
同向
同行。
经过一百年的持续努力,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同志为核心的
党中央针对
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出台一大批
重要党内法规,
党的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只有
进行时、
没有
完成时,
必须
与时俱进、
改革创新,
使党内
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法规制度更有活力。
要坚持
目标导向
和问题导向、
按照
“规范主体、
规范行为、
规范监督”
相统筹相协调原则,
不断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
党内法规体系,
即在党章之下
分为
党的组织法规制度、
党的领导法规制度、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
四大板块。
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
全面规范党的
各级
各类
组织的
产生
和职责,
夯实
管党
治党、
治国
理政
的组织制度基础。
完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
加强和改进党对
各方面工作的领导,
为党发挥
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
领导核心作用
提供制度保证。
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
加强党的
政治建设、
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纪律建设,
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增强党的
创造力、
凝聚力、
战斗力。
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
切实规范对
党组织
工作、
活动
和党员行为的
监督、
考核、
奖惩、
保障
等,确保行使好
党
和人民
赋予的权力。
(77)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
要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
深入调查研究,
广泛征求意见,
掌握制度建设的
周期性规律,
及时进行
立、
改、
废,
确保每项法规制度都
立得住、
行得通、
管得了。
要加大党内法规制定力度,
补齐制度短板。
要扭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
坚持问题导向,
基础主干法规要补上,
作出的规定要切实管用。
要把
比较成熟、
普遍适用
的实践经验
提炼为制度规定,
使
党的领导
和党的建设
各方面法规制度
相协调,
下位法规制度
同
上位法规制度相衔接,
达到
实体性、
程序性
和保障性法规
制度相配套,
形成整体效应。
要注重党内法规
同
国家法律的
衔接和协调,
努力形成
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
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相互保障
的格局。
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我们党已经全面实现了
有规可依、
有章可循,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
有规不依、
落实不力。
一些部门执行制度
先紧后松、
上紧下松、
外紧内松,
制度成了
“橡皮筋”、
“稻草人”,
产生“破窗效应”。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
党规意识淡薄,
执规能力不强,
对出台的党内法规
不学
不懂
不了解,
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
落实到位。
要
把
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抓“关键少数”
和
管“绝大多数”
统一起来,
以
各级领导机关
和党员领导干部
带头
尊规
学规
守规
用规,
带动全党
遵规
守纪。
加强学习教育,
把重要党内法规
列为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的重要内容,
党校(行政学院)、
干部学院
重要教学内容,
列入
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重要任务。
落实党内法规
执行责任制,
做到
有规必执、
执规必严。
开展党内法规
实施评估工作,
推动党内法规实施。
强化
监督检查
和追责问责,
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
作为
各级党委
督促检查、
巡视巡察
重要内容,
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
各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