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章】 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编辑于2023-06-13 14:35:34 辽宁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的定义
含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关于债务关系的“法锁”的观念。19世纪以后,法律关系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存在(萨维尼)
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是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4)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国家意志性)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③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现实性/具体性)
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法律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分类(注意分类标准)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含义
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准则(指示)的内容
保护性法律关系: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划分标准
合法的是调整
违法的是保护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含义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所作的划分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务)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含义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向(双务)法律关系: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所作的划分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含义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中占有主要地位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次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中占有次要地位的法律关系
举例
调整一保护二
实体一程序二
划分标准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含义
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体现为一个人VS一切人
相对法律关系: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为某个人VS某个人
划分标准
根据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否特定进行的区分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含义
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
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概念
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属性
法律性
社会性
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参考民法)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
①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②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参考民法)
权利能力
概念
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法律资格,同时与权利、义务、责任等有关,而不只与权利有关系
公民权利能力分类: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
划分标准: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
所有主体都具备的法律资格为一般权利能力,特定主体所具备的法律资格为特殊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具备,至死亡时丧失
行为能力
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i行为能力的区分
①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②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
含义
概念
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特点
法律性(合法性)
自主性
利益性
义务关联性
结构
自由权→请求权→诉权(胜诉权)
法律义务
含义
概念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要点
①“应然”、“未来”
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①结构上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②数量上,二者一一对应,总量相等
③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④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
⑤在作用上,二者相互限定、相互制约
权利与权力的比较
①使用方法不同
②主体不同
③自由度不同
④与国家强制力的关联程度不同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
物理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需满足
①应得到法律认可(合法)
②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可控)
③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值钱)
④须具有独立性(独立)
以下几种物在中国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却是公共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水流 、空气
②文物
③军事设施、武器
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药、假药、淫秽书籍等)
人身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限定条件
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
③对人身行使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人身(体)部分的法律性质
①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②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分离,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③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
非物质利益,思维成果。(知识产权)
行为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数据收集
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工商业情报、国家机密、个人信息等,其中既有人工处理的数据信息,也包括很多自然生成的数据信息
行为和行为结果,客体物与物化客体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规范(抽象条件)+法律事实(具体条件)=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含义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的区别(法律事实的特征)
①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无法律规范→无法律事实)
②法律事实是一种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③法律事实是一种具备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
含义
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人的行动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分类标准
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单一事实与事实构成
含义
单一事实:一个法律事实影响一个或多个法律关系的情形
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共同影响一个法律关系的情形
分类标准
以受几个法律事实影响的数量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的定义
含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关于债务关系的“法锁”的观念。19世纪以后,法律关系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存在(萨维尼)
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是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4)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国家意志性)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③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现实性/具体性)
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法律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分类(注意分类标准)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含义
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准则(指示)的内容
保护性法律关系: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划分标准
合法的是调整
违法的是保护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含义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所作的划分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务)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含义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向(双务)法律关系: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所作的划分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含义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中占有主要地位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次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中占有次要地位的法律关系
举例
调整一保护二
实体一程序二
划分标准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含义
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体现为一个人VS一切人
相对法律关系: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为某个人VS某个人
划分标准
根据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否特定进行的区分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含义
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
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概念
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属性
法律性
社会性
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参考民法)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
①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②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参考民法)
权利能力
概念
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法律资格,同时与权利、义务、责任等有关,而不只与权利有关系
公民权利能力分类: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
划分标准: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
所有主体都具备的法律资格为一般权利能力,特定主体所具备的法律资格为特殊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具备,至死亡时丧失
行为能力
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i行为能力的区分
①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②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
含义
概念
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特点
法律性(合法性)
自主性
利益性
义务关联性
结构
自由权→请求权→诉权(胜诉权)
法律义务
含义
概念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要点
①“应然”、“未来”
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①结构上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②数量上,二者一一对应,总量相等
③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④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
⑤在作用上,二者相互限定、相互制约
权利与权力的比较
①使用方法不同
②主体不同
③自由度不同
④与国家强制力的关联程度不同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
物理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需满足
①应得到法律认可(合法)
②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可控)
③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值钱)
④须具有独立性(独立)
以下几种物在中国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却是公共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水流 、空气
②文物
③军事设施、武器
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药、假药、淫秽书籍等)
人身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限定条件
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
③对人身行使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人身(体)部分的法律性质
①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②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分离,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③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
非物质利益,思维成果。(知识产权)
行为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数据收集
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工商业情报、国家机密、个人信息等,其中既有人工处理的数据信息,也包括很多自然生成的数据信息
行为和行为结果,客体物与物化客体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规范(抽象条件)+法律事实(具体条件)=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含义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的区别(法律事实的特征)
①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无法律规范→无法律事实)
②法律事实是一种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③法律事实是一种具备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
含义
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人的行动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分类标准
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单一事实与事实构成
含义
单一事实:一个法律事实影响一个或多个法律关系的情形
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共同影响一个法律关系的情形
分类标准
以受几个法律事实影响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