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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教资考试的思维导图,具体有: 第一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学生的权利及其保护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九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编辑于2023-06-19 16:43:03 广东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职业权利
①教育教学权
②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权
③指导和管理学生权
④获取报酬和相关待遇权
⑤民主管理权
⑥进修培训权
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①拥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②遵纪守法的义务
③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④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⑤依法纳税的义务
.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
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③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④爱护尊重学生
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⑥提高水平
第二节学生的权利及其保护
1.学生的权利:[背•选择题】
①人身权:
隐私权
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肖像权等
②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
继承权
受赠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③受教育权
参加教育教学权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法定其他权
2.常见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背•选择题】
①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侵犯教育机会平等权
入学权
参加考试的权利
随意开除学生
②侵犯学生人身权
侵犯人格尊严权
隐私权(公开日记、公布成绩)
人身自由权
生命权
健康权
③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没收财物
罚款
非法扣押
④侵犯学生著作权
中小学生的作品也是作品
⑤不作为违法侵权
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学校活动组织失职,饮食安全事故等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节考察1道选择题】【22上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的国家机构
实行原则
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宗教信仰自由
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
受法律的保护
义务
依照法律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最高国家行政 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髙审判机关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 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整理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的监察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
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领导管理教育工作
实行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
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制度
继续教育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定居中国境内
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法人
取得法人资格
自批准设立
登记注册之月
退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问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学校处分
不服
提起电诉
行政部门
侵犯人权
电诉
依法诉讼
法院
体制
主
财政拨款
辅
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教育专项资金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重点扶持
义务教育
偏远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独立自主
平等互利
相互尊重
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
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在惩罚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基他财产的
依法承民事责任
重在补偿
明知校舍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人员重大伤亡
对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学校犯错;不构成犯罪
制裁对象
行政处分
内部
老师
校长
行政处罚
外部(学校外的人员)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不收
学费
杂费
管理的体制
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
义务教育
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入学
学生
免试
适龄
儿童
少年
就近
在户籍所在地
督催适龄
政府
协助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批准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
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延缓入学、休学
1.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
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缩小差距
大方面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
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生违规
学校
批评教育
不得开除
教师工资
平均工资
应当不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0.(第38条)和,。学校
教材
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机关人员
教科书审查人员
教科书审定制度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不得
出版
选用
谋利益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给予处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资
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
应当有试用期
首次任教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
丧失教师资格
工作
教师工作考核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考核工作指导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
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逐步提高
私立学校的教师薪资待遇
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安全
机关人员(校长、教师同事)殴打教师
行政处分
如果情节严重————刑事责任
机关外部人员(社会人士)殴打教师
行政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刑事责任
处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维权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
教师。
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
接到申诉30日内做出处理
第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监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监护职责
抚养义务
父母因外出打工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注
轻微
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进行劝诫
违反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屡教不改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
类别
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
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被撤销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
体罚
变相体罚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场所
互联网营业场所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
吸烟
饮酒
16周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
未成年人
民政部门————临时监护责任
儿童福利院——履行收留抚养
违法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情节轻微
劳动保障部门————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
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专门教育
学校
心理健康教育
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课的
及时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
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16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
应当将预防犯罪纳入培训内容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
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教无效的
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①如果某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做坏事————承担人是某成年人
②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 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九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情形严重的
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大伤亡事故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调解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造成重大过失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人员追偿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①对于未成年人学生
父母
监护责任
学校
管理责任
②有人闯入学校殿打学生
主责任
闯入的人
补充责任
学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