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刑法]6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根据柏浪涛老师2022年《刑法攻略》及讲解视频制作,分享了刑罚体系、刑罚种类、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内容。
编辑于2023-06-24 12:16:41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刑罚体系
社区矫正 vs 禁止令
宽严相济的有机统一体
重、轻刑种兼具,有序排列
刑罚方法与非刑罚方法共存
惩罚性与人道性、谦抑性有机结合
刑罚的威慑、预防、教育等多重功能并行
发展方向
以适度刑罚为核心,向宽缓化发展
优先保障人权,兼顾保护社会
刑罚种类
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罪一主刑,一个罪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
自由刑
管制 3-2-3
开放性刑种 我国独有 唯一不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主刑
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并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罪行较轻,无需关押的犯罪人
执行内容:不予关押,实行社区矫正;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期限3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遵守规定
可以宣告禁止令
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禁止接触特定人员
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但在判决执行前羁押以致管制执行期限少于3个月的不受最短期限限制
社区矫正 vs 禁止令
刑期:3个月以上2年以下
1.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 2.减刑后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1/2 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算起,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2日 4.经批准被许可外出期间应计入执行期,超过许可时间不计入
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执行场所:社区
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拘役 1-6-1
概念: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罪行较刑但仍需关押的犯罪人
执行内容
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刑期较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1.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保留人道主义待遇
允许有条件地探亲或回家; 参加劳动者可酌量发给报酬。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执行场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避免交叉感染,有利于教育改造)
弊端
1.刑期过短,教育改造功能发挥作用小,无法体现刑罚的威慑力
2.直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给受刑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可弥补之痛苦;易标签化犯罪人,阻碍犯罪人重返社会
3.适用范围广,资源分配不足,成效不好预后差
拘役 VS 刑事、民事、行政拘留
1.性质不同
(1)拘役是刑罚方法。
(2)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罚;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
2.适用对象不同
(1)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
(2)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适用于特定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
3.适用机关不同
(1)拘役和民事拘留由人民法院适用。
(2)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适用。
4.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注意拘役的适用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适用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有期徒刑 6-15-[<35→≤20;≥35→≤25]
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最广泛,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
执行内容
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执行机关:监狱或其他机关
执行场所:监狱或少年犯管教所等其他场所 决定执行时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可以交由管守所执行
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1.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先行羁押问题的总结
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无偿劳动
无期徒刑
不能单独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概念: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罪行严重但不够判处死刑的犯罪人
执行内容:关押并强制参加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监狱
执行场所:监狱
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无偿劳动
刑期:无期,但可减刑
1.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时间由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执行期间再犯新罪,新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无期徒刑的,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5.死缓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 6.判决先前羁押时间不折抵刑期 7.必须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限制假释的适用
1.实际执行13年的,符合条件者可以假释 2.累犯或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累杀强抢放爆投组不假释]
生命刑
死刑
概念: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法方法
分类
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对象: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执行内容:剥夺生命
执行机关:法院
执行场所:监狱或其他指定场所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适用对象:应当被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执行内容
1.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4.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①累犯
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期限问题
1.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死缓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期间,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终身监禁制度,是指对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缓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死刑适用
适用原则
综合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限制特殊主体的死刑适用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审判、判决后执行期间。审判时已满75岁的老人也作同样理解。 “怀孕的妇女”,是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只要在羁押期间处于怀孕状态,即使之后流产,不管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都视为“怀孕过的妇女”。
适用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2.核准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3.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执行方式的法定性
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
附加刑
既能附加适用,又能独立适用
财产刑
罚金
概念: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没收财产
概念: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执行机构:一审法院。
执行顺序: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失)→民事债务(要求为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罚金+罚金=累加数额
没收部分财产+没收部分财产=分别执行
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因为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只能没收当下现有的财产,且不能减免。
罚金+没收财产(全部或部分)=分别执行
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适用: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独立适用
期限
(1)独立适用,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主刑为管制附加适用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
(3)死刑、无期徒刑附加适用的,期限为终身。
(4)死缓、无期减为有期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执行:公安机关
驱逐出境
概念: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
A34: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算日期:从刑罚(仅指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A64: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针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违法所得的财物的范围
违法所得的数额,以行为时为准。违法所得的收益的数额,以案发时为准。
财物本身
财物产生的收益
措施
财物尚存,追缴,属于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其余上缴国库
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挥霍,无法追缴的,责令退赔
注意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负责时对全部财物负责,但追缴时不能分别双重追缴全部财物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包括犯罪工具
包括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具有用于该类犯罪的通常性
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有区别,后者是一种刑罚措施,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