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刑法]8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根据柏浪涛老师2022年《刑法攻略》及讲解视频制作,分享了减刑、假释、刑罚的消灭的内容,欢迎大家学习。
编辑于2023-06-24 12:18:24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A78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犯能否适用减刑?
对缓刑,原则上不适用减刑; 若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即缩短缓刑考验期)。
2.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1/2原判刑期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13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严重的死缓犯+采取限制减刑决定,二年期满以后,若死缓减为无期(一般情况),实际执行刑期≥25年;若减为25年(要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实际执行刑期大于等于20年
严重的死缓犯?两类 ①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普通死缓犯——实际执行刑期≥15年,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减刑程序
A79:“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死缓犯减刑的裁定机关:罪犯服刑地的高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的裁定机关:罪犯服刑地的高院,收到建议书后1个月内裁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减刑不限制次数。
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13年。
假释
成功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A8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1.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禁止适用对象
(1)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说明
①数罪并罚中,因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后≥10年才不能假释;
②减刑到10年以下,还是不能假释;
③严重的死缓犯禁止假释,但普通死缓犯符合条件可以假释。
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
有期徒刑
实际执行≥1/2原判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考验期限为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
实际执行13年以上
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考验期限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死缓
减刑后实际执行15年以上
从死缓执行期满(2年)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考验期限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因为死缓2年执行期满后一般情况下减为无期)
例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突破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不得缩短假释考验期。
假释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
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
发现漏罪
考验期内
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考验期满
不能撤销假释,另行起诉审判
又犯新罪
考验期内
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考验期满
不能撤销假释,另行起诉审判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规定
撤销假释,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一般不得再假释,但漏罪是因罪犯如实供述而司法机关未认定、罪犯自首,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
假释与数罪并罚的问题
管制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执行;
执行期满后开始执行管制,发现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假释,先减后并,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但期满后执行的管制要算。
假释的程序和减刑的程序相同
假释 vs 缓刑
缓刑成功视为刑罚不再执行
区别
1.发生阶段不同
假释在执行阶段,执行一定刑期后裁定假释
缓刑在审判阶段,判决时宣告缓刑
2.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适用条件不同
假释适用于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应考虑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
缓刑适用于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确定考验期限的标准不同
假释的考验期为剩余的未执行的刑期
缓刑的考验期为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个月
5.成功效果不同
假释成功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成功认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图片
假释 vs 监外执行
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条件不同
3.有无考验期和收监条件不同
4.刑期计算不同
4.适用依据不同
刑罚的消灭
刑罚消灭事由(法定+事实)
1.超过追诉时效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再追求其刑事责任。 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罚。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
设置的档次
法定最高刑<5年,追诉时效5年
法定最高刑∈[5年,10年),追诉时效10年
法定最高刑≥10年,追诉时效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追诉时效20年
该档次有例外:必要报请最高检核准
追诉时效的计算
起算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一般是犯罪成立之日
实害犯,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是犯罪之日;
危险犯,实施行为之日是犯罪之日;
连续犯、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截止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
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再犯的新罪还是要受(新罪)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特殊情形
共同犯罪的各共犯人,追诉时效的中断互不影响
牵连犯,前面手段行为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会被后面目的行为的犯罪中断而重新计算
前罪继续向前,后罪已经到期,只能追究前罪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并存时,只适用延长的规定
空间效力
后罪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且我国有管辖权
时间效力
同样要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2.经特赦免除处罚
赦免的概念和种类
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或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
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与大赦的区别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我国的特赦制度特点
建国后,我国共实行过八次特赦。对前七次特赦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1.特赦的对象基本上只限于战争罪犯。除第一次特赦包括部分反革命罪犯与普通刑事犯外,其他几次特赦的对象都是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不是个别犯人。 3.特赦的前提是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改造,且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改恶从善的表现,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没有开始执行刑罚的,不实行特赦;另一方面,也并非对执行过一定刑期的战争罪犯均予以特赦,只是对其中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犯罪人,才予以特赦。 4.对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据其罪行轻重与悔改表现实行区别对待;罪行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是减轻刑罚。 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不是免除执行全部刑罚,更不是使宣告刑与有罪宣告无效。 6.特设是由全国人常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法和高法予以执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月29日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同日签署特赦令。根据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共特赦50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共特赦1428人); 3.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共特赦122人); 4.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共特赦29927人)。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或撤回告诉
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免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事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