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刑法]12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柏浪涛老师2022年《刑法攻略》及讲解视频制作,内容有危险方法型犯罪、破坏性犯罪、交通型犯罪、恐怖型犯罪、枪支类犯罪。
编辑于2023-06-24 12:25:57危害公共安全罪
原理
社会法益: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
“安全”:生命、身体、财产安全,即行为可能造成物质层面的损害,仅造成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心理恐慌等非物质性损害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危险的危及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危险方法型犯罪
A114:“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危险犯
未遂犯
基本犯
A115:“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害犯
既遂犯
结果加重犯,包括故意和过失
放火罪
成立条件:造成具体危险
既遂条件:造成实害结果
投放危险物质罪
危险物质,不仅包括毒害性物质,还包括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也包括其他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害物质。
类似罪名比较
A291(1):“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这两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秩序,而不是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成立条件:造成具体危险
危险不包括造成非物质性损害
危险是一种客观事态判断,要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客观危及范围不确定)
与概括故意区分
概括故意是在主观认识内容上的不确定
要求危险要达到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相等的程度
与其说是兜底罪名,不如理解为补充罪名
既遂条件:造成实害结果
注意高空抛物的特殊规定,大白天高空抛物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性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A116:“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破坏对象
(1)汽车可以扩大解释为大型拖拉机
(2)认定的关键是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①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②适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
2.要求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但破坏程度太高可能反而不构成该罪,因为交通工具就不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3.既遂与未遂
成立条件: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具体危险)
既遂条件:造成实害结果
4.罪数问题
(1)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火车、地铁——破坏交通工具罪。
(2)窃取交通工具零部件,不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定盗窃罪;足以,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破坏交通设施罪
A119:“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A11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成立条件(基础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行为主体
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
本罪不是身份犯
(2)行为工具
不限于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也可以
(3)行为地点
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
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肇事行为
要求是过失行为(对造成实害结果有过失)
区分行政法上的故意和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区分行政法上的违章行为和本罪的肇事行为
(5)实害结果(实害犯)
①死亡1人或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②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③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③重伤1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严重情节
A.酒驾
B.毒驾
C.无照驾驶
D.明知是无证或已报废车辆而驾驶
E.严重超载
F.肇事后逃逸
(6)因果关系
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法定刑升格条件
(1)肇事后逃逸(3-7年有期徒刑)
①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②前提认识:行为人需要对发生了交通事故有认识
(2)因逃逸致人死亡(7-15年有期徒刑)
①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因逃避救人义务而导致人死亡。
不作为犯罪
作为义务源于先性行为
②“逃逸行为”
A.要有救人义务(人还没死
B.要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人还有可能救活
③因果关系
前肇事行为+后不作为→死亡结果
缺一不可
④主观要件
前提认识+故意或过失
⑤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
要求不作为的等价性相当于遗弃罪的程度
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故意杀人罪
3.共犯问题
(1)共同过失肇事
监督过失
指挥过失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观点展示
部分犯罪共同说
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各定各的
行为共同说
共同过失构成共同犯罪,是共犯
(2)指使逃逸
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四种人指使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只有继续犯能构成承继共犯
4.罪数关系总结(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程度,且产生实害结果
过失心理,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心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未达到放火、爆炸的程度
产生实害结果,且持过失心理,定交通肇事罪
未产生实害结果,持故意心理的,某些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A113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道路
不限于公共道路,只要有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存在的道路即可
2.单个人也可以追逐竞驶
3.醉酒驾车
①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
②主观认识上只要求认识到自己处于酒精麻痹的状态
③紧急避险可以排除醉驾
④存在共犯
4.罪数
妨害安全驾驶罪
A113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公交车案件)是同一性质不同程度的两个罪,前罪低于后罪
劫持航空器罪
A12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1.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航空器的驾驶员和乘务员
2.行为对象: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①包括民用和军用
②不限于飞行中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和抢劫罪相当
4.既遂标准:实际控制了航空器
5.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死刑
包括故意和过失
劫持行为导致地面人员重伤死亡的情况,要求有直接因果关系
劫持船只、汽车罪
A12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TTN:劫持地铁火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犯罪
A120:“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恐怖组织 vs. 黑社会性质组织
有无政治目的
2.成立本罪不要求实施恐怖活动
3.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要数罪并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
A120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资助仅限于物质性资助
2.帮助行为被正犯化的法律后果
①定罪条件上不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原则
②教唆、帮助本罪的也构成教唆犯、犯帮助犯
3.既遂标准是提供的资助被恐怖组织接收
4.类似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也是帮助行为正犯化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A120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预备行为正犯化
2.为实施本罪进行的预备行为,要求有现实危险(抽象缓和)才能构成预备犯
3.构成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枪支类犯罪
枪支的认定
1.相较于行政法对枪支的认定标准较高: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气枪才属于枪支。
弓弩当然不是枪支。
2.枪支可以扩大解释为土炮、大炮(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其他罪名里面的枪支不包括,,属于类推解释。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危险犯,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2.骗取行为不构成本罪,可成立诈骗罪。
抢劫可以包容评价为抢夺
3.认识错误:按主观定盗窃罪,但事后持有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非法持有
没有合法依据而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非法替他人保管也属于非法持有。
2.非法私藏
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①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②依法配置强制的人员和单位
2.行为方式
①出租:一段时期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永久性地有偿转让是出卖,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②出借,可以扩大解释为赠与
丢失枪支不报罪
1.行为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身份犯)
2.丢失应作扩大解释,包括遗失、被盗、被抢
3.真正不作为犯,可以存在共犯
4.主观上要求故意,但对严重后果只要求有认识可能性(客观超过要素、客观处罚条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A1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买卖,包括买和卖
2.买卖的方式,可以是钱物交易,也可以是物物交换
3.选择性罪名,可以分拆使用,发生认识错误看客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