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
介绍了宪法的发展、基本原则等,宪法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上,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编辑于2023-06-29 14:16:45 山东省宪法
特征
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上:国家的根本问题
效力上:最高
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
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必须遵守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严格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利)
(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上
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
人民当家做主
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
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发展权
2004年入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
99年写入宪法
权利制约
民主集中制
党和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监督
发展
制定
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1982年12月4日
2014年11月设立国家宪法日
2019年12月4日是第6个宪法日
现行宪法
结构
序言
正文
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修改程序
提议
全人常
1/5以上的全人大代表
通过
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
制度
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
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多党合作和 政治协商制度
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政协的基本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民主党派:参政党
政治领导
爱国统一战线
新增群体:复兴者;组织形式:政协
国家形式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基本经济制度
所有制经济形式
公有制经济(主体)
国有经济(主导)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非公有制经济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
财产权制度
城市的土地
专属于国家
城郊的土地
原则上属于集体
农村的土地
原则上属于集体
公共财产权
专属于国家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专属于集体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私有财产权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收:所有权;征用:使用权
补偿:先行行为合法;赔偿:先行行为违法
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治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城市:居委会
农村:村委会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
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宪法》规定的
居委会、村委会
实际
居委会、村委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特别行政区制度
香港回归:1997年7月1日
澳门回归:1999年12月20日
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选举制度
平等原则
人人平等
地区平等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也要有1名代表
普遍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条件
中国公民
满18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例外(有权不用 )
精神病人
刑事犯罪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直接选举
县乡两级
不设区的市
“双过半”原则
登记人数的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活动有效
参加选举的过半数通过,候选人当选
间接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
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司法的平等、守法的平等
不包括立法的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诉愿权)
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申诉权
违法失职行为
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全人大选举产生 一委两高三主席
监察委主任
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会主席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人常委员长、副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国家监察委主任
立法活动
法的制定
法的修改
法的废除
宪法宣誓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国家工作人员
所有人大人常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考上的不用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