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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必考考点之合同法--第十节 典型合同,汇总了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知识,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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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 第7章 失业率的思维导图,当一个经济体中不存在周期性失业,所有失业都是摩擦性和结构性的,则该经济体达到了充分就业。充分就业情况下的失业率被称为自然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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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
第十节 典型合同
一、 九、违约责任
一、 特点
有效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二、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当事人不履行 补救措施:履行不符合规定 赔偿损失:不履行/不符合规定后仍存在损失
1. 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请求继续履行
非金钱债务:请求继续履行,除非:
法律/事实上的不能履行
标的物不适合强制履行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约定→法律规定→受损害方合理选择
3. 损害赔偿
(1) 赔偿金额
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违约损失

(2) 过失相抵规则
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应当相应减少损失赔偿额。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3) 约定的违约金、定金
违约金金额
低于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增加;
过分高于损失(超过所造成损失 1.3倍),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减少
违约金的生效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继续适用违约金
定金法则
定金和违约金二选一,赔偿损害和二者都不冲突
赔偿可以并处,但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 违约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 买卖合同
1. 多重合同的履行顺序
多重合同均有效
不动产:过户登记优先
普通动产: 交付>支付>合同成立
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2.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约定/简易交付时间
地点:约定>标的物所在地>合同订立地点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3. 标的物的所有权、孳息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知识产权不属于受买人);
孳息和风险
交付给受买人/承运人前:属于出卖人
交付给受买人/承运人后:属于受买人
4.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出卖人
交付前
出卖人瑕疵履行
受买人
交付后
因买受人致使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
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5. 标的物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两年(最长期间)>合理期间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6. 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主物与从物
主物解除及于从物,从物解除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可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价值受损的,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
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各批的交付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7. 特种买卖合同
(1) 分期付款买卖(三期以上)
(2) 凭样品买卖
交付物质量与样品一致
(3)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约定检验符合一定要求后购买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退还标的物
(4) 商品房买卖
广告和宣传资料
一般视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解除权
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②出卖人迟延交房
③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登记
(5) 互易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指金钱以外相互交换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互相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 赠与合同
1. 赠与合同的撤销
(1) 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例外:
经过公证
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
(2) 法定撤销
及时赠与财产已经转移/公益性质/经过公证,依旧可以撤销
法定撤销情形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
赠与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半年内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 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3.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般不承担
承担瑕疵担保的情形
(1)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3)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
承担赔偿责任
单务合同、双方行为、无偿合同、诺成合同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