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公司法
CPA必考考点及重难点——公司法律制度,整理了公司法基础、公司设立、公司股东、公司运行的知识,欢迎大家学习。
编辑于2023-07-08 17:51:01 湖北省第五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基础
一、公司独立法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纵向否认: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2)横向否认:数个子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
二、公司能力
(一)公司担保能力
1. 公司担保的决策
对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决议,获得半数以上通过
2. 越权担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善意的担保有效,非善意的担保无效
善意的认定: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进行了合理审查,并出示书面决议文件
造成公司损失,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借款
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三、公司章程
第二节 公司设立
一、公司设立方式
二、登记与备案
登记程序
非经依法登记,公司不能成立
核准
准予登记的,应当签发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虚假登记
(1)受虚假登记影响的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
(2)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 45 日。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
(3)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公司,其直接责任人自公司登记被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司登记
歇业备案
因不可抗力
歇业不得超过3年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可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 、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

第三节 公司股东
一、股东出资
(一)出资形式
货币或非货币出资(eg知识产权)
不得作为出资的形式: 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二)股份制公司的出资方式
募集设立/金融类的股份制公司:实缴加认缴
发起设立的(非金融类)股份制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验资
(三)出资责任
1. 对内责任
(1)出资不实:补足+连带
①该股东向公司补足差额; ②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市场变化,导致非货币财产贬值的,不属于出资不实
(2)出资违约:补足+违约+连带
2. 对外责任
一般:将对内责任转化为对外部债权人的责任
(3)抽逃出资
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有权请求
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
返还本息+协助者连带
(四)出资瑕疵
1.限制股东权利
未履行/未全面履行/抽逃出资
2.股东除名
未履行/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
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3.瑕疵股权转让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
4.股东向公司出资/对外承担责任, 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二、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证明:出资责任书、股东名册、登记
(二)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
内部关系:代持协议有效、权利归属于隐名股东
外部关系
显名股东处分股权,隐名股东可请求该行为无效。若造成损失可请求赔偿
名义股东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隐名股东浮出水面,必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三)冒名行为: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的人不承担责任

三、股东权利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
1.分配依据
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
股份公司:股东按照持有的出资比例分红
2.利润分配之诉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股东只有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3.利润分配时间
决议载明时间——章程规定——一年
(二)增资优先认缴权
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份公司
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
(三)查阅权
有限公司
权利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可以查账
股东应书面说明正当目的(公司可拒绝不当目的,并于 15 日内说明理由)
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由专业人员辅助进行
股份公司
无查账权和复制权
公司不得实质剥夺股东查阅权(eg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查阅权做了xx限制:无效行为)
(四)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10%以上: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四、 股东代表诉讼
董监高或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30日內未做表示/情况紧急 →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公司列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若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支持 所得利益归公司,公司应当承担股东的合理诉讼费用
第四节 公司运行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以下情形不得担任:
(1)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钱获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3)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不适格董监高的处理方式
公司聘任的决定无效;董监高解除职务
3.董事、高管的禁止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违规担保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自我交易禁止(相对)
竞业禁止(相对)
二、公司财务制度
公积金制度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①当年税后利润的10%
②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比例
①弥补亏损 ②扩大生产 ③转增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资本公积金
资本溢价部分
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②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亏损)
三、公司变更制度
股东会/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同意
(一)公司的合并
债权人保护
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合并中解散的公司无需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
编制资产负债表
债权人保护同上
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新增部分可认缴;变更登记
增资不用公告
(四)减少注册资本
编制资产负债表
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减资的路径
1)返还出资或股款
2)减免出资或购股义务
3)缩减股权或股份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 需要2/3的同意
不正当目的
有实质性竞争关系
向他人通报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三年内有上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