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犯罪论
法硕总则中的犯罪论,犯罪是指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和。
编辑于2023-07-22 23:07:57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
概念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特征
实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形式特征:形式违法性
法律后果:应受刑法处罚性
以及但书规定的四项意义
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意义
认定犯罪不仅要准确定性,而且要合理定量
但书规定是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有利于缩小犯罪的范围,避免给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
与总则定量要求相呼应,刑法分则对某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财产犯罪,通常以数额较大为要件
犯罪构成
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和
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单独+完成
修正:共同、未完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是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具有较重或较轻的法益侵害性,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特征
罪刑法定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是适用刑法的前提
犯罪构成诸要件有刑法明文规定
意义
定罪,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量刑,通过定罪来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实践,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四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与犯罪对象的对比
犯罪对象: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或者直接指向的人、物或者信息
联系
二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犯罪对象是现象,犯罪客体是本质
区别
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一般性要件之一,犯罪对象是选择性要素(不是所有犯罪都有对象)
是否实际受到侵害:任何犯罪都会侵犯特定的社会利益,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不一定实际受到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危害行为
概念: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
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无行为即无处罚,禁止处罚思想
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不受意识支配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身体受到强制、不可抗力、无意识行为都不属于危害行为
有害性
实质特征: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形式
作为:是积极的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表现形式:积极的身体动作
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质:禁止性罪行规范
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即消极的不履行法律的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表现形式:消极的身体动作
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质:命令性违反
分类
纯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形式相一致
不纯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形式不一致
二者构成要件
应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先前
法律
职务
能为
不为
二者都能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
犯罪对象
危害结果
概念: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与现实危险
分类
成:是否属于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关:以关联方式为标准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重:以严重程度为标准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表:以表现形式为标准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现:以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
是某些犯罪的成立要件
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适用条件
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危险结果
是某些犯罪的成立条件
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因果关系:
概念: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特征
客观性: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对性:不能是相互为因果,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复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认定
没有介入因素:直接肯定因果关系
有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
介入因素异常: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
作用大:中断
作用小:不中断
作用相当:多因一果
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四类年龄
[0,12)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12,1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追诉
[14,16)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16,∞)完全负刑事责任
减轻责任年龄
矜老: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恤幼: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
开始疯:要承担可从宽
完全疯:不承担
醉酒的:应承担不从宽
自然人犯罪主体分类
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在一般主体的基础上,具备某种身份作为构成要件,包括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单位
主体资格: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原则上不要求具备法人资格,但是私营独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外资、外国单位在中国犯罪,同样适用中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也能成为犯罪主体,要求满足,以自己的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内部机构
主观条件
要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单位集体决定、单位大多数成员作出决定、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做出决定)
既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既能构成作为犯罪,也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犯罪法定
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只能追究相关自然人的责任
犯罪处罚
原则双罚
例外单罚
形式变更
单位若合并,追究原单位
单位吊销,注销,撤销或破产,只能追究相关自然人
共同犯罪
两个单位共同犯罪时,必须区分主犯和从犯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
对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间因果关系这种客观事实的认识
对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直接故意,对结果有积极追求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对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之任之,任其发展
正:为了追求某种犯罪目的或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
反:为了追求某种非犯罪目的或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常见:突发性故意中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对比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同
主观上: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二者都不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
认识因素:直接故意可以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间接故意只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意志因素: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结果要求:直接故意即使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也能追究其预备或者未遂的刑事责任;间接故意如果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
认识错误问题
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假想犯罪
假想非罪
罪名和罪行轻重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状况,产生不正确的理解
客体错误:预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对象错误:预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相同
手段错误:预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出现偏差
打击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状况发生误解
正:行为造成了预定的危害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反: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该结果
常见:知道危害行为造成预定的危害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过失
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因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希望,也没有放任的心理态度
没有保持必要小心谨慎的心理态度
类型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已经预见,应当避免,却过于自信没有避免
对比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对比
认识因素: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意志因素: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是排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之间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到的可能性:疏忽大意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无预见到的可能性:意外事件
无罪过: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目的
动机
正当化事由:行为看似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因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依法不成立犯罪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发生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主观条件:有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对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时间条件: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对象条件: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特别主体: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者对比
相同点
前提
目的
责任
不同点
危险的来源: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
损害的对象: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辜的第三人的利益
损害的程度:正当防卫造成损害可以大于被保护的法益;紧急避险为保护法益而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被保护的法益
限制条件:正当防卫没有限制;紧急避险必须得迫不得已时才能实施
主体限定:正当防卫没有限制;紧急避险对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犯罪形态
概念: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出来的形态,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概念:行为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学说:构成要件齐备说
行为犯
结果犯
实害犯
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
结构:主观+客观+A+责任
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主观:为了便利实行,具有完成犯罪的主观意图
客观: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活动
原因: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进入实行阶段
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关系:有没有外化行为
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客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
原因: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整的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敌方,我方,第三方)
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行为人产生了认识错误导致的未遂
迷信犯和不能犯的区别
常识是否错误
手段是否错误
是否构成犯罪
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
时间: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客观有效:行为人客观上要放弃犯罪并实际阻止危害结果的出现
类型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责任
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主体:二人以上
客观:有共同行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
主观: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存在性质相同的故意,存在意思联络)
不构成的六种情形
过失行为
利用他人作为工具
过限行为
同时犯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帮助犯,事前无通谋,事后帮助
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或者结合的形式
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必要共犯:对向犯、众多犯)
事前通谋共犯与事前无通谋共犯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有无分工)
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特殊共犯: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地干坏事)
分类
主犯
概念:在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分类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其他主犯
主犯和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交叉关系
从犯
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分类
次要的实行犯
辅助的帮助犯
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协同犯
责任: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概念: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本人不参与犯罪的实行
主观: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具有引起他人犯罪决心和意图的意思,教唆内容是明确的,即教唆特定的人犯特定的罪
客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怂恿欺骗哀求贿买威胁等;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责任:
轻: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原则:对教唆犯按照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未遂
被教唆者拒绝教唆
接受教唆未实施犯罪
实施犯罪但并不是被教唆之罪
教唆行为时,被教唆人已有犯被教唆罪的意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分类
共同犯罪与预备、未遂、既遂
共同实行的场合
预备:不讨论
未遂:整体归于未遂,全体未遂
既遂: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复杂共犯的场合
共同犯罪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罪的进程
如果实行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预备阶段,构成犯罪预备,则其帮助犯也构成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与中止(一致中止:全体均成立中止)
罪数问题(我国采取犯罪构成说)
各种学说
意思说
结果说(即法益说)
行为说
构成要件说
犯罪构成说
一罪
实质一罪(貌似数罪,实际上是一罪)
继续犯
概念:运用于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有一个犯罪故意、侵犯同一客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持续的不间断的侵害、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犯罪行为继续侵犯犯罪客体使客体遭受持续性侵害
法律后果
正:正当防卫,在犯罪继续期间可以对犯罪行为实行正当防卫
追: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共:行为继续期间,他人可以加入构成共同犯罪
罪:罪数,属于实质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概念: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系
结果加重犯
概念: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行为,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内容
实施基本行为造成额外结果
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或过失
刑法分则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
法定一罪
概念: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基于刑法规定按照一罪处罚的情况
结合犯(我国不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基于刑法规定结合为另一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主观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况(职业犯、营业犯)
处断一罪(✨)
概念:数行为犯数罪仅按照一罪处罚的情况
连续犯
主观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
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数行为具有联系关系
触犯相同罪名
牵连犯
作为某个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原因与结果的牵连
主观上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实施数行为
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数罪名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吸收犯
一个行为因是另一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者当然结果而被吸收的情况
特征
实施数行为
触犯数罪名
触犯不同罪名
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分(⭐)
是否密不可分
是否侵犯同一客体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没有侵害新的法益
没有期待可能性
数罪
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
行为的数量如何判断及解题思路
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
概念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特征
实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形式特征:形式违法性
法律后果:应受刑法处罚性
以及但书规定的四项意义
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意义
认定犯罪不仅要准确定性,而且要合理定量
但书规定是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有利于缩小犯罪的范围,避免给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
与总则定量要求相呼应,刑法分则对某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财产犯罪,通常以数额较大为要件
犯罪构成
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和
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单独+完成
修正:共同、未完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是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具有较重或较轻的法益侵害性,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特征
罪刑法定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是适用刑法的前提
犯罪构成诸要件有刑法明文规定
意义
定罪,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量刑,通过定罪来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实践,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四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与犯罪对象的对比
犯罪对象: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或者直接指向的人、物或者信息
联系
二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犯罪对象是现象,犯罪客体是本质
区别
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一般性要件之一,犯罪对象是选择性要素(不是所有犯罪都有对象)
是否实际受到侵害:任何犯罪都会侵犯特定的社会利益,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不一定实际受到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危害行为
概念: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
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
无行为即无处罚,禁止处罚思想
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不受意识支配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身体受到强制、不可抗力、无意识行为都不属于危害行为
有害性
实质特征: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形式
作为:是积极的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表现形式:积极的身体动作
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质:禁止性罪行规范
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即消极的不履行法律的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表现形式:消极的身体动作
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质:命令性违反
分类
纯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形式相一致
不纯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形式不一致
二者构成要件
应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先前
法律
职务
能为
不为
二者都能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
犯罪对象
危害结果
概念: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与现实危险
分类
成:是否属于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关:以关联方式为标准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重:以严重程度为标准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表:以表现形式为标准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现:以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
是某些犯罪的成立要件
是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适用条件
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危险结果
是某些犯罪的成立条件
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因果关系:
概念: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特征
客观性: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对性:不能是相互为因果,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复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认定
没有介入因素:直接肯定因果关系
有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
介入因素异常: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
作用大:中断
作用小:不中断
作用相当:多因一果
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四类年龄
[0,12)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12,1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追诉
[14,16)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16,∞)完全负刑事责任
减轻责任年龄
矜老: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恤幼: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
开始疯:要承担可从宽
完全疯:不承担
醉酒的:应承担不从宽
自然人犯罪主体分类
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在一般主体的基础上,具备某种身份作为构成要件,包括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单位
主体资格: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原则上不要求具备法人资格,但是私营独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外资、外国单位在中国犯罪,同样适用中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也能成为犯罪主体,要求满足,以自己的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内部机构
主观条件
要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单位集体决定、单位大多数成员作出决定、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做出决定)
既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既能构成作为犯罪,也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犯罪法定
单位犯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只能追究相关自然人的责任
犯罪处罚
原则双罚
例外单罚
形式变更
单位若合并,追究原单位
单位吊销,注销,撤销或破产,只能追究相关自然人
共同犯罪
两个单位共同犯罪时,必须区分主犯和从犯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
对行为结果以及他们之间因果关系这种客观事实的认识
对行为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直接故意,对结果有积极追求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对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之任之,任其发展
正:为了追求某种犯罪目的或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
反:为了追求某种非犯罪目的或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常见:突发性故意中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对比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同
主观上: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二者都不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
认识因素:直接故意可以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间接故意只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意志因素: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结果要求:直接故意即使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也能追究其预备或者未遂的刑事责任;间接故意如果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
认识错误问题
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假想犯罪
假想非罪
罪名和罪行轻重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状况,产生不正确的理解
客体错误:预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对象错误:预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相同
手段错误:预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出现偏差
打击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状况发生误解
正:行为造成了预定的危害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反: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该结果
常见:知道危害行为造成预定的危害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过失
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因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希望,也没有放任的心理态度
没有保持必要小心谨慎的心理态度
类型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已经预见,应当避免,却过于自信没有避免
对比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对比
认识因素: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意志因素: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是排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之间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到的可能性:疏忽大意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无预见到的可能性:意外事件
无罪过: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目的
动机
正当化事由:行为看似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因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依法不成立犯罪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发生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主观条件:有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对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时间条件: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对象条件: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特别主体: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者对比
相同点
前提
目的
责任
不同点
危险的来源: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
损害的对象: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辜的第三人的利益
损害的程度:正当防卫造成损害可以大于被保护的法益;紧急避险为保护法益而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被保护的法益
限制条件:正当防卫没有限制;紧急避险必须得迫不得已时才能实施
主体限定:正当防卫没有限制;紧急避险对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犯罪形态
概念: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出来的形态,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概念:行为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学说:构成要件齐备说
行为犯
结果犯
实害犯
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
结构:主观+客观+A+责任
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主观:为了便利实行,具有完成犯罪的主观意图
客观: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活动
原因: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进入实行阶段
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关系:有没有外化行为
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客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
原因: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整的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敌方,我方,第三方)
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行为人产生了认识错误导致的未遂
迷信犯和不能犯的区别
常识是否错误
手段是否错误
是否构成犯罪
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
时间: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客观有效:行为人客观上要放弃犯罪并实际阻止危害结果的出现
类型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责任
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主体:二人以上
客观:有共同行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
主观: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存在性质相同的故意,存在意思联络)
不构成的六种情形
过失行为
利用他人作为工具
过限行为
同时犯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帮助犯,事前无通谋,事后帮助
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或者结合的形式
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必要共犯:对向犯、众多犯)
事前通谋共犯与事前无通谋共犯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有无分工)
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特殊共犯:老大带着一帮小弟有预谋地干坏事)
分类
主犯
概念:在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分类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其他主犯
主犯和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交叉关系
从犯
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分类
次要的实行犯
辅助的帮助犯
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协同犯
责任: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概念: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本人不参与犯罪的实行
主观: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具有引起他人犯罪决心和意图的意思,教唆内容是明确的,即教唆特定的人犯特定的罪
客观: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怂恿欺骗哀求贿买威胁等;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责任:
轻: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原则:对教唆犯按照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未遂
被教唆者拒绝教唆
接受教唆未实施犯罪
实施犯罪但并不是被教唆之罪
教唆行为时,被教唆人已有犯被教唆罪的意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分类
共同犯罪与预备、未遂、既遂
共同实行的场合
预备:不讨论
未遂:整体归于未遂,全体未遂
既遂: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复杂共犯的场合
共同犯罪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罪的进程
如果实行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预备阶段,构成犯罪预备,则其帮助犯也构成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与中止(一致中止:全体均成立中止)
罪数问题(我国采取犯罪构成说)
各种学说
意思说
结果说(即法益说)
行为说
构成要件说
犯罪构成说
一罪
实质一罪(貌似数罪,实际上是一罪)
继续犯
概念:运用于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有一个犯罪故意、侵犯同一客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持续的不间断的侵害、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犯罪行为继续侵犯犯罪客体使客体遭受持续性侵害
法律后果
正:正当防卫,在犯罪继续期间可以对犯罪行为实行正当防卫
追: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共:行为继续期间,他人可以加入构成共同犯罪
罪:罪数,属于实质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概念: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系
结果加重犯
概念: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行为,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内容
实施基本行为造成额外结果
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或过失
刑法分则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
法定一罪
概念: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基于刑法规定按照一罪处罚的情况
结合犯(我国不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基于刑法规定结合为另一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主观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况(职业犯、营业犯)
处断一罪(✨)
概念:数行为犯数罪仅按照一罪处罚的情况
连续犯
主观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
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数行为具有联系关系
触犯相同罪名
牵连犯
作为某个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原因与结果的牵连
主观上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实施数行为
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数罪名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吸收犯
一个行为因是另一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者当然结果而被吸收的情况
特征
实施数行为
触犯数罪名
触犯不同罪名
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分(⭐)
是否密不可分
是否侵犯同一客体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没有侵害新的法益
没有期待可能性
数罪
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
行为的数量如何判断及解题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