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主观题张翔
2023年民法主观题厚大张翔精讲,内容有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的人、处分权、合同的效力瑕疵、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变动、合同的解除... ....
编辑于2023-07-27 13:50:41 青海省民法
01合同的订立
01合同订立中一方 的意思表示:要约
要约vs要约邀请
要约:“想”+条件(明确具体+未表示不接受约束)
要约邀请:内容不具体明确+不受表达的的约束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商业广告
构成要约
广告内容自动成为合同的条款
发布人为实现允诺——违约
发布人发布虚假广告——欺诈——相对人可撤销
无需以①相对人事先知道内容、②在合同中复述广告内容为条件✨
要约失效
受要约人拒绝
B先拒绝A,又同意A,B是要约,而不是承诺
要约人依法撤销
撤销意思到达前,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
要约人明确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eg.一个月内xxx)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约作了准备工作
主客观相结合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承诺过期)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02合意的达成 与合同的成立
合意的达成
承诺生效=合意达成≠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
时间
⭐原则上,承诺生效的时间(诺成、不要式)
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
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
要式合同
形式要件具备
形式要件不具备,but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
要式合同“履行弥补形式要件缺陷”
成约定金
不以定金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条件
商品房买卖预售登记
不以预售登记为条件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不以备案登记为条件
合同成立的地点【👍民诉】
有约从约、没约最后签订盖章地
要式合同原理的扩展
遗嘱
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备,遗嘱不成立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见证+生死攸关、紧急情况(情况度过——遗嘱无效)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不属于无效婚/可撤销婚(eg.冒名顶替)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03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中+不诚信(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不诚信行为发生在缔约阶段(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
缔约双方之间
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的法定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欺诈
泄露、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g.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04虚假意思表示、隐藏意思表示、戏谑行为
虚假意思表示
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
买卖
隐藏意思表示
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
赠与(合法有效、非法无效)
戏谑行为
02订立合同的人
05“设立中的法人”的设立人订立的合同
成立后,看名义
06法定代表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看名义(相对人之所见)
⭐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
实际≠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的,行为有效
相对人善意/恶意
违反章程规定的越权代表——善意(除非法人可举反证)
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
一般规则
法定代表人擅自为公司以外的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恶意(相对人可推翻反证)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证明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不知道+不应知道——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例外(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担保有效)
日常业务,但是分支机构未授权的除外(无权代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但上市公司除外
担保合同经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但上市公司除外
攒签名(看实质)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07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理权之监护
法定监护权
监护人
夫妻间(家事代理)
监护人资格与监护能力
资格:近亲属、其他个人、有关组织
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需经监护人撤销程序,方能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的确立(没有找一个)
当然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遗嘱监护
①父母 ②监护人
协商监护
为自己
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任何一方有权解除
丧失后——监护人无正当理由的,无权解除
为子女
①是父母 ②是监护人 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顺序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限成年人的监护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前提:争议
指定机关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院
当事人不服:30日内申请法院;30日后申请视为变更监护关系,原指定生效
指定原则:最有利于(可1人,可数人)
机关监护: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撤销机关:法院
三费义务不免除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
父母子女之间
确有悔改表现、被监护人申请、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故意实施犯罪 ×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
约束第三人丙与委托人甲
隐名代理
合同成立时约束乙(受托人)、丙(第三人)
合同履行时
第三人丙违约
乙可向甲披露丙,合同约束甲丙,但丙不认甲,只认乙的除外
丙认甲,丙可向甲主张丙对乙的抗辩权
委托人甲违约
乙向丙披露甲,合同约束甲丙,但丙不认甲,只认乙的除外
丙享有在甲乙之间的选择权
丙认甲,甲的抗辩权①甲对乙的抗辩权 ②甲对丙的抗辩权
无权代理(就显名代理而言)
数个委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个或者数人位于其他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按照无权代理处置⭐
狭义无权代理
不存在表见事由的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甲)行使权力
追认权
合同自始有效,约束甲、丙
拒绝权
合同自始无效,约束乙、丙
相对人(丙)行使权力
催告权
30日内、被代理人逾期未做答复,视为拒绝
撤销权
条件:①被代理人未表示追认 ②相对人善意
表见代理
存在表见事由的无权代理
表见事由:公章、证书、文件、习惯、职务等、可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效力:有效,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08担保人的消极条件
具有消极条件的担保人
机关法人——例外:经国务院批准
两委会——例外:村委会代行村集体职责
非营利法人(公益单位)
例外
以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方式购入公益设施
以非公益财产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医院等,担保合同有效
03处分权
09处分权的原始取得
基于继承、法律文书、事实行为取得物权
取得不需要登记,处分时需要登记。没有登记就处分,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
法律文书
物权形成之诉(生效时,物权变动) eg.夫妻离婚分房,法院判归女方所有
法院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
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
善意取得
一般条件
eg.甲(所有权人)——乙(处分人)——丙(第三人) 丙?
乙为无权处分
非所有权人处分所有物
共有人处分共有物 eg.夫卖夫妻房
受到处分限制的所有人处分所有物
乙具有权力外观
向丙处分不动产时,乙为登记人
处分普通动产,乙为占有人
处分交通运输工具,乙为登记人
乙丙之间的合同等价有偿且具有约束力
约束力:合同有效√ 可撤销但是未撤销√
丙为善意
消极善意:不知情
积极善意:相信乙有权利外观
乙向丙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甲(丢了)——乙(捡+卖)——丙(买) 丙?
2年内,甲可以问丙要;⭐不要,丙善意取得所有权
甲丢了,乙捡了,让丙修,不给钱,丙留置了
甲不能问丙要,丙不对甲承担返还义务
失主对受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张方式
有偿
受让人通过拍卖购得该遗失物
受让人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
无偿
添附
概念
附和:镶嵌
混合:搅拌
加工
添附物的归属
附和
动产之间
擅自附和——归对方
未擅自附和——归价值大的一方;价值相当,归主物一方
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归不动产人
不动产之间——房权归地权
混合——归价值较大的一方 eg.跳鱼模式(债权请求权,对方是不当得利);跳河马模式(物权请求权)
加工——原材料人;加工的价值远高于原材料价值的除外
10处分权的限制及无权处分的后果
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效力
eg.乙把甲的车卖给丙
合同有效(乙丙之间)
交付、登记行为效力待定
所有权人(甲)追认——自始有效——买受人(丙)继受取得
所有权人(甲)行使拒绝权——自始无效——不得继受取得
符合善意取得可以善意取得;不符合则不能,买受人(丙)有权追究出卖人(乙)的违约责任
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 “这个房我买了”
买卖预告登记后再处分的后果
无权处分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221
能否取得物权
买受人同意,继受取得;不同意,不可继受取得,也不可善意取得
合同有效,物权不变动,但是可以阻止第三人取得物权
失效
买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消灭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
怠于主张债权
异议登记
欲办异议登记,先办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不成,可办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①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②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异议登记再处分的法律后果
债权合同有效
异议不成立,有权处分,继受取得
异议成立,无权处分,不能继受取得物权,也不能善意取得
失效
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起诉,失效;但不影响异议人提确认之诉
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受让人取得权利
①质权人同意
就价金提前清偿或提存
②受让人代为履行
04合同的效力瑕疵
11.合同无效
一般无效事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
效力性(毒品模式)、管理性(凉皮模式)
恶意串通
主观:双方知情
客观:行为具有不正常性(eg.弄虚作假、行贿受贿)
出卖人一物二卖,仅凭第二买受人知情,无法认定二卖构成恶意串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不当免责条款
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中的不当免责条款
不合理、限制;排除
未尽到提示注意、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中的“正当免责”条款
“强公主意恶”
买卖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买卖合同中关于“出卖人免于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无效
知假卖假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接触后,买受人已付价款不予退还的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证售房)
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eg.甲从企业、公众借钱,转贷给乙,转贷无效
用内部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取得资金转贷
职业放贷人与他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约定的利率>LPR4倍(年利率15%上下)
租赁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违法建筑出租的
违法建筑:不能租/卖/押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租期超过批准使用的部分,无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批准延长石油期限的,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租期超过20年的租赁/续租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
不能要租金,要交不当得利的占有使用费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发包、分包、转包的无效事由
支解发包、分包
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
看竣工验收时
无资质挂靠有资质
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
主体工程分包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转包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看起诉时
能办手续而未办,且以未办主张合同无效
实质性变更中标合同的约定无效
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无效
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主张参照合同折价补偿工程款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物业服务人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或者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
流质条款无效(⭐担保领域、以物抵债领域)
钱还不上、东西归你、咱俩两清
要评估作价、多退少补
定金约定无效
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人格支配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买卖”
婚姻无效与遗嘱无效事由
婚姻无效
事由:婚、龄、属
婚姻无效之诉的审理
效力:不适用调解、不得撤诉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遗嘱无效
全部无效
主体瑕疵:订立时必须是完人
意思表示不真实
口头遗嘱,危机情况接触
被伪造、篡改
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is没有遗嘱、走法定继承
部分无效
未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
处分他人所有财产
有遗嘱
12.合同可撤销
可撤销事由【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
事由
仅限于“交易事项”
行为人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的隐瞒——not欺诈
效力待定【无权代理】
第三人欺诈 eg.咱俩签合同,他骗我,你知道
胁迫
第三人胁迫 eg.你不跟他签字,弄死你,不管相对人是否知道
重大误解
对象
对交易性质、对象、标的的误解
行为人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的误判
效力待定【无权代理】
显失公平
撤销权的行使【形成权】
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诉请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可撤销事由抗辩的,法院不能仅以当事人未诉请撤销唯有不与审查或不予支持
一方以撤销事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可以支解判决撤销
撤销期间
短期【各不相同】
欺诈、显失公平
知或应知1年
重大误解
知或应知90日
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长期【统一规定】
行为发生(成立)之日5年内
可撤销婚姻
事由:病、胁
机关:法院
撤销期间
胁迫终止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1年
不受5年限制
隐瞒重大疾病
知或应知1年
受5年限制
13.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般后果
类型
返还财产
钱货两还,无关使用费、利息
增值/贬值——双方分享/分担
赔偿损失
过错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正常履行时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的利益
收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
法院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只主张合同无效,而未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释明
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可受到债务人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物权的担保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乙】×,担保人【丙】√,担保人【丙】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乙】×,担保人【丙】×,担保人【丙】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人【丙】×,债权人【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丙】有过错×,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婚姻无效、被撤销及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照顾无过错方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其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不知情的小三、不得损害原配利益】
赔偿损失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遗嘱无效的后果
全部无效
法定继承
部分无效
有遗嘱,进行调整
05合同内容的确定
14.合同性质的确定
利他合同
仅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代为受领;约定第三人享有请求对方履行之债权的——利他合同【受益人】
根据利他合同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有权直接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债券。债务人违约,第三人可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由第三人享有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无需征得该第三人同意
第三人有权拒绝享有该债权,该合同变为束己合同
无名合同
商品房买卖的法律适用
出卖人构成欺诈,买受人也不得主张房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不当得利与无权占有
不当得利【捡💴模式】——债权请求权
无权占有【捡🐏模式】——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债务,被管理人应当偿付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适当补偿
管理人不得主张报酬
管理人因故意、重大果实致使被管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对履行期限的界定
一般规则
债务人可以随时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买卖合同的价金支付时间——同时履行
到期没履行,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期限问题
工期的顺延
当事人申请+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
“我申请,他同意”
承包人依约申请+事由合约
依约申请
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
质量争议停工+质量鉴定合格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
起点
约定——竣工验收之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
长度
有约从约,无约2年
16.连带之债追偿权的确定
内部分配与追偿条件
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的分配关系
部分连带债权人就实际受偿部分,应当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债权人分配
到期甲可向A要100W,A没有100w,只有10元,甲给乙丙分3元、4元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甲还10w不可追偿,甲还40w,可向乙丙按照3:4的比例追偿
连带债务人的追偿关系
履行了超额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赶走恶龙,成为恶龙”
履行了超额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超额履行的连带债务人主张
连带之债的法定类型
共有物致人损害
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无/限人,教唆、帮助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监护人未尽到监管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共同加害、共同危险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直接结合
网络侵权
买卖拼装车、应报废车
盗抢机动车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17.选择之债中对债务标的的确定
选择权
有约从约,无约债务人选【给出选项的一方,即给啥要啥】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间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作选择,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非经对方同意,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
选择之债的履行不能
非因对方原因导致部分标的履行不能的,选择权人不得选择该标的
18.担保合同内容的确定
以新贷偿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
新贷之债的担保责任【丙】
原则上,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理由“所担保的主债权关系,系以偿还旧贷为目的”
例外
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贷偿还旧贷
新贷旧贷均由其担保
旧贷之债的担保责任【戊】
原则:对新贷债权人无担保责任
因为不是代为履行
例外:同意担保新贷,并办理变更担保登记的,新贷债权人担保物权登记的时间,溯及至旧贷债权人登记的时间
旧贷担保人与新贷债权人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新贷债权人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最高额担保
担保范围:金额、时间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
原则:有约从约,无约/不明确2年,满2年后,有权请确认期间届满
例外
新债不可能发生时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时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时
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时
06合同的变动
19.一方当事人死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为继承
父亲die,孙子对爷爷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
侄子对叔叔的代位继承
乙对甲有法定继承权,乙先于甲死亡,丙可代乙之位,行使乙对甲的法定继承权
转继承
继承继承权
继承是法律关系的继承
被继承人如何,继承人就如何
20.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
债权转让
要件
债权转让与否,看合同
通知债务人
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债务人认谁,看通知
通知到达债务人后,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
后果
抗辩权延续
抵销权延续【债权人、债务人互负债务】
债务人享有抵销权=债务人在另一法律关系中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对新债权人主张抵销权】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货、要劳务】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分善恶】
债务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
要件
债务人与受让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
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or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催告后,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受让人“自始”是否成为新的债务人
后果
抗辩权延续
抵销权不延续
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
方式
受让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第三人直接通知债权人
生效时间
通知到达债权人时
法律后果
连带债务
主债权、主债务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主债权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担保责任继续
例外
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可以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未通知第三担保人
最高额担保的部分主债权转让
有约从约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转让的债权不受担保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后,部分债权转让的,转让的债权受担保
主债务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未经第三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责任消灭
债务人担保的,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1.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存续期间
负债后处分
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无偿处分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
放弃债权担保
债务人放弃债权
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不等价处分、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行为 【行使撤销权,要求第三人恶意】
不等价处分【入不敷出】
以不合理的低价/高价,转让/受让财产,上下浮动30%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采取“无反证,即可推定”的认定方式
行使规则
诉讼
“顺着告”,原告未列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院可依职权追加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提起时间
主观1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客观5年,不当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法律后果
一经撤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尚未交付,不得向第三人交付
已经交付,第三人应予返还【两步走来还】
vs代位权之诉,债权人胜诉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返还【一步走来还】
费用承担:债务人
22.买卖标的物发生风险【毁损灭失】
风险承担【谁来承担损失=买受人是否还需要支付价金】
风险未转移——出卖人承担风险——买受人无需支付价金
风险已转移——买受人承担风险——买受人仍需支付价金
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规则之一:直接易手【直接交割】 ⭐同样适用于买方派来第三人
有约从约
无约定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标的物直接占有转移【交货】
不问顺序
买受人受领迟延——风险转移
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规则之二:间接易手
代办托运【卖方找来承运人】
出卖人向承运人交货后,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交付地点的,承运人向收货人交货时,风险转移
出卖人向承运人交货后,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向承运人交货时,风险转移
货交承运人,所有权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一经生效,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合同成立时,已经发生风险的,买受人不承担风险
合同成立,所有权转移
23.租赁合同的变动
买卖不破租赁
只有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才可以
限制
租赁物上抵押权的限制【我知道我租了一个抵押物】
租赁之前+抵押权+登记,不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之前+抵押权+未登记,恶意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查封、扣押的限制【我租了一个查封、扣押物】=一个登记的抵押权
第三人的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宣告死亡的,与其圣泉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4.担保责任的变动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撤销权而未行使
第三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破产时第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债权人申报债权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权人仍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双管齐下】
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未清偿全部债权“的,”不得代替“;担保人有权就债权人超额受偿的部分,在已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有权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不得追偿 ⭐【一先一后】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未承担担保责任,也有权基于”未来的追偿权“申报债权”,即预先行使追偿权
债权人既未申报,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在本可预先追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位于县行使追偿权的除外除外
07合同的解除
25、一般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后果:合同履行不能
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
后果:履行不公平
既有权解除合同、又有权变更合同【诉讼或仲裁】
债务人违约
期前拒绝履行
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预期违约责任
迟延履行
要件
债务人所迟延履行的债务为主要债务
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间内仍不履行
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债务人基于【⭐抗辩权】而未如期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再履行,债权人受领,依然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根本违约
债权人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再履行,债权人纵然受领,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债务
合同无法得以履行的,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26、特别法定解除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解除权
买受人到期未付额达总价款的1/5
出卖人
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
解除合同
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
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标的物发生毁损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赔偿金
出卖人也可按照一般的规则,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
买卖基础丧失的双方解除权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的解除权
承租人擅自处分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两期或15%以上
①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②以收回时租赁物的价值冲抵承租人的债务【变价受偿】
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的解除权
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间,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不定期租赁:①租期6个月以上+未采取书面+无法确定租期 ②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异议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时承租人的解除权
擅自转租
出租人【甲】有权解除其与承租人【乙】之间的合同,进而请求次承租人【丙】返还租赁物
除斥期间:知或应知6个月
次承租人向出租人的租赁物返还义务
甲丙之间租赁消灭【⭐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解除】,甲有权问丙要
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出租人无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租金
承租人滥用、滥建时出租人的解除权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有权解除
定好做人不协助+催告
定好做人有权解
承揽人擅自将主要工作交他人完成
承揽人有亲自完成工作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解除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解除
发包人违约+催告
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
定作人:解除权、变更权
货运合同
托运人:解除权、变更权
委托合同
双方:解除权【⭐两方一权】
无偿委托:直接利益损失
有偿委托:直接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27、解除权的行使【is形成权】
行使方式
原则:单方通知
诉讼或仲裁
情势变更解除权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的解除权
一般解除期间
有约定、规定从约定规定
没有约定、规定
主观:解除权人知或应知1年
对方催告,解除权人合理期间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相对人异议【你解除,我异议】
期限
有约从约,无约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合同的解除在于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没有解除权,而不在于相对人有没有异议——《九民纪要》
28、合同解除的时间和后果
时间
通知到达时
解除权通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诉、仲裁的,【⭐副本送达】时
副本送达=通知到达
后果
合同解除后到期的债务,终止履行
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恢复原状的,可以主张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解除前违约的,赔偿金、违约责任不受影响
担保人继续担保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有效
解除权人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但未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or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释明
08合同债权的担保之一:物保
29、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协商实行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效力
担保物权的实行【变价受偿】
协商实行担保物权的协议,损害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禁止流质约款
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无需审理】
裁定执行
部分需要审理
需要审理的部分去仲裁,无需审理的部分裁定执行
全部需要审理
去仲裁
30、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公示成立=登记】
未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但抵押合同有效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公式成立】
抵押预告登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原则:甲不能优先受偿
例外:抵押人破产+以下情形之一
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间隔时间1年以上
抵押人为第三人
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办理首次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办理首次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已失效】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公示对抗,有合同抵押权就能成立】
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
善意承租人
执行申请人【对抵押物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的抵押人的债权人】——拿法院拿剩下的
抵押人的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平等受偿
抵押物
抵押物上的新物
抵押土地上的新增房屋
抵押房屋上的续建部分
抵押物随后取得的从物
①抵押物上的新物,并非抵押物 ②实现抵押权,新物随之处分,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争议物的抵押
抵押合同有效
异议成立,抵押人构成无权处分,债权人可善意取得 【若办理异议登记则不可以善意取得】
查封、扣押财产的抵押【≈一物二押】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权人只能在查封、扣押权受偿后,就剩余的担保物价值受偿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受让人可否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能否取得】
原则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有权处分——无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通知即可】——受让人可继受取得
抵押人、抵押权人约定不得转让
“禁止抵押物转让”未登记——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已登记——不得取得所有权——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与受让人是否知道抵押物无关 与是否知道约定【有关】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抵押物所有权 【关系如何】
不动产抵押已经登记——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仍可对受让人继续主张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买受人取得动产抵押物所有权 【关系如何】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且构成“正常买受人”
原则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取得的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正常买受人的积极条件
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抵押物【营业执照明确记载+持续销售同类产品】
支付合理对价
取得所有权
正常买受人的消极条件
买的太多
买卖设备
让与担保
关联交易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但不构成“正常买受人”
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受影响——追及效力
抵押权没登记——善意受让人——抵押权消灭,就价金提前清偿或提存
动产浮动抵押
合同订立即成立,登记是对抗效力
【登记/公示对抗】
确定浮动抵押物范围的条件
债务到期未履行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1、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订立质权合同
公示成立【合同成立时,在债权人和出质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出质人违反交付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交付质物
交付——质权设立,但占有不是维持条件
方法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设立
原则
交付——登记
特殊情况
汇票质权的设立:出质人背书
仓单、提单质权的设立:双方签字
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
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产生债权债务效力
出质登记手续完成,质权成立
32、留置权
成立条件 【修鞋不给钱】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同一性【该给钱、该给东西,钱买的是不是还的东西】
有同一性,不问是谁的
例外
商事留置权不要求“同一性”
主体:均为企业
债权要件:商事营业债权【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
意义:没有同一性,要问“是谁的”
债务到期不履行
留置权成立的限制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等价”留置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债权人对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权的实行与消灭
实行条件
债务宽限期满仍不履行
没有约定,债权人指定,不得少于60日
鲜活易腐、不易保存的动产,可以少于60日,仍需具有合理性
消灭
丧失占有
留置劝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置换】
①占有标的物时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也是维持条件。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 ②占有标的物时动产质权的成立条件,但不是动产质权的维持条件。丧失战役,动产质权并不消灭,只不过【丧失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3、担保物权竞存
抵押权竞存时的受偿顺序 【不考虑善意、恶意问题】
已登记>未登记
均未登记,按照债权额的比例
均已登记,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时间相同,按比例
“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的例外情形:价款抵押权
价款抵押权:你为我融资买它,我用它给你抵押,10日内登记
结构
主体:价款抵押权人【你】
赊账销售的出卖人
买受人价金借款的出借人
客体:【它】
效力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动产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价款融资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价款融资人“的抵押权可优先于”买受人以该动产为其他人设立的抵押权、质权“受偿
”价款抵押权“的顺位,也优先于动产浮动抵押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or办理抵押登记顺序的时间在交付之日起10日之后的——按一般规则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抵押权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部分抵押权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部分抵押权变更前,其他抵押权人的固有利益,可以因部分抵押权的变更而增加 ”有利则不管“
部分抵押权变更之前,其他抵押权人所拥有的”固有利益“不得因部分抵押权的变更而减少 【影响部分往后放】
不同担保物权竞存
动产上不同担保物权竞存的受偿顺序
留置权
登记的抵押权vs占有物的质权
先公示者优先
未登记的抵押权vs未占有质物的质权
未占有质物的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不动产上不同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位
建设工程优先权
抵押权
09物保的特殊形式: 所有权担保
34、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同动产抵押规则】
本质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担保人:买受人 担保权人:出卖人
融资租赁合同
担保人:承租人 担保权人:出租人
所有权的对抗效力
无论是否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受让人
善意承租人
申请执行人
破产债权人
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日】登记的,可以对抗买受人、承租人的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 【≈价款优先权】
所有权人取回标的物之比较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延迟支付价金+催告,但已支付价金75%以上的除外
擅自处分,但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除外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除外
直接取回【无需先解约】 不赎再卖,多退少补
融资租赁合同
迟延支付价金2期或15%以上+催告
擅自处分,但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除外
解约取回 变价受偿、多退少补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迟延支付价金20%以上,经催告仍不履行
解约取回 扣除使用费、赔偿金后,返还价金
债务清偿后标的物的处理
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处理
买受人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物的处理
有约从约
没有约定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35、让与担保
先让与担保
钱还上
东西还你
钱没还
东西变价优先受偿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财产继续归债权人所以
该约定因违反流质约款禁止规则而无效
后让与担保
钱还上
东西不要了
钱没还上
东西变价【⭐不得优先】受偿
10合同债权的担保之二: 人保
36、人保的概念
=无特定担保财产的担保
37、保证允诺
第三人做出保证允诺者未保证人
保证允诺表现形式
表明责任”他不还,我还“
以”主债务到期不履行“作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
以”保证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作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以”保证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非特定财产】“作为承担保证责任的物质基础
表明身份
38、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
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并排 一般保证:先后【”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之前,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区分
有约从约,无约一般保证
eg.充分而完全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者均享有债务人抗辩权
例外:一般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人人财两空
债务人破产
主债务人告了白告
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怠于】执行一般保证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保证人在其提供的可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9、保证期间 &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的,起算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的计算
起算点
原则上,主债务到期日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起算
债权确定之日
最后到期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从其后者
未再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全都额,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期间的长度
有约从约,无约6个月,瞎约定=没约定
主债期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按照原债期起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 行使保证权的方式及其后果
连带责任保证 【并排】
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以诉讼为必要【单方通知】
通知到达日,起算诉讼时效
对保证人起诉、仲裁后又撤回,但副本已送达
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算保证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的
起算连带保证诉讼时效
共同保证
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请求各个保证人承担保证人责任
保证期间内,仅请求【部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
未通知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分担关系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部分共同保证人行使保证权,才会导致其他共同担保人【相应免责】
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式】
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对债务人起诉、仲裁后又撤回,但副本已送达
未行使保证权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签字、盖章or按指印+表示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 保证期间的适用
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过错
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需要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40、共同担保
共同担保人的外部责任
有外约,从外约
无外约
共同人保、共同物保:连带
混合担保:先执行债务人物保
弃权与免责
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第三人在【弃权】的范围内免责
第三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 与分担请求权
追偿权
担保合同有效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无效时,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①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②追偿权受到“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担保,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的条件 【内部追偿权】
直接分担请求权【无需追偿,直接分担】
约定可分担/连带+分担比例
间接分担请求权【先追偿,再分担】
约定可分担/连带,or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
担保人受让债权
债权人将债权转给第三担保人
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得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依法【对其他担保人主张分担请求权】
11合同的履行
41、合同的特殊履行方式
提存
效力
债权转移、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债权人承担】
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承担提存费用
书面放弃领取权的,债务人有权在承担提存费用后取回提存物
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的,领取权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在承担提存费用后取回提存物
提存中的双务合同抗辩权
受领迟延——提存
债务到期不履行——要求提存集合管拒绝对方领取提存物
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
两个法律关系中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互负债务的标的同种类
债权到期
法定抵销权的消极条件
对方想要抗辩权的债权
互负债务时,不得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之债务
特定人:人身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特定身份:家庭/社会身份
血汗:人身损害、劳动工资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
抵销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行使方式
是形成权,通知√ 诉讼/仲裁√
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一经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
以物抵债
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
诺成合同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交付抵押物
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
实践合同
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抵债协议
①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多退少补 ②流质条款×
代为履行
非债务人履行
限制
合法利益
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后果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可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人的追偿权可受到债权人原本享有的任何担保权的担保
vs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or过错赔偿责任
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次承租人代为履行
合法转租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起诉
单独起诉债权人or债务人,法院应受理
共同起诉债权人and债务人,法院【可】受理
债权人向保理人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后,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42、合同的特殊履行主体: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担保权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也可行使该担保权
成立条件
两个债权均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只能代为哦行使合伙人的自益权【分红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无反证,即可推定
行使规则
诉讼
当事人:跳着告;原告未列出无独三【债务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范围
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法律后果
受领
次债务人→债权人
费用承担
诉讼费——次债务人,可向债务人追偿;除此之外——债务人
抗辩权延续
次债务人vs债务人→次债务人vs债权人
债务人vs债权人→次债务人vs债权人
43、合同履行的确定
法人分立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按外部约定
无外部约定,连带
内部约定,内部效力
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的履行
约定——到期与否——有无担保、担保多少——主债重否——到期先后——比例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买卖价格
行纪人低卖/高买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应补偿其差额
行纪人高卖/低买
溢价利益,没有约定——委托人
行纪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增加报酬
交通事故责任
车辆交通事故,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谁开谁赔
职务侵权
由雇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44、用于履行合同的财产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出资人的责任】
判断
法人的出资人承担 【⭐有限责任】
例外:无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定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 【⭐无限责任】
例外: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婚后负债的归属
先看约定,后看用途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or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or夫妻双方内部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知或应知的
个人债务
没有上述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
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外部
连带;不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
内部
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45、合同履行的后果
物权变动
公示成立与公示对抗
公式成立
合同债权关系;公示物权变动
公示对抗
合同即可引起物权变动;登记为对抗效力
情形
动产抵押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即发生在承包权人之间的承包权的流转
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地役权的设立
动产的交付
现实交付
=拟制交付 eg.卖汽车交汽车钥匙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在先
物权变动的时间点:处分标的物的合意达成时
占有改定
动权不动物;适用于动产买卖
由丧失人的“物权性合意”(它是你的了)所引起
动产质权的交付🈲🈲🈲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我把问他要的权利转移给你——物权变动时间
通知他将来向你还
买卖标的物孳息收取权转移的时间
原则:不看所有、看占有
占有改定一旦完成,双方的法律关系转化为租赁、借用、保管等关系——“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取得”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知识产权转移的关系
原则
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并不发生转移
例外
知识产权——有约从约,无约仅【⭐展览权】转移
12履行顺序与优先权
46、履行顺序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非交通工具】
占有者——先支付价款者——合同成立在先
交通运输工具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车辆、船舶、航空器】
一房数租的履行顺序
同一应收账款债权的多次保理、转让、出质
登记——通知——比例
47、优先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是对其他共有人共有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条件
对外转让
继承× 遗赠× 对内×
同等条件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知道对外转让条件
原则:通知之日起,15日
例外:通知载明时间长于15日的,从通知
不知对外转让条件
主观:知或应知转让条件之日起,15日
客观:转让完成之日起,6个月
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有约从约,无约按份受让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后果
其他按份共有侵权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不得主张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
房屋承租人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人卖就享有
出租人的事先通知义务
合理期间
出租人应当在出卖前15日内通知承租人
拍卖——拍卖5日前
法律后果
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不得主张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8类近亲属的
买受人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出租人拍卖租赁房屋,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承租部分不动产的,不动产整体转让,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权
主体
承包人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成立条件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
权利行使期限
18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起算
权利行使方式
协商/诉讼
权利的效力
优先受偿的范围
成本——可以优先手粗行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基于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受偿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于该工程之上的抵押权
技术合同中的优先受让权
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对于专利申请权的优先受偿权
委托开发合同
权力属于:研究开发人(受托人)
若转让——委托人可享有
合作开发合同
权力属于:合作各方
一方转让——他方享有
13抗辩权
48、诉讼时效抗辩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
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适用:未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eg.业主大会请求业主交付物业维修资金的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
连带债权债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有权起诉
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
法院需被动适用诉讼时效
一审未抗辩,二审无新证据的,不得抗辩
以原审未抗辩为由主张再审的,不支持
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资源履行债务的,不得反悔
主债诉讼失效届满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主债诉讼时效届满对“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的影响
包括
抵押权
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应收账款职权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
届满执行期间,抵押权消灭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的影响
包括
动产质权
有价证券质权
留置权
不用还;不能卖
担保物权人同意返还担保物,或担保人同意对担保财产变价受偿的,予以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保证的影响
主债诉讼时效届满的,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明知主债诉讼时效届满,仍然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不得再主张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不得向债务人追偿,但债务人放弃其诉讼时效抗辩权的除外
49、担保人的债务人抗辩权
=第三人担保中抗辩权可以延续,担保人对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与债务人是否放弃无关
担保人追偿权与抗辩权的关系
债务人有抗辩权的,担保人必能主张
担保人未主张债务人抗辩权,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则上不得追偿,但债务人未以之抗辩主债权人,则其承担担保责任之后追偿权并不消灭
=可追偿
50、双务合同抗辩权
互负债务
一个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
两个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
抵销关系
双务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可抗辩
无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方
现实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
预期违约责任
等价抗辩权
抗辩权人拒绝履行的范围,应当与对方不履行的范围相适应
前提
抗辩权人的债务为可分债务
多段履行
两两结合,分先后
51、赠与人的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无需法定事由,撤销具有“任意性”
权利转移后,不得主张任意撤销权
不得任意撤销:【公、公、道】
赠与人的赠与拒绝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为前提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不得主张赠与拒绝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条件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忘恩负义”
后果
已经转移
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尚未转移
有权不再实施财产的赠与
①要回来 ②不给了
14违约责任
52、违约责任的构成: 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债务人依然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的例外
无偿合同:债务人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约
有偿合同【过错】
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
客运承运人对旅客随身财产损害的违约责任
不动产抵押合同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车对人】
旅客的界定
持票旅客
免票旅客
持优待票旅客
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客运和他承运人对旅客的 【人身】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
旅客自身健康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
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 【财产】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
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
承运人有过错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
适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违约赔偿责任规则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 的违约赔偿责任 【车对货】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不动产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抵押人未如约向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未履行自己在抵押合同中所附的债务
抵押人有过错
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应超过抵押物价值及主债额
抵押人无过错
不得请求
抵押人已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
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其获得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优先效力
53、违约责任的主体: 谁承担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物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追究出卖人
条件:三方协议
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出租人未协助
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 【知假买假未告知】
承租人追究出租人
条件
出租人干预
后果
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权请求减免租金
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
甲————————乙——————————丙 发包人 承包人/发包人 实际施工人
工程质量诉讼
乙的原因
甲→乙
丙的原因
甲→乙丙
乙承担责任,有权向丙追偿
无资质挂靠有资质
连带
工程款诉讼
丙→乙
乙→甲
丙→甲
债权人代位权
法院应将乙列为第三人
甲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丙承担责任
5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的计算
有约从约
限制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过短,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
约定期间依然有效
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
隐蔽瑕疵——“合理期间”
存在【法定检验期】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约定期间与法定期间【就长】不就短
当事人没有约定
主观标准
合理期间,不得长于2年
客观标准
收货之日起2年
买受人在记载数量、种类、规格的送货单、确认单上签字的,推定已经确认。但有反证的除外
效力
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异议成立
出卖人履行不合格——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支付价款、确认欠缴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事实,不构成买受人放弃异议权
未提出异议
买受人不得再提出异议,出卖人的履行视为合格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异议期间经过为由反悔
55、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一: 继续履行
金钱之债
必须继续履行
非金钱之债
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继续履行的请求
法律不能 eg.一房二卖
事实不能 eg.房塌了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eg.劳务之债
债务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有权以【诉讼/仲裁】方式, 主张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56、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二: 赔偿损失
直接利益损失
恢复到合同履行之前的状态
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责任独有】
预见
预见的主体为债务人
可预见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
预见的范围应具有合理性
因债务人【迟延付款】,给债权人造成的利息损失,附和可得利益的构成要件,因而也可纳入违约责任的赔偿范畴
债权人迟延受领
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
57、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三: 违约金
违约金vs损害赔偿金 【吸收+调整】
违约金吸收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使之与应赔偿的损失相适应
债权人提出增加违约金
前提:违约金低于应赔偿的损失
后果: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使违约金与损失持平
债务人提出减少
违约金过分高于应赔偿的损失 【超过造成损失的30%】
适当减少
法院/仲裁机关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必须以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请求为条件
法院对债务人的释明义务
一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进行免责抗辩不给违约金且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法院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以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违约金vs定金 【二金并存,择一主张】
债权人选择违约金的,有权请求收定金的一方,【返还】其所交付的数额
定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定金不足以赔偿的,余额部分继续赔偿
15侵权责任
58、侵权责任
过错认定责任 【可以预见】
受让人具有过错举证责任
定作人责任
定作人对定做、选人、之实具有过错的
安全保障责任
安保义务人未尽安保义务的
医疗机构责任
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法医疗
例外: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违法保管病例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精神病院遭受损害
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
过错推定责任 【致害人举反证】
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公共场所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物件致损】
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精神病院遭受损害
致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
无过错责任 【不问过错】
致害人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多个污染者——按份赔偿
免责事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一般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免责
受害人故意+饲养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减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责
禁止素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全责
59、财产损害赔偿 与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的
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损失难以确定
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
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主体
自然人
发生情形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致死、死后侵害
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60、权利性质的辨别
物件掉落致人损害
高空坠物/高空抛物
特征:不能锁定窗口
责任
可能加害业主按份补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物业有归错的,承担责任
共同危险
特征:锁定窗口后,发现多个危险行为人,且因果关系不明
责任:连带
脱落、坠落
特征:锁定窗口后,没有任何不确定性
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有其他责任人的,可【追偿】
没有过错的,承担公平责任
有其他责任人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
直接结合
连带
间接结合
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61、对第三人侵权行为 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雇员执行质物遭受第三人侵害
雇员——第三人or雇主适当补偿
雇主适当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导致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受害人——第三人/污染者
污染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受害人——第三人/饲养人、管理人
追偿
第三人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的缺陷导致医疗损害
受害人——第三人/医疗机构
追偿
补充责任并赔偿
第三人致在学校、精神病院监护下的 无/限人损害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在安保义务范围内致人损害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可追偿】
替代责任
无/限人致人损害
监护人责任
无/限人财产
无/限人没有财产or财产不足以赔偿损失
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
雇员执行质物致人损害
雇主对雇员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故意、重大过失
雇主【担责】后可【追偿】
劳务派遣方具有过错
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62、加害给付
常见的加害给付类型
产品加害给付
买受人——销售者:违约
买受人——产品的生产销售者:侵权
产品致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只能追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侵权
客运加害给付
旅客可追究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
承运人免责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旅客能够证明承运人未尽此义务的,有权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具有旅客身份的人乘坐交通工具遭受损害的,能够证明承运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 eg.逃票的人
有权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后果
主张侵权责任
可请求债务人赔偿财产损失
主张违约责任
可请求债务人赔偿财产损失
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违约金、重作、更换、降价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损害债权人【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无论债权人主张侵权还是违约
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01 合同的订立
01合同订立中一方 的意思表示:要约
要约vs要约邀请
要约:“想”+条件(明确具体+未表示不接受约束)
要约邀请:内容不具体明确+不受表达的的约束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商业广告
构成要约
广告内容自动成为合同的条款
发布人为实现允诺——违约
发布人发布虚假广告——欺诈——相对人可撤销
无需以①相对人事先知道内容、②在合同中复述广告内容为条件✨
要约失效
受要约人拒绝
B先拒绝A,又同意A,B是要约,而不是承诺
要约人依法撤销
撤销意思到达前,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
要约人明确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eg.一个月内xxx)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约作了准备工作
主客观相结合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承诺过期)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02合意的达成 与合同的成立
合意的达成
承诺生效=合意达成≠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
时间
⭐原则上,承诺生效的时间(诺成、不要式)
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
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
要式合同
形式要件具备
形式要件不具备,but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
要式合同“履行弥补形式要件缺陷”
成约定金
不以定金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条件
商品房买卖预售登记
不以预售登记为条件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不以备案登记为条件
合同成立的地点【👍民诉】
有约从约、没约最后签订盖章地
要式合同原理的扩展
遗嘱
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备,遗嘱不成立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见证+生死攸关、紧急情况(情况度过——遗嘱无效)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不属于无效婚/可撤销婚(eg.冒名顶替)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03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中+不诚信(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不诚信行为发生在缔约阶段(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
缔约双方之间
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的法定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欺诈
泄露、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g.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04虚假意思表示、隐藏意思表示、戏谑行为
虚假意思表示
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
买卖
隐藏意思表示
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
赠与(合法有效、非法无效)
戏谑行为
订立合同的人
05“设立中的法人”的设立人订立的合同
成立后,看名义
06法定代表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看名义(相对人之所见)
⭐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
实际≠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的,行为有效
相对人善意/恶意
违反章程规定的越权代表——善意(除非法人可举反证)
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
一般规则
法定代表人擅自为公司以外的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恶意(相对人可推翻反证)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证明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不知道+不应知道——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例外(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担保有效)
日常业务,但是分支机构未授权的除外(无权代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但上市公司除外
担保合同经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但上市公司除外
攒签名(看实质)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07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理权之监护
法定监护权
监护人
夫妻间(家事代理)
监护人资格与监护能力
资格:近亲属、其他个人、有关组织
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需经监护人撤销程序,方能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的确立(没有找一个)
当然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遗嘱监护
①父母 ②监护人
协商监护
为自己
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任何一方有权解除
丧失后——监护人无正当理由的,无权解除
为子女
①是父母 ②是监护人 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顺序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限成年人的监护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前提:争议
指定机关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院
当事人不服:30日内申请法院;30日后申请视为变更监护关系,原指定生效
指定原则:最有利于(可1人,可数人)
机关监护: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撤销机关:法院
三费义务不免除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
父母子女之间
确有悔改表现、被监护人申请、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故意实施犯罪 ×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
约束第三人丙与委托人甲
隐名代理
合同成立时约束乙(受托人)、丙(第三人)
合同履行时
第三人丙违约
乙可向甲披露丙,合同约束甲丙,但丙不认甲,只认乙的除外
丙认甲,丙可向甲主张丙对乙的抗辩权
委托人甲违约
乙向丙披露甲,合同约束甲丙,但丙不认甲,只认乙的除外
丙享有在甲乙之间的选择权
丙认甲,甲的抗辩权①甲对乙的抗辩权 ②甲对丙的抗辩权
无权代理(就显名代理而言)
数个委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个或者数人位于其他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按照无权代理处置⭐
狭义无权代理
不存在表见事由的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甲)行使权力
追认权
合同自始有效,约束甲、丙
拒绝权
合同自始无效,约束乙、丙
相对人(丙)行使权力
催告权
30日内、被代理人逾期未做答复,视为拒绝
撤销权
条件:①被代理人未表示追认 ②相对人善意
表见代理
存在表见事由的无权代理
表见事由:公章、证书、文件、习惯、职务等、可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效力:有效,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08担保人的消极条件
具有消极条件的担保人
机关法人——例外:经国务院批准
两委会——例外:村委会代行村集体职责
非营利法人(公益单位)
例外
以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方式购入公益设施
以非公益财产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医院等,担保合同有效
处分权
09处分权的原始取得
基于继承、法律文书、事实行为取得物权
取得不需要登记,处分时需要登记。没有登记就处分,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
法律文书
物权形成之诉(生效时,物权变动) eg.夫妻离婚分房,法院判归女方所有
法院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
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
善意取得
一般条件
eg.甲(所有权人)——乙(处分人)——丙(第三人) 丙?
乙为无权处分
非所有权人处分所有物
共有人处分共有物 eg.夫卖夫妻房
受到处分限制的所有人处分所有物
乙具有权力外观
向丙处分不动产时,乙为登记人
处分普通动产,乙为占有人
处分交通运输工具,乙为登记人
乙丙之间的合同等价有偿且具有约束力
约束力:合同有效√ 可撤销但是未撤销√
丙为善意
消极善意:不知情
积极善意:相信乙有权利外观
乙向丙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甲(丢了)——乙(捡+卖)——丙(买) 丙?
2年内,甲可以问丙要;⭐不要,丙善意取得所有权
甲丢了,乙捡了,让丙修,不给钱,丙留置了
甲不能问丙要,丙不对甲承担返还义务
失主对受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张方式
有偿
受让人通过拍卖购得该遗失物
受让人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
无偿
添附
概念
附和:镶嵌
混合:搅拌
加工
添附物的归属
附和
动产之间
擅自附和——归对方
未擅自附和——归价值大的一方;价值相当,归主物一方
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归不动产人
不动产之间——房权归地权
混合——归价值较大的一方 eg.跳鱼模式(债权请求权,对方是不当得利);跳河马模式(物权请求权)
加工——原材料人;加工的价值远高于原材料价值的除外
10处分权的限制及无权处分的后果
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效力
eg.乙把甲的车卖给丙
合同有效(乙丙之间)
交付、登记行为效力待定
所有权人(甲)追认——自始有效——买受人(丙)继受取得
所有权人(甲)行使拒绝权——自始无效——不得继受取得
符合善意取得可以善意取得;不符合则不能,买受人(丙)有权追究出卖人(乙)的违约责任
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 “这个房我买了”
买卖预告登记后再处分的后果
无权处分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221
能否取得物权
买受人同意,继受取得;不同意,不可继受取得,也不可善意取得
合同有效,物权不变动,但是可以阻止第三人取得物权
失效
买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消灭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
怠于主张债权
异议登记
欲办异议登记,先办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不成,可办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①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②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异议登记再处分的法律后果
债权合同有效
异议不成立,有权处分,继受取得
异议成立,无权处分,不能继受取得物权,也不能善意取得
失效
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起诉,失效;但不影响异议人提确认之诉
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受让人取得权利
①质权人同意
就价金提前清偿或提存
②受让人代为履行
合同的效力瑕疵
11.合同无效
一般无效事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
效力性(毒品模式)、管理性(凉皮模式)
恶意串通
主观:双方知情
客观:行为具有不正常性(eg.弄虚作假、行贿受贿)
出卖人一物二卖,仅凭第二买受人知情,无法认定二卖构成恶意串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不当免责条款
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中的不当免责条款
不合理、限制;排除
未尽到提示注意、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中的“正当免责”条款
“强公主意恶”
买卖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买卖合同中关于“出卖人免于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无效
知假卖假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接触后,买受人已付价款不予退还的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证售房)
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eg.甲从企业、公众借钱,转贷给乙,转贷无效
用内部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取得资金转贷
职业放贷人与他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约定的利率>LPR4倍(年利率15%上下)
租赁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违法建筑出租的
违法建筑:不能租/卖/押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租期超过批准使用的部分,无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批准延长石油期限的,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租期超过20年的租赁/续租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
不能要租金,要交不当得利的占有使用费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发包、分包、转包的无效事由
支解发包、分包
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
看竣工验收时
无资质挂靠有资质
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
主体工程分包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转包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看起诉时
能办手续而未办,且以未办主张合同无效
实质性变更中标合同的约定无效
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无效
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主张参照合同折价补偿工程款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物业服务人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或者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
流质条款无效(⭐担保领域、以物抵债领域)
钱还不上、东西归你、咱俩两清
要评估作价、多退少补
定金约定无效
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人格支配合同中的无效事由
“买卖”
婚姻无效与遗嘱无效事由
婚姻无效
事由:婚、龄、属
婚姻无效之诉的审理
效力:不适用调解、不得撤诉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遗嘱无效
全部无效
主体瑕疵:订立时必须是完人
意思表示不真实
口头遗嘱,危机情况接触
被伪造、篡改
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is没有遗嘱、走法定继承
部分无效
未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
处分他人所有财产
有遗嘱
12.合同可撤销
可撤销事由【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
事由
仅限于“交易事项”
行为人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的隐瞒——not欺诈
效力待定【无权代理】
第三人欺诈 eg.咱俩签合同,他骗我,你知道
胁迫
第三人胁迫 eg.你不跟他签字,弄死你,不管相对人是否知道
重大误解
对象
对交易性质、对象、标的的误解
行为人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的误判
效力待定【无权代理】
显失公平
撤销权的行使【形成权】
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诉请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可撤销事由抗辩的,法院不能仅以当事人未诉请撤销唯有不与审查或不予支持
一方以撤销事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可以支解判决撤销
撤销期间
短期【各不相同】
欺诈、显失公平
知或应知1年
重大误解
知或应知90日
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长期【统一规定】
行为发生(成立)之日5年内
可撤销婚姻
事由:病、胁
机关:法院
撤销期间
胁迫终止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1年
不受5年限制
隐瞒重大疾病
知或应知1年
受5年限制
13.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般后果
类型
返还财产
钱货两还,无关使用费、利息
增值/贬值——双方分享/分担
赔偿损失
过错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正常履行时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的利益
收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
法院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只主张合同无效,而未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释明
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可受到债务人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物权的担保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乙】×,担保人【丙】√,担保人【丙】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乙】×,担保人【丙】×,担保人【丙】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担保人【丙】×,债权人【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丙】有过错×,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婚姻无效、被撤销及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照顾无过错方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其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不知情的小三、不得损害原配利益】
赔偿损失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遗嘱无效的后果
全部无效
法定继承
部分无效
有遗嘱,进行调整
合同内容的确定
14.合同性质的确定
利他合同
仅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代为受领;约定第三人享有请求对方履行之债权的——利他合同【受益人】
根据利他合同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有权直接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债券。债务人违约,第三人可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由第三人享有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无需征得该第三人同意
第三人有权拒绝享有该债权,该合同变为束己合同
无名合同
商品房买卖的法律适用
出卖人构成欺诈,买受人也不得主张房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不当得利与无权占有
不当得利【捡💴模式】——债权请求权
无权占有【捡🐏模式】——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债务,被管理人应当偿付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适当补偿
管理人不得主张报酬
管理人因故意、重大果实致使被管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对履行期限的界定
一般规则
债务人可以随时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买卖合同的价金支付时间——同时履行
到期没履行,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期限问题
工期的顺延
当事人申请+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
“我申请,他同意”
承包人依约申请+事由合约
依约申请
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
质量争议停工+质量鉴定合格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
起点
约定——竣工验收之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
长度
有约从约,无约2年
16.连带之债追偿权的确定
内部分配与追偿条件
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的分配关系
部分连带债权人就实际受偿部分,应当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债权人分配
到期甲可向A要100W,A没有100w,只有10元,甲给乙丙分3元、4元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甲还10w不可追偿,甲还40w,可向乙丙按照3:4的比例追偿
连带债务人的追偿关系
履行了超额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赶走恶龙,成为恶龙”
履行了超额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超额履行的连带债务人主张
连带之债的法定类型
共有物致人损害
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无/限人,教唆、帮助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监护人未尽到监管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共同加害、共同危险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直接结合
网络侵权
买卖拼装车、应报废车
盗抢机动车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17.选择之债中对债务标的的确定
选择权
有约从约,无约债务人选【给出选项的一方,即给啥要啥】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间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作选择,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非经对方同意,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
选择之债的履行不能
非因对方原因导致部分标的履行不能的,选择权人不得选择该标的
18.担保合同内容的确定
以新贷偿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
新贷之债的担保责任【丙】
原则上,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理由“所担保的主债权关系,系以偿还旧贷为目的”
例外
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贷偿还旧贷
新贷旧贷均由其担保
旧贷之债的担保责任【戊】
原则:对新贷债权人无担保责任
因为不是代为履行
例外:同意担保新贷,并办理变更担保登记的,新贷债权人担保物权登记的时间,溯及至旧贷债权人登记的时间
旧贷担保人与新贷债权人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新贷债权人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最高额担保
担保范围:金额、时间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
原则:有约从约,无约/不明确2年,满2年后,有权请确认期间届满
例外
新债不可能发生时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时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时
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时
合同的变动
19.一方当事人死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为继承
父亲die,孙子对爷爷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
侄子对叔叔的代位继承
乙对甲有法定继承权,乙先于甲死亡,丙可代乙之位,行使乙对甲的法定继承权
转继承
继承继承权
继承是法律关系的继承
被继承人如何,继承人就如何
20.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
债权转让
要件
债权转让与否,看合同
通知债务人
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债务人认谁,看通知
通知到达债务人后,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
后果
抗辩权延续
抵销权延续【债权人、债务人互负债务】
债务人享有抵销权=债务人在另一法律关系中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对新债权人主张抵销权】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货、要劳务】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分善恶】
债务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
要件
债务人与受让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
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or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催告后,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受让人“自始”是否成为新的债务人
后果
抗辩权延续
抵销权不延续
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
方式
受让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第三人直接通知债权人
生效时间
通知到达债权人时
法律后果
连带债务
主债权、主债务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主债权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担保责任继续
例外
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可以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未通知第三担保人
最高额担保的部分主债权转让
有约从约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转让的债权不受担保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后,部分债权转让的,转让的债权受担保
主债务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未经第三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责任消灭
债务人担保的,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1.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存续期间
负债后处分
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无偿处分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
放弃债权担保
债务人放弃债权
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不等价处分、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行为 【行使撤销权,要求第三人恶意】
不等价处分【入不敷出】
以不合理的低价/高价,转让/受让财产,上下浮动30%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采取“无反证,即可推定”的认定方式
行使规则
诉讼
“顺着告”,原告未列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院可依职权追加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提起时间
主观1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客观5年,不当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法律后果
一经撤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尚未交付,不得向第三人交付
已经交付,第三人应予返还【两步走来还】
vs代位权之诉,债权人胜诉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返还【一步走来还】
费用承担:债务人
22.买卖标的物发生风险【毁损灭失】
风险承担【谁来承担损失=买受人是否还需要支付价金】
风险未转移——出卖人承担风险——买受人无需支付价金
风险已转移——买受人承担风险——买受人仍需支付价金
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规则之一:直接易手【直接交割】 ⭐同样适用于买方派来第三人
有约从约
无约定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标的物直接占有转移【交货】
不问顺序
买受人受领迟延——风险转移
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规则之二:间接易手
代办托运【卖方找来承运人】
出卖人向承运人交货后,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交付地点的,承运人向收货人交货时,风险转移
出卖人向承运人交货后,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向承运人交货时,风险转移
货交承运人,所有权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一经生效,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合同成立时,已经发生风险的,买受人不承担风险
合同成立,所有权转移
23.租赁合同的变动
买卖不破租赁
只有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才可以
限制
租赁物上抵押权的限制【我知道我租了一个抵押物】
租赁之前+抵押权+登记,不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之前+抵押权+未登记,恶意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查封、扣押的限制【我租了一个查封、扣押物】=一个登记的抵押权
第三人的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宣告死亡的,与其圣泉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4.担保责任的变动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撤销权而未行使
第三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破产时第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债权人申报债权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权人仍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双管齐下】
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未清偿全部债权“的,”不得代替“;担保人有权就债权人超额受偿的部分,在已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有权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不得追偿 ⭐【一先一后】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未承担担保责任,也有权基于”未来的追偿权“申报债权”,即预先行使追偿权
债权人既未申报,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在本可预先追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位于县行使追偿权的除外除外
合同的解除
25、一般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后果:合同履行不能
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
后果:履行不公平
既有权解除合同、又有权变更合同【诉讼或仲裁】
债务人违约
期前拒绝履行
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预期违约责任
迟延履行
要件
债务人所迟延履行的债务为主要债务
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间内仍不履行
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债务人基于【⭐抗辩权】而未如期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再履行,债权人受领,依然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根本违约
债权人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再履行,债权人纵然受领,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债务
合同无法得以履行的,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26、特别法定解除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解除权
买受人到期未付额达总价款的1/5
出卖人
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
解除合同
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
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标的物发生毁损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赔偿金
出卖人也可按照一般的规则,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
买卖基础丧失的双方解除权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的解除权
承租人擅自处分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两期或15%以上
①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②以收回时租赁物的价值冲抵承租人的债务【变价受偿】
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的解除权
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间,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不定期租赁:①租期6个月以上+未采取书面+无法确定租期 ②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异议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时承租人的解除权
擅自转租
出租人【甲】有权解除其与承租人【乙】之间的合同,进而请求次承租人【丙】返还租赁物
除斥期间:知或应知6个月
次承租人向出租人的租赁物返还义务
甲丙之间租赁消灭【⭐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解除】,甲有权问丙要
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出租人无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租金
承租人滥用、滥建时出租人的解除权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有权解除
定好做人不协助+催告
定好做人有权解
承揽人擅自将主要工作交他人完成
承揽人有亲自完成工作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解除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解除
发包人违约+催告
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
定作人:解除权、变更权
货运合同
托运人:解除权、变更权
委托合同
双方:解除权【⭐两方一权】
无偿委托:直接利益损失
有偿委托:直接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27、解除权的行使【is形成权】
行使方式
原则:单方通知
诉讼或仲裁
情势变更解除权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的解除权
一般解除期间
有约定、规定从约定规定
没有约定、规定
主观:解除权人知或应知1年
对方催告,解除权人合理期间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相对人异议【你解除,我异议】
期限
有约从约,无约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合同的解除在于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没有解除权,而不在于相对人有没有异议——《九民纪要》
28、合同解除的时间和后果
时间
通知到达时
解除权通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起诉、仲裁的,【⭐副本送达】时
副本送达=通知到达
后果
合同解除后到期的债务,终止履行
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恢复原状的,可以主张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解除前违约的,赔偿金、违约责任不受影响
担保人继续担保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有效
解除权人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但未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or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释明
合同债权的担保之一:物保
29、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协商实行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效力
担保物权的实行【变价受偿】
协商实行担保物权的协议,损害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禁止流质约款
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无需审理】
裁定执行
部分需要审理
需要审理的部分去仲裁,无需审理的部分裁定执行
全部需要审理
去仲裁
30、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公示成立=登记】
未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但抵押合同有效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公式成立】
抵押预告登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原则:甲不能优先受偿
例外:抵押人破产+以下情形之一
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间隔时间1年以上
抵押人为第三人
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办理首次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办理首次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已失效】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公示对抗,有合同抵押权就能成立】
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
善意承租人
执行申请人【对抵押物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的抵押人的债权人】——拿法院拿剩下的
抵押人的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平等受偿
抵押物
抵押物上的新物
抵押土地上的新增房屋
抵押房屋上的续建部分
抵押物随后取得的从物
①抵押物上的新物,并非抵押物 ②实现抵押权,新物随之处分,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争议物的抵押
抵押合同有效
异议成立,抵押人构成无权处分,债权人可善意取得 【若办理异议登记则不可以善意取得】
查封、扣押财产的抵押【≈一物二押】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权人只能在查封、扣押权受偿后,就剩余的担保物价值受偿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受让人可否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能否取得】
原则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有权处分——无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通知即可】——受让人可继受取得
抵押人、抵押权人约定不得转让
“禁止抵押物转让”未登记——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已登记——不得取得所有权——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与受让人是否知道抵押物无关 与是否知道约定【有关】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抵押物所有权 【关系如何】
不动产抵押已经登记——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仍可对受让人继续主张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买受人取得动产抵押物所有权 【关系如何】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且构成“正常买受人”
原则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取得的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正常买受人的积极条件
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抵押物【营业执照明确记载+持续销售同类产品】
支付合理对价
取得所有权
正常买受人的消极条件
买的太多
买卖设备
让与担保
关联交易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但不构成“正常买受人”
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受影响——追及效力
抵押权没登记——善意受让人——抵押权消灭,就价金提前清偿或提存
动产浮动抵押
合同订立即成立,登记是对抗效力
【登记/公示对抗】
确定浮动抵押物范围的条件
债务到期未履行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1、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订立质权合同
公示成立【合同成立时,在债权人和出质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出质人违反交付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交付质物
交付——质权设立,但占有不是维持条件
方法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设立
原则
交付——登记
特殊情况
汇票质权的设立:出质人背书
仓单、提单质权的设立:双方签字
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
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产生债权债务效力
出质登记手续完成,质权成立
32、留置权
成立条件 【修鞋不给钱】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同一性【该给钱、该给东西,钱买的是不是还的东西】
有同一性,不问是谁的
例外
商事留置权不要求“同一性”
主体:均为企业
债权要件:商事营业债权【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
意义:没有同一性,要问“是谁的”
债务到期不履行
留置权成立的限制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等价”留置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债权人对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权的实行与消灭
实行条件
债务宽限期满仍不履行
没有约定,债权人指定,不得少于60日
鲜活易腐、不易保存的动产,可以少于60日,仍需具有合理性
消灭
丧失占有
留置劝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置换】
①占有标的物时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也是维持条件。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 ②占有标的物时动产质权的成立条件,但不是动产质权的维持条件。丧失战役,动产质权并不消灭,只不过【丧失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3、担保物权竞存
抵押权竞存时的受偿顺序 【不考虑善意、恶意问题】
已登记>未登记
均未登记,按照债权额的比例
均已登记,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时间相同,按比例
“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的例外情形:价款抵押权
价款抵押权:你为我融资买它,我用它给你抵押,10日内登记
结构
主体:价款抵押权人【你】
赊账销售的出卖人
买受人价金借款的出借人
客体:【它】
效力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动产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价款融资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价款融资人“的抵押权可优先于”买受人以该动产为其他人设立的抵押权、质权“受偿
”价款抵押权“的顺位,也优先于动产浮动抵押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or办理抵押登记顺序的时间在交付之日起10日之后的——按一般规则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抵押权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部分抵押权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部分抵押权变更前,其他抵押权人的固有利益,可以因部分抵押权的变更而增加 ”有利则不管“
部分抵押权变更之前,其他抵押权人所拥有的”固有利益“不得因部分抵押权的变更而减少 【影响部分往后放】
不同担保物权竞存
动产上不同担保物权竞存的受偿顺序
留置权
登记的抵押权vs占有物的质权
先公示者优先
未登记的抵押权vs未占有质物的质权
未占有质物的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不动产上不同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位
建设工程优先权
抵押权
物保的特殊形式: 所有权担保
34、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同动产抵押规则】
本质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担保人:买受人 担保权人:出卖人
融资租赁合同
担保人:承租人 担保权人:出租人
所有权的对抗效力
无论是否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买受人“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受让人
善意承租人
申请执行人
破产债权人
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日】登记的,可以对抗买受人、承租人的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 【≈价款优先权】
所有权人取回标的物之比较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延迟支付价金+催告,但已支付价金75%以上的除外
擅自处分,但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除外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除外
直接取回【无需先解约】 不赎再卖,多退少补
融资租赁合同
迟延支付价金2期或15%以上+催告
擅自处分,但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除外
解约取回 变价受偿、多退少补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迟延支付价金20%以上,经催告仍不履行
解约取回 扣除使用费、赔偿金后,返还价金
债务清偿后标的物的处理
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处理
买受人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物的处理
有约从约
没有约定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35、让与担保
先让与担保
钱还上
东西还你
钱没还
东西变价优先受偿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财产继续归债权人所以
该约定因违反流质约款禁止规则而无效
后让与担保
钱还上
东西不要了
钱没还上
东西变价【⭐不得优先】受偿
合同债权的担保之二: 人保
36、人保的概念
=无特定担保财产的担保
37、保证允诺
第三人做出保证允诺者未保证人
保证允诺表现形式
表明责任”他不还,我还“
以”主债务到期不履行“作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
以”保证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作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以”保证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非特定财产】“作为承担保证责任的物质基础
表明身份
38、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
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并排 一般保证:先后【”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之前,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区分
有约从约,无约一般保证
eg.充分而完全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者均享有债务人抗辩权
例外:一般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人人财两空
债务人破产
主债务人告了白告
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怠于】执行一般保证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保证人在其提供的可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9、保证期间 &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的,起算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的计算
起算点
原则上,主债务到期日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起算
债权确定之日
最后到期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从其后者
未再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全都额,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期间的长度
有约从约,无约6个月,瞎约定=没约定
主债期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按照原债期起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 行使保证权的方式及其后果
连带责任保证 【并排】
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以诉讼为必要【单方通知】
通知到达日,起算诉讼时效
对保证人起诉、仲裁后又撤回,但副本已送达
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算保证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的
起算连带保证诉讼时效
共同保证
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请求各个保证人承担保证人责任
保证期间内,仅请求【部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
未通知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分担关系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部分共同保证人行使保证权,才会导致其他共同担保人【相应免责】
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式】
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对债务人起诉、仲裁后又撤回,但副本已送达
未行使保证权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签字、盖章or按指印+表示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 保证期间的适用
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过错
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需要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40、共同担保
共同担保人的外部责任
有外约,从外约
无外约
共同人保、共同物保:连带
混合担保:先执行债务人物保
弃权与免责
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第三人在【弃权】的范围内免责
第三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 与分担请求权
追偿权
担保合同有效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无效时,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①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②追偿权受到“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担保,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的条件 【内部追偿权】
直接分担请求权【无需追偿,直接分担】
约定可分担/连带+分担比例
间接分担请求权【先追偿,再分担】
约定可分担/连带,or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
担保人受让债权
债权人将债权转给第三担保人
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得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依法【对其他担保人主张分担请求权】
合同的履行
41、合同的特殊履行方式
提存
效力
债权转移、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债权人承担】
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承担提存费用
书面放弃领取权的,债务人有权在承担提存费用后取回提存物
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的,领取权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在承担提存费用后取回提存物
提存中的双务合同抗辩权
受领迟延——提存
债务到期不履行——要求提存集合管拒绝对方领取提存物
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
两个法律关系中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互负债务的标的同种类
债权到期
法定抵销权的消极条件
对方想要抗辩权的债权
互负债务时,不得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之债务
特定人:人身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特定身份:家庭/社会身份
血汗:人身损害、劳动工资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
抵销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行使方式
是形成权,通知√ 诉讼/仲裁√
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一经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
以物抵债
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
诺成合同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交付抵押物
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
实践合同
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抵债协议
①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多退少补 ②流质条款×
代为履行
非债务人履行
限制
合法利益
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后果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可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人的追偿权可受到债权人原本享有的任何担保权的担保
vs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or过错赔偿责任
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次承租人代为履行
合法转租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起诉
单独起诉债权人or债务人,法院应受理
共同起诉债权人and债务人,法院【可】受理
债权人向保理人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后,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42、合同的特殊履行主体: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担保权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也可行使该担保权
成立条件
两个债权均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只能代为哦行使合伙人的自益权【分红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无反证,即可推定
行使规则
诉讼
当事人:跳着告;原告未列出无独三【债务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范围
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法律后果
受领
次债务人→债权人
费用承担
诉讼费——次债务人,可向债务人追偿;除此之外——债务人
抗辩权延续
次债务人vs债务人→次债务人vs债权人
债务人vs债权人→次债务人vs债权人
43、合同履行的确定
法人分立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按外部约定
无外部约定,连带
内部约定,内部效力
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的履行
约定——到期与否——有无担保、担保多少——主债重否——到期先后——比例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买卖价格
行纪人低卖/高买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应补偿其差额
行纪人高卖/低买
溢价利益,没有约定——委托人
行纪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增加报酬
交通事故责任
车辆交通事故,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谁开谁赔
职务侵权
由雇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44、用于履行合同的财产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出资人的责任】
判断
法人的出资人承担 【⭐有限责任】
例外:无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定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 【⭐无限责任】
例外: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婚后负债的归属
先看约定,后看用途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or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or夫妻双方内部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知或应知的
个人债务
没有上述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
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外部
连带;不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
内部
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45、合同履行的后果
物权变动
公示成立与公示对抗
公式成立
合同债权关系;公示物权变动
公示对抗
合同即可引起物权变动;登记为对抗效力
情形
动产抵押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即发生在承包权人之间的承包权的流转
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地役权的设立
动产的交付
现实交付
=拟制交付 eg.卖汽车交汽车钥匙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在先
物权变动的时间点:处分标的物的合意达成时
占有改定
动权不动物;适用于动产买卖
由丧失人的“物权性合意”(它是你的了)所引起
动产质权的交付🈲🈲🈲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我把问他要的权利转移给你——物权变动时间
通知他将来向你还
买卖标的物孳息收取权转移的时间
原则:不看所有、看占有
占有改定一旦完成,双方的法律关系转化为租赁、借用、保管等关系——“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取得”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知识产权转移的关系
原则
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并不发生转移
例外
知识产权——有约从约,无约仅【⭐展览权】转移
履行顺序与优先权
46、履行顺序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非交通工具】
占有者——先支付价款者——合同成立在先
交通运输工具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车辆、船舶、航空器】
一房数租的履行顺序
同一应收账款债权的多次保理、转让、出质
登记——通知——比例
47、优先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是对其他共有人共有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条件
对外转让
继承× 遗赠× 对内×
同等条件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知道对外转让条件
原则:通知之日起,15日
例外:通知载明时间长于15日的,从通知
不知对外转让条件
主观:知或应知转让条件之日起,15日
客观:转让完成之日起,6个月
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有约从约,无约按份受让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后果
其他按份共有侵权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不得主张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
房屋承租人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人卖就享有
出租人的事先通知义务
合理期间
出租人应当在出卖前15日内通知承租人
拍卖——拍卖5日前
法律后果
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不得主张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8类近亲属的
买受人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出租人拍卖租赁房屋,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承租部分不动产的,不动产整体转让,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权
主体
承包人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成立条件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
权利行使期限
18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起算
权利行使方式
协商/诉讼
权利的效力
优先受偿的范围
成本——可以优先手粗行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基于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受偿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优先于该工程之上的抵押权
技术合同中的优先受让权
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对于专利申请权的优先受偿权
委托开发合同
权力属于:研究开发人(受托人)
若转让——委托人可享有
合作开发合同
权力属于:合作各方
一方转让——他方享有
抗辩权
48、诉讼时效抗辩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
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适用:未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eg.业主大会请求业主交付物业维修资金的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
连带债权债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有权起诉
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
法院需被动适用诉讼时效
一审未抗辩,二审无新证据的,不得抗辩
以原审未抗辩为由主张再审的,不支持
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资源履行债务的,不得反悔
主债诉讼失效届满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主债诉讼时效届满对“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的影响
包括
抵押权
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应收账款职权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
届满执行期间,抵押权消灭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的影响
包括
动产质权
有价证券质权
留置权
不用还;不能卖
担保物权人同意返还担保物,或担保人同意对担保财产变价受偿的,予以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保证的影响
主债诉讼时效届满的,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明知主债诉讼时效届满,仍然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不得再主张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不得向债务人追偿,但债务人放弃其诉讼时效抗辩权的除外
49、担保人的债务人抗辩权
=第三人担保中抗辩权可以延续,担保人对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与债务人是否放弃无关
担保人追偿权与抗辩权的关系
债务人有抗辩权的,担保人必能主张
担保人未主张债务人抗辩权,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则上不得追偿,但债务人未以之抗辩主债权人,则其承担担保责任之后追偿权并不消灭
=可追偿
50、双务合同抗辩权
互负债务
一个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
两个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
抵销关系
双务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可抗辩
无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方
现实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
预期违约责任
等价抗辩权
抗辩权人拒绝履行的范围,应当与对方不履行的范围相适应
前提
抗辩权人的债务为可分债务
多段履行
两两结合,分先后
51、赠与人的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无需法定事由,撤销具有“任意性”
权利转移后,不得主张任意撤销权
不得任意撤销:【公、公、道】
赠与人的赠与拒绝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为前提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不得主张赠与拒绝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条件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忘恩负义”
后果
已经转移
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尚未转移
有权不再实施财产的赠与
①要回来 ②不给了
违约责任
52、违约责任的构成: 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债务人依然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的例外
无偿合同:债务人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约
有偿合同【过错】
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
客运承运人对旅客随身财产损害的违约责任
不动产抵押合同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车对人】
旅客的界定
持票旅客
免票旅客
持优待票旅客
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客运和他承运人对旅客的 【人身】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
旅客自身健康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
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 【财产】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
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
承运人有过错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
适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违约赔偿责任规则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 的违约赔偿责任 【车对货】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不动产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
抵押人未如约向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未履行自己在抵押合同中所附的债务
抵押人有过错
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应超过抵押物价值及主债额
抵押人无过错
不得请求
抵押人已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
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其获得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优先效力
53、违约责任的主体: 谁承担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物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追究出卖人
条件:三方协议
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出租人未协助
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 【知假买假未告知】
承租人追究出租人
条件
出租人干预
后果
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权请求减免租金
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
甲————————乙——————————丙 发包人 承包人/发包人 实际施工人
工程质量诉讼
乙的原因
甲→乙
丙的原因
甲→乙丙
乙承担责任,有权向丙追偿
无资质挂靠有资质
连带
工程款诉讼
丙→乙
乙→甲
丙→甲
债权人代位权
法院应将乙列为第三人
甲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丙承担责任
5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的计算
有约从约
限制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过短,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
约定期间依然有效
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
隐蔽瑕疵——“合理期间”
存在【法定检验期】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约定期间与法定期间【就长】不就短
当事人没有约定
主观标准
合理期间,不得长于2年
客观标准
收货之日起2年
买受人在记载数量、种类、规格的送货单、确认单上签字的,推定已经确认。但有反证的除外
效力
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异议成立
出卖人履行不合格——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支付价款、确认欠缴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事实,不构成买受人放弃异议权
未提出异议
买受人不得再提出异议,出卖人的履行视为合格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异议期间经过为由反悔
55、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一: 继续履行
金钱之债
必须继续履行
非金钱之债
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继续履行的请求
法律不能 eg.一房二卖
事实不能 eg.房塌了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eg.劳务之债
债务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有权以【诉讼/仲裁】方式, 主张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56、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二: 赔偿损失
直接利益损失
恢复到合同履行之前的状态
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责任独有】
预见
预见的主体为债务人
可预见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
预见的范围应具有合理性
因债务人【迟延付款】,给债权人造成的利息损失,附和可得利益的构成要件,因而也可纳入违约责任的赔偿范畴
债权人迟延受领
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
57、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三: 违约金
违约金vs损害赔偿金 【吸收+调整】
违约金吸收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使之与应赔偿的损失相适应
债权人提出增加违约金
前提:违约金低于应赔偿的损失
后果: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使违约金与损失持平
债务人提出减少
违约金过分高于应赔偿的损失 【超过造成损失的30%】
适当减少
法院/仲裁机关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必须以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请求为条件
法院对债务人的释明义务
一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进行免责抗辩不给违约金且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法院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以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违约金vs定金 【二金并存,择一主张】
债权人选择违约金的,有权请求收定金的一方,【返还】其所交付的数额
定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定金不足以赔偿的,余额部分继续赔偿
侵权责任
58、侵权责任
过错认定责任 【可以预见】
受让人具有过错举证责任
定作人责任
定作人对定做、选人、之实具有过错的
安全保障责任
安保义务人未尽安保义务的
医疗机构责任
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法医疗
例外: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违法保管病例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精神病院遭受损害
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
过错推定责任 【致害人举反证】
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公共场所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物件致损】
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精神病院遭受损害
致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
无过错责任 【不问过错】
致害人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多个污染者——按份赔偿
免责事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一般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免责
受害人故意+饲养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减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责
禁止素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全责
59、财产损害赔偿 与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的
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损失难以确定
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
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主体
自然人
发生情形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致死、死后侵害
配偶、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60、权利性质的辨别
物件掉落致人损害
高空坠物/高空抛物
特征:不能锁定窗口
责任
可能加害业主按份补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物业有归错的,承担责任
共同危险
特征:锁定窗口后,发现多个危险行为人,且因果关系不明
责任:连带
脱落、坠落
特征:锁定窗口后,没有任何不确定性
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有其他责任人的,可【追偿】
没有过错的,承担公平责任
有其他责任人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
直接结合
连带
间接结合
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61、对第三人侵权行为 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雇员执行质物遭受第三人侵害
雇员——第三人or雇主适当补偿
雇主适当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导致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受害人——第三人/污染者
污染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受害人——第三人/饲养人、管理人
追偿
第三人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的缺陷导致医疗损害
受害人——第三人/医疗机构
追偿
补充责任并赔偿
第三人致在学校、精神病院监护下的 无/限人损害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在安保义务范围内致人损害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可追偿】
替代责任
无/限人致人损害
监护人责任
无/限人财产
无/限人没有财产or财产不足以赔偿损失
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
雇员执行质物致人损害
雇主对雇员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故意、重大过失
雇主【担责】后可【追偿】
劳务派遣方具有过错
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62、加害给付
常见的加害给付类型
产品加害给付
买受人——销售者:违约
买受人——产品的生产销售者:侵权
产品致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只能追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侵权
客运加害给付
旅客可追究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
承运人免责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旅客能够证明承运人未尽此义务的,有权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具有旅客身份的人乘坐交通工具遭受损害的,能够证明承运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 eg.逃票的人
有权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后果
主张侵权责任
可请求债务人赔偿财产损失
主张违约责任
可请求债务人赔偿财产损失
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违约金、重作、更换、降价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损害债权人【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无论债权人主张侵权还是违约
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