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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法律—刑法的思维导图,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编辑于2023-08-05 09:50:37 黑龙江省刑法
概述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总论
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划分
无责任年龄
未满14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精神病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负责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
(1)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1)作为:用身体积极地实施
(2)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1、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2、正当防卫
(1)概念
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要件
①具有社会危害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②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④主观条件:正当的防卫目的
⑤限度条件:不超过必要限度
(3)防卫过当
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的正当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
(4)特殊正当防卫
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1)概念
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要件
①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②时间: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③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④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
⑤限制条件: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⑥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避险过当
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处罚原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4)特别例外限制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可从轻、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4、犯罪既遂
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刑罚
主刑
管制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赎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
不适用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立即执行:必须请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罚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3)担任国家公职人员;(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2、必须剥夺的对象
(1)主行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分刑
公务人员犯罪类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