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刘家安《民法物权》第一章读书笔记
《民法物权》,刘家安著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3月,534千字。本笔记由“梦飞学长”制作并发布
编辑于2023-08-07 23:20:32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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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功能有哪些?P1
1.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因为物质有限而人类的需求无限,所以需要由法律确定物的归属,然后赋予特定主体对该物的排他性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从而建立物质财富的归属与利用秩序,避免无谓的争端。 2.从物权法作为民法的性质来讲,其基本功能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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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有制下条件下物权法的意义有哪些?P2
公有制条件下物权法的意义并不会被削弱。 1.物权法上的用益物为稳定公物私用关系作出重要的贡献。在保持土地公有制不变的情况下,利用在“他人”之物上构建归属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财产权,这一点既有助于增进民众的福扯和经济运行的效率,同时也关乎公有制的实现方式问题。 2.物权法明确了各种可归属于私主体的物权类型,从而既划定公权力的界限,又在私人之间发挥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 于是,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公有制,但物权法仍在形式上继受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基本范畴,而且也以不动产物权为规范的重点,这就使得我国的物权制度注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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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吗?P2
不是。因为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缺乏意志和人格,实际上并不存在“人—物关系”这样的法律范畴。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物权法律关系规范的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通过确定特定主体对物的支配而确定其对物的自由意志,从而也确立了他人尊重其物权的义务。
【编者按】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拥有物权的物权人,而义务人则是除物权人之外的所有人。物权义务人的义务是不得干涉物权人行使其物权,这是一种不作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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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P2
1.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指以“物权法”命名的立法,或者指《民法典》中以“物权”或者类似名称为编名的部分。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就是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 2.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除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外,还包括其他以物权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在我国,除民法典物权编外,还包括以物权关系为规范对象的其他法律渊源,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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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相较于民法的其他部分尤其是债权部分,物权法规范具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色彩?P3
1.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的效力。物权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之外的所有人,因此物权的得丧变更潜在的影响了每一个人的法律境况,所以物权法才规定了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主义等强制性规范,以对私人的物权做出限定。 2.作为私权的物权可能与公共福祉发生冲突。法秩序在承认和尊重私权的前提下,可以且有必要基于公共福扯的考量对属于私人的物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因此,归属于特定私主体的物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载着社会义务。如:不能将住宅用地随意改变为工业用地。 3.在我国土地公有制下,我国的物权制度必然需要更多地体现社会利益和公共政策,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民法与行政法等公法的交织作用关系。如: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特定行政程序。 但即使如此,作为私法规范,物权法总体上仍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物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根据其自由意志行使对物的支配权,他人包括公权力机构都不得不法干预。
【编者按】 本书第4页,作者认为物权系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权,这并不仅意味着物权人可对物进行符合其物理特性的利用,而且还应认可物权构成权利人的责任财产,质言之,物权原则上应具有可让渡性,也即可以作为其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对象。进而认为我国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尚不具有完整的物权形象。 编者认为,可让渡性并非财产权的一般性质,而仅是大多数财产权表现出的特征而已。例如,合同中限定了主体的债权、公司章程中限定了主体的股权都是不可让渡的,但毫无疑问,这些均是权利人的财产权,只有在这些权利人实现了其权利之后所得的财产才可以成为责任财产。同理,我国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也自有其被限制的逻辑,而不能因大多数财产权的共性否认某些财产权的个性。在我国,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社会保障的功能,禁止转让也意味着权利人无论陷入怎样的境地均在集体中保有土地与住宅,以避免其陷入“赤贫”状态。就“三权分置”改革而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目的也是最大化的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而非使其成为可让渡的责任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仅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而土地承包权仍不可让渡也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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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技术上,我国物权立法的特点有哪些?P5-6
1.在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民法典》物权编共五个分编,采用了大陆法系民事立法惯行的“总一分”结构。第一分编为“通则”,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得丧变更及保护作了规定。后四分编内容实际构成“分则”,分别就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且每个分编也基本都设置了一般规定(总)和具体规定(分)。但在由物权法定原则所决定的具有封闭性的物权体系内,“通则”的必要性实际不大,而其规定也明显有过度抽象的嫌疑。 2.在规范内容上,以对先前规范的重新整合和明晰化为主,并适当地引入新规定。《物权法》引入了有关物权保护、建筑物区分有权、地役权、占有等内容的新规定。而物权编基本继承了《物权法》的现行规范,对一些具体规范作出了调整、修改,并增设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类型。 3.在规范的表述上,力图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例如,尽管很难回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法律术语,但《物权法》最终还是采用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表述,从而通过“业主的”这一日常语词的描绘使普通人能够大致领会这一术语所指为何。但物权法具有相当高的技术性,为了避免通俗语言牺牲表达的准确性,有时采用专业术语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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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P7-8
1.《民法典》物权编是物权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2.《宪法》。宪法所确定的土地公有制对我国不动产制度产生了绝对性的影响,并为物权法上的权利保护制度提供了宪法的基础。由于《民法典》物权编相关民事立法和其他法律渊源已完全吸收了《宪法》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宪法的特殊属性,其对于物权法而言通常仅构成间接的法律渊源,原则上法院不能仅以宪法规范作为物权纠纷裁判的依据。 3.《土地管理法》。作为《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土地制度的具体表现,《土地管理法》奠定了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也成了《民法典》物权编所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基本前提。对于某些不动产物权类型而言,民法典物权编甚至放弃提供具体的规范,而转引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内容、保护、流转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规定。2018年12月月,《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的承包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可流转、可抵押的“土地经营权”。 5.《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实际上是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不动产登记条例》第5条明确了海域使用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能力。 6.有关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规范。国务院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初步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框架。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7.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担保制度解释》和修订的《物权编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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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中,共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为什么要一体保护?P9
从《宪法》第12条与第13条的表述来看,对公有财产保护的价值似乎高于私有财产。但历史经验表明,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私有财产仍是个人经济独立自主的基础,是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前提条件。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最重要使命的不是对公有财产保护的强调,而是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民法典》第207条旗帜鲜明地使用了“平等保护”的表达。公有财产权的行使及保护的具体机制主要系通过国有资产法、村民组织法等特别立法加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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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自由与效率的理念体现在哪些方面?P10
1.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仍以意思自治为其原则,承认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自由利用其物的权利。 2.就物权法所承认的物权类型而言,当事人自由创设、转移、消灭物权的自由以及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设定物权内容的自由仍为法律所保障。物权法定主义的奉行,并不影响当事人间可以自由达成债权性的利用安排,而对世性的、具有标准形态且经公示的物权一旦在物上建构,即可大大减少人们未来的信息获取成本和磋商成本,提升对物利用的效率。 3.物权法中还有大量以效率为取向的规范。如:因通行、铺设管线等需要而必须使用相邻土地的,其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人提供必要的便利而不能予以拒绝;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改变用途或作重大修缮,仅需2/3共有人同意;设置“土地经营权”极大改善了农地利用的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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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与所有权保护的强化?P11
1.“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是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1)在私法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发展对所有权的滥用作出了一般性的限制,同时,物权法体系内相邻关系等具体制度也限制着所有权人的“为所欲为”,他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在同一个物上存在的法律关系也限制着所有权,并使相关各方各得其所。(2)在公法方面,基于公共福祉及政府给付职能的强化,法律越来越多地对私人所有权作出具体的限制,甚至包括以强行征收的手段剥夺私人所有权。晚近以来,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城市规划等法律的发展对物权关系的影响愈发显著。 2.“所有权保护的强化”是我国民法的变化。例如:在授权可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征收的规范中,物权立法强化了对被征收者的补偿保护措施,《民法典》第117条明确了“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的规则等。正是由于我国既有的观念和制度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不足,现阶段的中国物权法更应强调所有权的自由和保护。
“法学悦读·民法强基”第二期主读书目:《民法物权》,刘家安著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3月,534千字。本笔记由“梦飞学长”制作并发布
第一章 导论 读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