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会计职称初级知识要点分享!该图为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的知识点梳理导图,对第一节法律基础,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内容都进行了系统的整理。跟着这份导图学习,一一击破各大考试难点!
编辑于2020-03-07 13:30:28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2.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横向经济纠纷
仲裁
民事诉讼
纵向经济纠纷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2.2 仲裁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经济纠纷)
不能提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家庭、人身)
行政复议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2.3 仲裁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依据事实和法律,和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合理公平
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机构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2.4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形式订立,口头仲裁协议无效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2.5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
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庭
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回避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仲裁开庭和进行
应当开庭进行,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不公开进行,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开庭不公开)
和解
当事人自行和解
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仲裁裁决
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6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受案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
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社会关系争议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
债务案件
1.2.7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一般情形
一般3名义上,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一人独任审理(审判员)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回避制度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公开审判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开庭又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终审裁判有错误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1.2.8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诉讼
公司住所地
海难救助费用诉讼
救助第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1.2.9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出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回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1.2.10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是有不可控,6个月内)
事由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事由可控)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1.2.11民事调解
应当调解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不得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使用监督程序的案件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
1.2.12 行政复议范围
受案范围
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政、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法定职责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排除事项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2.13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起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费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形式:书面或者口头
复议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2.14 行政复议参加任何行政复议机关
参加人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海关、金融、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2.15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维持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履行决定
被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2.16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受理案件的范围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不受理的案件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2.17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线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经复议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1)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2.18 四种法律文书
调解书
仲裁
民事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
仲裁: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诉讼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节 法律责任
1.3.1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死刑:不是罪大恶极可以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一节 法律基础
1.1.1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国家强制性
3、规范性
4、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1.1.2 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
2、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1.1.3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1、自然人(公民)
2、组织(法人和非法人)
3、国家
内容
权利和义务
客体
1、物
2、人身人格
3、非物质财富
4、行为
1.1.4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不能被任意剥夺和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行为能力
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1.1.5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8周岁)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8周岁>X≥16周岁+劳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1.6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规定
≥16周岁负刑事责任
≥14周岁和<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行为恶劣)(8大罪)
特殊规定:精神病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正常时-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负刑事责任
其他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过失犯罪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1.1.7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人造物(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货币和有价证券
人身人格
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
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助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
人身权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人的整体职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的部分可以作为客体的”物“,入当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视为法律上的”物“
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
知识产品(智力成果)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本身是一种精神产物,不是客观存在,但是通过现存载体存在,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
荣誉产品(荣誉称号,奖章,奖品)
行为(行为的结果)
作为(积极行为)
不作为(消极行为)
1.1.8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自然(绝对)事件,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社会(相对)事件,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改变
法律行为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等)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遗嘱)
多方行为(合同)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主题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1.1.9 法的形式和分类
宪法
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