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八、强制措施
2020刑诉笔记,做完真题并附真题陷阱,还有法条注释,超细超全~
编辑于2020-03-09 04:54:18强制措施
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只能是三大四小机构
对象的唯一性:只针对犯嫌/被告
剥夺权利有人身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处分
目的具有预防性:不是惩戒措施
适用具有法定性
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原则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
采用何种措施与犯嫌的人身危险性、涉罪轻重相适应
变更性原则
随诉讼进展、案情发展而变更或解除
公民扭送
不是强制措施,主体是公民
考点提示:公检法对扭送都应当接受,不是自己管的,移送有关机关,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种类
拘传(3/3)
主体(3/3):公检法(国安)都可决定、执行
对象:未被逮捕、拘留的犯嫌/被告
陷阱点拨:对证人强制到庭、被告单位代表拘传是司法拘传,不是刑事拘传
程序
批准:公检法的一把手批准,签发《拘传证》
地点:被拘传人所在市县(辖区外,当地机关协助)
执行:2人以上
手续:必须出示拘传证,抗拒的可强制到案
讯问:
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
一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复杂的,不超24小时
两次拘传中间间隔不少于12小时
拘传何传唤的区别
传唤是针对所有当事人(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传唤出具的是《传唤通知书》
考点提示:对在现场发现的犯嫌,侦查人员经出示证件,可口头传唤
陷阱点拨: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取保候审(3/1)
主体(3/1):公检法(国安)都可决定,公安(国安)执行
对象:无需逮捕的犯嫌/被告
条件:
积极条件:
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
可能判有期徒刑,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孕乳、不致危害
羁押期满,案件未办结
徒刑以下不危险、病症孕乳超期限
消极条件
对累犯、暴力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犯罪、其他严重犯罪的不能取保候审
累主残暴严
上述情况中犯嫌有病症孕乳超期限的除外
取保方式(不能并用)
保证人
适用情形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未成年或已满75
其他情况
老幼没钱
适用条件
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限
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
人数:1-2名保证人
义务责任:监督——报告——罚款(1千-2万)——追究刑责
《六机关规定》第14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保证金
数额:人民币,地点额1000元(决定机关决定),未成年500元以上
收取:县级以上执行机关收取、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账户
考虑因素:
不考虑当地经济水平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被取保人的危险性
案件性质、情节
刑罚轻重
被取保人经济情况
没收退还
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决定
凭解除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退
遵守的义务
法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证、伪造证据
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酌定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不得与特定人会面、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护照、驾照交执行机关
特定的地方、特定的人、特定的活动、特定的证
违反义务的后果
违规
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责令犯嫌、被告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对于不宜再取保的,可以监视居住或逮捕(要逮捕的,可先拘留)
涉罪
在取保期间犯新罪的,暂扣保证金, 待新罪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故意犯罪,没收
过失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应退还
监视居住(3/1)
主体:同取保候审
适用情形
替代逮捕,以下特殊情形,可以监视
重疾、生活不能自理
子主题
孕乳
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
案件特殊,监视更为合适
羁押期满,未结案
疾病孕乳唯一扶,特殊需要超期限
替代取保
符合取保条件,但提供不了保证人、保证金的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被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 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3. 传讯及时到案
4.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6. 护照、身份证、驾照上交
处所会见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保存还要身份证
违反义务后果
情节严重可逮捕;要逮捕的先拘留
程序
监管方式
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
侦查期间,可对通信进行监听
期限
6个月
申请解除
犯嫌/被告、法代、近亲属、辩
监视的处所
一般在住处
指定居住
情形
无固定住处
涉及危、恐,在住处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
条件
正常起居,保证办案安全
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不能在专门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不得向被监视人收费
通知
指定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应在24h内通知家属
陷阱点拨:对被告人指定监视后,法院应当在24h内将监视的原因和处所告知家属, 确无法通知的,应记录在案
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被判管制的,1日折抵1日;
指定居所监视,被判拘役、有期徒刑的,2日折抵1日
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 有家再找家、就得危和恐
刑事拘留(2/1)
主体
检察院、公安(国安)决定
公安(国安)执行
对象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特殊情形有被告人)
条件
公安决定
一言不合就带走
检察院决定
检方自侦案件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自杀逃跑在逃的,毁灭伪造串供的
程序
文书要求
公安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陷阱点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拘留
考点提示: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签发,检察院不签发
24h内3件事
送看
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羁押,至迟不超过24h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h内送看
通知
拘留后24h内,通知家属
陷阱点拨:无法通知、涉危、恐犯罪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
讯问
公检应当24h内进行讯问
考点提示:谁决定,谁讯问;谁决定,谁通知
拘留人大代表
现行犯
先拘留后报告(报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
嫌疑犯
先许可后拘留
异地拘留
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期限
公安
1.一般3+7;2.复杂7+7;3.流、结、多30+7
检察院
1.一般7+7;2.复杂7+7+3
逮捕(2/1)
逮捕主体
决定主体
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
执行主体
公安
逮捕条件
基本条件
证据因素
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嫌实施的
证据已查证属实
刑罚因素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危险因素
取保不足以防止危险发生
证据、刑罚和危险
径行逮捕
有证据+可能判10年以上
有证据+可能判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
转化逮捕
取保的、监视居住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逮捕程序
公安报批
县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提请批捕书,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决定期限
已拘留
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未拘留
15日内决定,复杂重大的不得超20日
批捕中讯问犯嫌的情形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嫌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有可能有违法行为的
案情重大疑难的
未成年
盲聋哑半疯傻
疑面违难幼聋傻
批捕中听取意见
检察院批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如果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未成年的,应当听取律师意见
审批结果
批捕
不批捕
不批捕的,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理由, 需要补侦的,应通知公安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取保措施的意见
不批捕救济
公安向原检复议和上一级复核
执行逮捕
必出《逮捕证》
公安2人以上
立即送看
24小时通知家属
24小时讯问
异地执行的,应当通知当地公安,他们得配合
特殊犯罪嫌疑人 得逮捕程序
人大代表
同级直接报、上级要层报、下级两路报 乡级县里报、两级分开报、外地委托报
外国人
特殊
一般
危、交、难找最高检,其他先批后备案
自侦案件
省级以上
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省级以下
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逮捕变更
可以变
疾病孕乳唯一扶
应当变
量刑非羁押、刑期已折抵、羁押已超期
考点提示:公安发现不该捕,需要释放或变更措施得,不需要检察院批准,但应通知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
仅针对逮捕,无继续必要时,建议释放或变更
机关
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立案
依申请初审
依职权初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1.本院批准公安逮捕;2.同级法院决定逮捕的, 应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检察院两把剑,插完公安插法院)
初审结果
立案
检察长批准
不立案
检察官决定
审查
形式:公开
例外: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儿童
应当建议释放、变更措施的
无证据、无徒刑、无必要、已超期
结案
立案后10个工作日+5(复杂)以内
无继续羁押必要的
检察长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建议书,10日内回复
10日内未回复,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有必要继续的
检察官决定
强制措施变更
《刑诉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刑诉法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