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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
概述
债的终止,是指因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而导致债的关系不复存在。给付义务的消失
效力
给付义务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附随义务的存续
债的终止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代持协议
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具体原因
清偿
债务人按照债的要求,正确、适当地履行了其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代物清偿
要件
须有债权存在、他种给付与 原定给付属于不同种类、须经当事人合意、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行为
法律效果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代物清偿契约,如果在没有履行之前被解除、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则不能发生债的消灭的效力,当事人仍然应当按照原定给付进行清偿。
清偿抵充
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约定抵充
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先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约定债务人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
未约定抵充时,债务人在履行时,有权指定自己的履行所抵充的债务
必须先用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做出指定。
顺序;实现债务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法定抵充
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费用
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抵消
概念
广义
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狭义
法定抵消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一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发生消灭的一种抵销方式。提出抵销一方所享有的债权是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成为被动债权。
特征
须两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品质相同
须主动债权已经到了清偿期
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行使方法
当事人一方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的通知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当事人对抵销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若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用
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相互给付的费用和麻烦,使债的清偿更为便捷。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债权的效力。
效力
抵销使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尚未抵销的部分,债务人仍继续负有履行的义务
抵销为债权的行使,抵销权的行使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就剩余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抵销的溯及力问题
抵销使双方的债权溯及得为抵销时消灭。所谓得为抵销时,是指抵销权发生时,具体说是以抵销人的抵销权发生时为标准。
溯及力内容
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双方债权的利息债权,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给付迟延、受领迟延、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
提存
概念
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由此消灭债的行为。在提存关系中,将标的物交付提存的债务人称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受领人为提存受领人,接受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交付的保管物为提存物
目的
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性质
提存为公法上的关系
提存是一种双性行为
提存是民事合同关系
条件
须有合法的提存人
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并且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须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
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提存物上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也由债权人享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失去提存物的所有权。
免除
概念
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而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特征
单方法律行为
一种无因行为
为无偿行为
应当向债务人明确表示或通知债务人
要件
债务免除人应当享有对债权的处分权。
债务免除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免除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
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明确作出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效力
合同关系依债权人免除的意思发生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后果,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随同消灭。
混同
概念
发生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致使合同关系消灭
履行不能说
债权消灭说
成立
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等
效力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甲对乙享有债权,同时甲对丙承担债务。
合同解除
广义的合同解除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狭义的合同解除
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特征
对象是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来实现。
方式
双方协议
单方协议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原因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债务人预期违约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约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性质
形成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特别程序的
解除权的消灭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
解除权期限未确定的
异议权
3个月
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1)继续性合同解除后,没有溯及力 (2)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